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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男37刀弒母斷頭案大逆轉 二審認「吸安後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上報快訊/李婉伶 2020年08月20日 12:10:00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涉砍下母親頭顱,並從12樓住處拋下,二審高院20日宣判,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可上訴。(截取自民視新聞網)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涉砍下母親頭顱,並從12樓住處拋下,二審高院20日宣判,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可上訴。(截取自民視新聞網)

驚人逆轉!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涉砍下母親頭顱,並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認定梁男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為無期徒刑。二審高院20日宣判,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可上訴。

 

2018年10月18日晚上7點許,有吸毒前科的梁男在住處突然持菜刀、開山刀等凶器,猛力追砍母親,更狠將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警方獲報後,也在屋內找到梁母軀體。檢方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將梁男起訴,並建議法官量處最嚴厲判刑。

 

2019年9月,一審法院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認為梁男在行兇時受精神障礙影響,導致辨識違法行為能力減低,並審酌死者女兒表示「希望不處死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案上訴審理期間,梁男表示,那天去了朋友家吸食安非他命,回到家後,感受到整個家在搖,也有幻聽,「連自己怎麼殺的都忘記了」。此外,梁男更請求法官給予一個自新機會,讓他能夠回去向家人彌補過錯。

 

然而,公訴檢察官則指出,依桃園療養院鑑定,梁男為精神耗弱,之所以會有殺母等犯行,是因為施用毒品所致,犯案時砍殺母親37刀,更砍下頭顱,手段兇殘,請求判處死刑;梁男因吸毒而有此殘忍行為,應屬「自行招致」,符合刑法第19條第3條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因此無減刑適用。

 

另外,二審合議庭審判長20日表示,認定梁男在當下因吸毒而失去辨識能力,他現在的身體狀況沒有監護的必要,但是否適合回家仍有疑慮,或仍有其他誘因,主管機關依職務必須了解,並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陳時中透漏「彰化採無症狀者已達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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