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剁母頭顱案】判無罪免監護責付衛生局 高院:相信專業能判斷

上報快訊 2020年08月20日 14:59:00
發生在2018年桃園逆子剁母頭顱命案,全案上午出現大逆轉!高院改判無罪並責付衛生局處置。引發社會嘩然。(取自年代新聞台)

發生在2018年桃園逆子剁母頭顱命案,全案上午出現大逆轉!高院改判無罪並責付衛生局處置。引發社會嘩然。(取自年代新聞台)

發生在2018年桃園逆子剁母頭顱命案,全案上午出現大逆轉! 台灣高等法院不但撤銷原本地院一審無期徒刑判決外,合議庭更引出《刑法》規定,判梁男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此判決引發社會嘩然。高院指出,梁男原就有吸毒習慣,再加上吸食「卡西酮」類毒品,「完全喪失」行為辨識能力,合議庭依刑法規定改判無罪。全案仍上訴。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上午指出,將殺人犯「責付」給政府機關並不常見,但相信衛生局本於專業,應可評斷梁男是否具有危險性。

 

王屏夏表示,本案被告梁崇銘在案發前,因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案發後,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類外,也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梁男平日就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

 

法官另根據被告梁男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證言,認為被告梁男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也無殺害動機。

 

高院指出,被告梁男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行為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導致被告梁男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高院法官認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梁男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所以,被告行為時,既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梁男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又說,本案合議庭經過調查後,認為依梁男案發後表現、施用毒品情況來看,梁男精神狀況應達「控制能力、辨識能力喪失」程度。

 

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參酌梁男案發後,與當時警察對應表現的思緒混亂、言行舉止,認為梁男當時已處於脫離現實狀態,可見,梁男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都喪失,故依《刑法》19條規定,「不成立罪責」而諭知無罪。

 

此外,雖然本案依法雖應為無罪判決,王屏夏說,合議庭也認為,被告梁男既然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即應對梁男施以相當治療。故雖判決梁男無罪,已將梁男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為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黃越綏、林靜儀接連PO文挺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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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高院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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