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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大樓受128災戶求償50多億 台南地院一審判賠4.5億元

上報快訊/李婉伶 2020年08月20日 15:51:00
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罹難,災戶對建商林明輝等人及大合公司求償50多億元。台南地院20日上午11點,判林明輝等人賠償4.5億多元,可上訴。(翻攝自维基百科)

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罹難,災戶對建商林明輝等人及大合公司求償50多億元。台南地院20日上午11點,判林明輝等人賠償4.5億多元,可上訴。(翻攝自维基百科)

2016年2月6日凌晨3點許,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罹難,災戶對建商林明輝等人及大合公司求償50多億元。台南地院20日上午11點,判林明輝等人賠償4.5億多元,可上訴。

 

在維冠大樓此侵權損害求償訴訟中,原告為災戶及家屬128人,針對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負責人胡家禎、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求償新台幣49億9971萬1314元。

 

律師團主張,事發當時,《消保法》剛修正通過,適用5倍的懲罰性賠償,即便林明輝等人沒有故意犯罪,確屬重大過失,也要以3倍計算。另外,律師團也主張因家屬死亡而請求精神慰問金500萬元、因自體傷害者200萬元、房屋損害350萬元、裝潢損害34萬元,以及撫養費、其他損害等,總計約50多億元。

 

但地院指出,128位受災戶,請求一般損害賠償金額是8億3千多萬,並依消保法第51條的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5倍等於41億多,合計求償金額近50億。但被告在維冠大樓建造時是在1990年代,因此相關的《民法》、《消保法》及《建築法》,都應該適用舊法。

 

因此,128位受災戶以《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及《消保法》第7條第3項請求的損害賠償,地院判准3億5千多萬元,至於《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地院認為適用1994年制定公布的《消保法》第51條,該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只有1倍,所以認定受災戶及家屬可請求1億多的罰金,總計約為4.5億元。

 

維冠大樓倒塌案,共有6件民事求償及國賠案,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今年1月16日台南地院判賠7.1億元;台南地檢署追償犯罪補償金,1月17日台南地院判賠7536萬1186元及法定利息,目前上訴二審。,

 

另外,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與燦坤請求國賠2345萬多元,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2億7889萬元,黃姓及劉姓受災戶2人向工務局求償2700萬元,三起案件仍在台南地院審理中。(蔡清祥:別因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誤認沒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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