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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什麼樣的法官總讓「小弟」頂罪?

黃錦嵐 2020年07月24日 00:02:00
在幫派爭鬥凶殺案件中,經常可見的場景是:大哥殺人,小弟頂替,審判中,卻因大哥未善盡照料義務(例如未依約定給付安家費、跑路費或酬金),小弟翻供揭露真相。(湯森路透,示意圖)

在幫派爭鬥凶殺案件中,經常可見的場景是:大哥殺人,小弟頂替,審判中,卻因大哥未善盡照料義務(例如未依約定給付安家費、跑路費或酬金),小弟翻供揭露真相。(湯森路透,示意圖)

司法實務上,在幫派爭鬥凶殺案件中,經常可見的場景是:大哥殺人,小弟頂替,審判中,卻因大哥未善盡照料義務(例如未依約定給付安家費、跑路費或酬金),小弟翻供揭露真相。對於資深刑事審判法官而言,這些卷證上顯現的證詞前後不一現象,只要依法定程序善盡調查職責,是不難勾稽釐清究明事實真相的。

 

可惜的是,審判實務上,另一場景卻是:法官罔顧卷證疑點,甚至怠於詳查卷證資料,即逕行援引可疑證述為論罪證據,致使治絲益棼,案件愈審理疑點破綻愈多,最後成了羅生門疑雲,這類法官(甚至包括到庭執行職務的檢察官)是真的怠忽懶散?還是假糊塗真放水?筆者以下評述的案例─賴金城、郭政霖、陳正一共同槍殺竹聯幫南尊會會長李源翔案,即是其一。

 

壹:案情大要─大哥殺人,小弟頂罪?

 

本件槍擊殺人案,107年1月8日發生於彰化縣有「溪湖金錢豹」之稱的「小莓視聽館」。案發4日之後,賴金城帶手下陳正一、郭政霖及兇槍向彰化警方投案,郭政霖坦承因見死者李源翔突然起身疑似要對大哥(指賴金城)不利,才開槍先發制人。

 

本案主犯賴金城與被害人李源翔都是彰化黑道上聞人,賴金城曾有槍砲、恐嚇前科,李源翔對外自稱是竹聯幫南尊會會長,也有暴力討債恐嚇前科,兩人原本是舊識友好,但因故反目,本件槍擊殺人案即是源於舊怨爭執。

 

本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彰化地院一審依共同持槍殺人罪判處賴、郭兩人無期徒刑,依共同非法持有手槍罪判處陳正一5年4月有期徒刑,案經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楊文廣)於今年2月仍維持賴、郭的罪刑,並改依共同持槍殺人罪判處陳正一有期徒刑12年。

 

陳正一部分,因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林容容與被告陳正一均未上訴而定讞,賴、郭不服上訴部分,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於今年6月30日發回更審。

 

本案的重大轉折點在於:台中高分院審判中,郭政霖翻供,指開槍殺人的是陳正一,不是他。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楊文廣)雖然改依共同殺人罪判處陳正一罪刑,但是,仍認定開槍者是郭政霖,不是陳正一。

 

本案歷審裁判所援引的卷證資料,究竟彰顯出什麼離譜的審判烏龍?筆者認為,至少有2點可以談談:

 

貳:密封袋都未開啟,其中筆錄供述豈可採為論罪證據?

 

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採為判決判斷的依據;卷內的筆錄或其文書,若未踐行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即遽採為裁判基礎,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這不僅是刑事訴訟法明定的證據裁判原則,更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

 

可惜的是,法訓所第30期(81年)結業,審判資歷超過28年,104年9月至107年11月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即司法界俗稱的「三專生」)的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竟然還犯了此一「基本功」審判謬誤!

 

陳宏卿在認定:「賴金城提供槍彈及酬金給殺手、陳正一找上郭政霖當殺手、郭政霖開槍殺害李源翔」等共同殺人事實,除了援引郭政霖的偵審中陳述為證據之外,另外採用的關鍵證據是郭政霖於彰化地院延押訊問筆錄。

 

可是,令人拍案驚奇的是,這份附在一審卷宗密封袋內的延押訊問筆錄,根本未開啟過,遑論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依法定程序調查。也就是說,不僅受命法官楊文廣在準備程序整理證據爭點時,並未處理這份延押訊筆錄的證據能力問題,審判長陳宏卿在審判程序中也未依法定程序踐行調查,即遽行認定其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而採為論罪依據,這種「三級跳」兼「空洞化」的調查證據方式,從外觀上看,是承審法官的怠忽懶散,從實質上看,是罔顧被告的訴訟人權─訴訟防禦權。

 

參:秘密證人的指證有重大瑕疵,未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也未詳查釐清

 

證人的指證若有疑點或重大瑕疵,在未澈底釐清究明之前,不得遽採為論罪依據,即使是秘密證人,也應採取視訊、變聲、變像或隔離訊問等適當保護證人身分隱密,以及限制被告及其律師在場權等措施,讓被告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這也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

 

可是,陳宏卿這位曾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的資深法官,竟然還犯了這項刑事法官「基本功」謬誤!

 

陳宏卿認定郭政霖槍殺李源翔的證據,是有嚴重瑕疵的,其事證有2項。第1項事證是:陳宏卿是採用秘密證人A1的偵查中指證,作為郭政霖槍殺李源翔的證據,可是,A1起初確切證述槍殺李源翔之人是穿有拉鏈長袖的外套之後,檢察官曾追問:「可是從監視器畫面觀之,槍手並沒有穿外套,你能夠確認開槍的人有穿外套嗎?」,A1先以搖頭示意,檢察官再問:「是無法確認嗎?」,A1改稱:「是的」。

 

由以上A1指證前後不一觀察,A1的指證,在偵查中即已出現明顯且嚴重的瑕疵,另外,包廂外走道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也顯示,案發當晚賴金城是穿著「灰綠色長袖外套」,郭政霖則穿著「黑色短袖上衣」,更顯示出A1的指證難以證明郭政霖槍殺李源翔,假若A1的指證可採,開槍者應是賴金城才對(或是陳正一)。

 

第2項事證是:郭政霖於彰化地院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發現犯行重大,而且賴金城也未支付先前允諾的百餘萬元酬金,乃於台中高分院審判時翻供,改口指稱:是陳正一開的槍,並不是他。

 

參照以上2項事證,可知所謂「郭政霖槍殺李源翔的證據」,確是十分可疑的,若未依法調查釐清究明,根本不得遽然採信A1的指證來證明郭政霖就是槍殺李源翔的證據。

 

可是,陳宏卿既未再以視訊、變聲或隔離訊問等隱密方式傳訊A1,也未讓郭政霖行使對質詰問權,以釐清究明疑點,更未詳查郭政霖所謂的「陳正一開槍」之翻供指控是否屬實,即遽採A1的指證認定開槍者就是郭政霖,如此草率怠忽的審判,真的是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的資深法官所判出的嗎?

 

肆:餘論─法官輕判,檢察官不上訴,法官、檢察官是真的怠忽懶散?還是假糊塗真放水?

 

評述完陳宏卿的罔顧程序正義草率怠忽審判之後,筆者擬談一點誅心式的質疑與旁論。

 

三人共同殺人,因應參與情節之不同,法官量刑也有輕重之別,依審判量刑常軌,主謀與執行殺手的量刑較重,只參與殺人謀議,分擔較次要犯行的共犯,量刑較輕。以這種量刑審酌標準,粗略觀察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的判決量刑,似無可議之處。

 

不過,詳細檢閱台中高分院的量刑理由,可以發現:其理由論述堪稱「含糊籠統」、「恣意裁量」。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楊文廣)只是臚列賴金城、郭政霖、陳正一的前科、學歷、工作、婚姻子女等一切情狀,就直接得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的結論,都是殺人的共同正犯,賴金城與郭政霖均量處無期徒刑,可是,在無法定減輕事由情況下,陳正一竟然只量處12年有期徒刑!陳正一為何量處如此低之刑?究竟是審酌哪項事由?如何審酌的?竟無一語提及。

 

當然,台中高分檢到庭執行職務的檢察官林容容對於陳正一之罪刑顯然失輕也未上訴爭執,坐令陳正一獲輕判確定,是否也有怠忽職責、放水之嫌?也啟人疑竇。

 

其次,本案經最高法院指摘之後,台中高分院更審時若查明執槍殺人者確非被告郭政霖,而是如郭政霖翻供所指證的是陳正一,那麼,郭政霖於更審時能獲得改判較輕刑,雖屬合理推論,但是,已經輕判定讞的陳正一部分,恐怕有賴檢察官提起不利於被告之再審,才能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了。當然,若查明開槍者是「帶頭大哥」賴金城,那又是另一變數。

 

總而言之,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楊文廣)的離譜誤判,以及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林容容怠於上訴,都讓筆者不禁質疑:這些法官、檢察官是真的怠忽懶散?還是假糊塗真放水?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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