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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如果不拿來做表面功夫的話,司法博物館還能做什麼?

王志弘 2016年12月19日 00:00:00
台南市賴清德市長曾提出呼籲,希望司法院移交舊臺南地方法院(見圖)場址供台南市政府作為城市美術館。(維基百科)

台南市賴清德市長曾提出呼籲,希望司法院移交舊臺南地方法院(見圖)場址供台南市政府作為城市美術館。(維基百科)

日前(12/14)臺南地方法院林臻嫻法官於《上報》投書,以〈司法博物館不只是作表面功夫〉一文,針對台南市賴清德市長呼籲司法院移交舊臺南地方法院場址供台南市政府作為城市美術館的倡議提出不同意見。筆者長年身為法律史學門的學習者,感佩於林法官在文中能以歷史空間及社會文化的互動觀點,來說明司法博物館的存在意義,在此遂借題發揮,進一步為司法博物館的存在與作用,提供法律史層面的想像。

 

誠然,賴市長的團隊自就任以來,便致力於台南市的文化地景打造,在面對轄區內的歷史建築時,不僅未流於其他縣市政府慣常的「都更佐自燃」模式,反而總是真誠地探索建物的歷史意義,進而打造出最適的重生之道。這些用心倒也無須筆者贅言,人們只需前往台南市區走上一遭,便可有深刻體會。從而,舊臺南地方法院建物因地處歷史街區,自是市府團隊在打造歷史地景時所欲親近的目標,惟因該處隸屬司法院,舉凡建物的使用及管理事項,自無市府可插手之餘地,過去市府雖基於善意而曾商請文化部龍前部長居中協調討論古蹟的活化事宜,惟因司法院對舊臺南地院建物的利用另有想法,最終還是無功而返。

 

眼看司法院在面對舊臺南地院的建物時,總算願意「稍微」放下充作法院辦公處所的實用思考,而有了司法博物館的發想,筆者以為這對致力於文化地景打造的市府團隊而言,縱然成功並非在我、卻應仍屬可得樂見的美事一樁。正因如此,賴市長此次輕薄地利用新聞焦點的司法改革話題,來揶揄司法博物館的設置,雖可在司法院高層面前逞一時口舌之快,但其這般無視於舊臺南地院歷史價值的表述,也等同於抹殺了下屬同仁長年以來對於珍視歷史建物的本心,確屬不智之舉。

 

不過,賴市長所言倒非無的發矢,在其輕薄的言詞表象之下,毋寧已然直指問題的真正核心:倘若司法院對於司法博物館的想像就只是停留在展示司法建築、陳列司法文物、乃至於提供愛好藝文的司法同仁辦理個展的空間,而無法再進一步地觸及林法官文中所例示之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則且不論它的設置能否與司法改革扯上關係,這座博物館的存在本身就只會是在做表面功夫而已。從而,無論是賴市長所倡議的城市美術館,甚至若有商人願意跨海談妥授權,直接把這座古蹟商業化成一處寶可夢(Pokémon)樂園,站在古蹟活化的觀點來看,恐怕都會比設置一座做足表面功夫的司法博物館還更有意義。

 

「法制史」成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學科

 

那麼,除了林法官所提示的觀點之外,法律史知識究竟還能為司法博物館的設置提供何種不僅止於表面功夫的想像?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筆者尚有必要說明法律史這個在法學領域內存在許久、對大多數的法律專業人員而言依然覺得陌生的學科內涵。「法律史」顧名思義,即是在探討法律的歷史,儘管在學術討論上,「法律」一詞可以涉及的對象不僅止於法典或法條,但在過往的法學發展過程中,卻因緣際會地將法律史限縮在探討由各種法律條文所構成之法律制度的歷史,從而形成迄今較為法律專業人士所周知的「法制史」學科。

 

誠然,對於立志成為司法專業人員的法律學習者而言,去背誦或學習各種存在於歷史之中、已然失去效力而無從適用於當下司法實踐的法律制度,終究只會是在浪費時間,更別提那些歷史法制的內容也一如現行法規般無趣。久而久之,「法制史」對台灣的法律人社群而言,遂成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學科,當它於1972年以後不再作為國家考試的考科後,它的身影也幾乎死絕於大學的法律系所當中。嗣後大抵只剩臺灣大學、政治大學及輔仁大學等三所大學的法律系仍持續開設有法制史的課程,而為日後法律史學門的研究典範翻轉留下實踐的場域。

 

儘管台灣的法律社群幾乎就要捨棄了法律史,所幸它仍受到歷史學者的關注。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一方面「新社會史」的研究思潮讓歷史學者眼中的法律不再只是單純的法制,而是社會人群活動的一個環節,換言之,由歷史學者所設想的法律史研究樣貌,遂不再像法學領域那般只侷限於法制的探究,而會是更加全面地思索法律與社會人群的互動。

 

另一方面,台灣史研究的興起,也大幅拓展了法律史的研究範疇;要之,當以台灣為主體來思索法律的歷史淵源時,法律史的內容便不再只有沿著中華民國法制的脈絡而構成中國法制史的單一樣貌,而更可以透過法制的運作事實,或是可以沿著1895-1945年間的日本殖民法制脈絡來進入日本法律史的討論、或是可以沿著1662-1895年間鄭氏及清國統治台灣的脈絡而直接進入到傳統中國法的討論、或是可以沿著1624-1662年間的荷蘭與西班牙在台的殖民進入到近代早期的歐洲法律史脈絡、或是可以透過明治日本及民國中國的雙向脈絡追溯至近代歐洲的法律現代化(legal modernization)歷程、甚或是可以跳脫制定法律的統治者立場,改以不同的被統治者觀點,追尋身處台灣的不同族裔所各自獨有或共享的法律想像。

 

限於空間面的「法院之美」

 

若司法博物館的構思也能取法於前揭法律史的研究思索,以社會人群為主體、透過多源且多元的歷史想像來看待台灣的司法時,它所能呈現的風貌便不會僅侷限於空間面的「法院之美」及制度面的「司法演進」,而更將指向司法實踐之下形形色色的人群—無論是法律專業的運作者、協力者、乃至於不具法律知識的使用者。

 

當寂寞的法律史學者們已然在學院門牆之內致力於探索身處不同立場的人群對於法律的差異想像時,以社會大眾為推廣對象的司法博物館,若能具備轉化這些學術論述的能力,並讓來訪的閱聽者—無論其具備法律專業與否,皆得以透過不同主題的展覽內容,既釐清自我對於司法的想像、也理解他人面對司法的態度,如此一來,司法博物館的存在本身便是構成解消司法公信力不彰現象的契機、其所呈現的各種展示也將營造擴大人民參與司法的背景,就此而論,司法博物館的存在又豈會無助於眼下急迫的司法改革?

 

既然法律史知識不為法律社群所周知已屬事實,從而便不難理解司法院內的法律菁英們其實無從援引法律史的思維,而只能以展示司法建築、陳列司法文物等概念來擘畫司法博物館的內涵。就此,筆者不免憶起10年前在日本北海道札幌市的一次遊歷經驗,筆者當時偶然路經設置在舊札幌控訴院場址的札幌市資料館,入內參訪時,只見館中既有關於建物歷史的展示、也有針對嗣後將於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度加以介紹推廣。

 

其中,最令筆者感到驚喜的是館中一隅正簡單地展示幾冊明治時期大阪地方裁判所的法院檔案,由於展示櫃旁並未設有任何說明,筆者便向設展的辯護士會工作人員洽詢這些檔案的來龍去脈,或許是沒料到竟有人會對明治時期的判決書感到興趣,眼見那群年紀與我相仿的工作人員一個問過一個,最後終究還是只有導出一個深表歉意的「我們也不太清楚」的結論。儘管留有未能深入認識的遺憾,但這仍是一次令人感到滿意而印象深刻的參訪經驗。儘管台日國情有異,但在共通的現代法學教養下,這或許就是司法從業人員所能設想到的最佳博物館樣貌吧!

 

司法博物館仍然大有可為

 

就算司法博物館的設置就是用來做表面功夫,只要主事的司法院能認真面對既有得以對外展示的文物,結果依然可以讓人感動。對此,司法院至少也別忘了自行回顧一下十數年來院內各單位以公帑委託法律史學者完成的種種成果吧!舉凡法界耆宿的口述訪談、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的司法檔案解說、日治法院檔案資料庫的建置、乃至於未竟全功的最高法院遷台舊檔數位化等等,要之,這些研究成果所揭示的紀錄及史料,在在都顯示著某群與現今台灣社會息息相關的人們是如何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與當時的司法體系進行互動,而係屬於台灣社會所共有的法律文化資產。就算只能偶爾充作場館一隅的展示品項、就算無法太過深入地加以介紹,這些成果也應該要為全民所認識,而不是只能提供司法機關充作向鄰國展示慷慨的伴手禮。

 

誠如林法官在文中所言:「一個真正有美學的市長,不管在城市的某處,應該都能做出帶有地方獨特美學觀點的美術館。」此語筆者深表贊同,相對地,若賴市長此番的揶揄終究還是不能讓主事的司法院看到司法背後的人文意義,那麼就算只有要在高雄港租個貨櫃,照樣也能做出做足表面功夫的司法博物館。若真如此,倒還不如就讓這留駐有一世紀司法記憶情感的舊臺南地方法院場址,依舊以法庭的實用型態持續活在社會人群的生活中,從而充作當前司法體制一成不變的隱喻吧!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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