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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參審員不可以在判決上簽名?

許玉秀 2020年08月04日 11:40:00
如果判決書製作完成,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員不需要簽名,對於判決內容也不能控制或檢閱,判決理由其實就是任由職業法官論述,要國民參審員來背書的就是判決結論而已。(攝影:沈粲家)

如果判決書製作完成,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員不需要簽名,對於判決內容也不能控制或檢閱,判決理由其實就是任由職業法官論述,要國民參審員來背書的就是判決結論而已。(攝影:沈粲家)

專家參審員扛責任有份,簽名沒份?

 

司法院2020年7月20日發布新聞稿,宣布職務法庭第四屆陪席法官和第一屆參審員已經選定。組成職務法庭,就是為了審理法官、檢察官是否有違反職務規範的行為。

 

根據2020年5月18日司法院修正通過的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10條以下規定,參審員既然從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當中遴選,表示職務法庭是專家參審法,所以目前我國的裁判制度,已經有職業法官制和專家參審兩制併行,加上2023年要實施國民法官法,是一般平民參審的參審制,總共有三套制度。依照一堆法官和檢察官前些日子的說法,這樣的多制並行,稱為混和制或拼湊出來的四不像制。

 

據說職務法庭組成之後,召開法官會議討論法官事務分配辦法時,針對專家參審員是否應該在判決上署名,有些法官和司法院意見相左。後者只說司法院的政策,是與國民法官法相同,判決只由職業法官簽名,參審專家不簽名。前者認為從法官法或者相關法規命令來看,在在說明專家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在評議時具有相同權限、票票等值,並未明文規定參審員不用具名,既然專家參審員和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共同做成決定,理應在判決上共同署名,以示負責。

 

法官們的意見,很容易理解。尤其視製作判決為神聖任務,而努力把判決寫對寫好的法官,對於必須為判決每個字負責,對自己決定署名負責這件事,當然是嚴肅對待。那麼司法院為什麼認為專家參審員和國民參審員一樣,不需要在判決上簽名呢?

 

如何比照國民法官法?

 

先找7月22日立法院通過三讀的國民法官法來看看。第87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文義其實不清楚,對於國民法官是否應該在判決上簽名,沒有直說,只是透過法官要製作判決並簽名和應記載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這兩句話,隱約區隔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也就是說國民法官不是法官,所以不需要或不可以在判決上簽名?到底不需要或不可以,沒說。

   

那麼看看立法理由吧! 有造句不太講究的兩點:一、製作判決書之目的,在於對外界說明法院得心證之理由,並提供上訴審法院審查及外界公評之依據,故製作判決書仍須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知能,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均應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二、又為表彰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旨,應於判決書中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從第一點的理由看來,立法者認為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才有能力寫判決,那麼應該解釋為國民法官不可以寫判決,而不是不需要寫判決。就算是這樣,那簽名呢?不寫判決的人為什麼不可以簽名?或者不需要簽名?至於第二點只是條文的重述,但卻是重點,就算不可以寫判決,記明有共同參與審判共同決定,對判決還是要負責。也就是說簽名沒份,責任逃不了。

   

如果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是判決必須而且只能由職業法官製作的理由,那麼專家參審的職務法庭,只要有法律學者參與,法律學者為什麼不可以製作判決?如果比照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理由,應該讓法律學者參審員也能製作判決才對。何況法律學者製作的判決,可能少了傳統的判決八股文格式,更容易讓其他法律人和一般人民看懂,更符合司法院趕上中國人的時髦,而琅琅上口的「接地氣」。而就算不必製作判決,為什麼也不可以簽名或不需要簽名?拿職務法庭的專家參審員比擬平民參審員,讓他們比不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非職業法官評鑑委員,連簽名的資格都沒有,正好暴露司法院的當權者對於整個裁判制度的建構完全外行。

 

司法院和民進黨立委不知道為什麼,還是敢通過法案

 

如果司法院回答不出來為什麼,那麼民進黨立法委員應該也不知道為什麼。搞不清楚為什麼,就急匆匆通過國民法官法,正好是民間團體批評為草率立法的真相。

   

司法院不敢回答的是,他們照抄德國制度。卻因為不知道為什麼,不敢完全照抄,只好說比照國民法官法。但是國民法官法好歹有明文規定,如果和一般訴訟法原則不符,沒有法律衝突的問題,反正制度不同,做法可以不一樣。可職務法庭的專家參審制依照法官法設置,沒有法律規定判決誰寫、專家參審員是否需要在判決上簽名。何況專家參審員與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程序、任期保障有無,自始不同,如何比附援引?如果只是由法官會議通過事務分配辦法,不准專家參審員簽名,就有牴觸一般訴訟法原則的風險。所以無論如何不可以打馬虎眼,得說出個道理來。

 

搞不清楚為什麼,就急匆匆通過國民法官法,正好是民間團體批評為草率立法的真相。(攝影:張哲偉)

 

依照採用國民參審制的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參與審判的法官都要在判決上簽名,如有不能簽名的事由,應該由審判長或合議庭最資深法官在判決上註記。但國民參審員不需要在判決上簽名。採取專家參審制的財務法庭,則在財務法庭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只多了一句:判決以人民的名義宣示,其餘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同,第三句則是榮譽法官不需要簽名。針對財務法庭判決沒有參審的專家簽名一事,聯邦最高法院(BGHSt 39, 281, 285)曾經闡明,榮譽法官不需要在判決上簽名,但並非不可以在判決上簽名。換句話說專家參審員有權利在判決上簽名,但沒有義務在判決上簽名。

   

為什麼法律准許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員和專家參審員可以不必在判決上簽名?其實出自技術性的理由。因為判決都是宣判後製作,當判決完成時,國民參審員和專家參審員可能不知道在哪裡,如何讓他們再到法院一趟,只為了簽名?

 

因此變通之計,在判決中一開始就說明參與審判、做成決定的國民參審員或專家參審員有哪些人。換句話說,如果國民參審員或專家參審員簽名毫不困難,也樂於簽名,法庭沒有拒絕的餘地。

    

如果進一步考慮沒有簽名的人,對判決理由甚至判決結論可能事後不認帳,會不會影響判決的公信?在德國,對判決結論持反對意見的職業法官一定要簽名,不能藉口任何理由用註記的方式處理,就是出於這樣的考慮。那麼專家參審員要不要讓他們簽名呢?

 

宣傳工具用來抓緊權力,不怕自相矛盾

 

既然判決書製作完成,參與審判的國民參審員不需要簽名,對於判決內容也不能控制或檢閱,判決理由其實就是任由職業法官論述,要國民參審員來背書的就是判決結論而已,判決理由對參審制根本是不重要的。司法院口口聲聲抨擊判決不附理由如何罪大惡極,正好自打嘴巴。

 

至於國民法官法第87條明目張膽表明國民法官不是法官,一點不奇怪。蔡總統老早就說把法案名稱改為國民法官法,就是為了讓立委去溝通用的,也就是拿來作宣傳工具用的。這一個條文立刻就露出馬腳了,雖然稱人民為國民法官,但他們不是法官,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就是法官,他們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甚至別想在判決上簽名。

 

專家參審員也是一樣,只是被當作背書和宣傳的工具。如果合作愉快,可以幫忙宣揚職業法官的道德品操,好的判決是職業法官寫的;如果判決受到反彈,專家參審員一起承擔後果,雖然沒有簽名。欺負平民參審員不是法律人,可能看不懂判決理由,現在連專家參審員也沒有能力對判決理由表示意見,而不必簽名嗎?不簽名是不要他們負責,還是要他們矇著眼睛背書?

 

既然法官法及相關法規命命並沒有明文規定,至少應該讓包含專家參審員在內的全體職務法庭法官共同開會決定,過去三個月只會亮權力拳頭,其實對自己所草擬的法案也一知半解的司法院,不該再胡亂下指導棋!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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