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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庭遭控貪污無罪確定 但涉幫廠商逃漏稅獲判2月定讞

上報快訊/陳映如 2020年08月26日 18:00:00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被最高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資料圖片/蔣銀珊攝)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被最高法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資料圖片/蔣銀珊攝)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日前獲提名監察院副院長人事案,引發藍綠反彈,遭指控立委任內涉嫌貪汙,向藥商收賄208萬元,對退輔會遊說藥品採購案。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因幫廠商逃漏稅等,依稅捐稽徵法等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26日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黃健庭被指控於2004年至2007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法委員身分,將美時的化學製藥「飛得順」、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向退輔會遊說,列入退輔會2005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讓榮民體系各醫院採購,並從中收取回扣。

 

另外,黃健庭等因提供不實發票給相關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健庭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但因為認為沒有圖利美時公司,逃漏稅金額只有22萬,一審判刑6個月,貪汙部分無罪,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26日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另貪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也確定。

 

檢方認為,事實審法院均認定黃健庭關說,僅認為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而判無罪,是法律見解不同才判無罪,而非檢方舉證不足,因此不適用速審法第9條,應上訴第三審由最高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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