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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預告「豬肉標示新規」 2021起餐廳及小吃店需標註產地

上報快訊/陳映如 2020年08月31日 20:20:00
食藥署31日下午預告,將訂定2項食品標示草案,規定2021年起豬肉食品包裝以及供應豬肉之餐飲場所需醒標註豬肉來源和產地。(資料照片/高雄市政府提供)

食藥署31日下午預告,將訂定2項食品標示草案,規定2021年起豬肉食品包裝以及供應豬肉之餐飲場所需醒標註豬肉來源和產地。(資料照片/高雄市政府提供)

明年元旦起,含瘦肉精的美豬將寬鬆限制,食藥署31日下午預告訂定2項食品標示草案,除了要求豬肉製品的包裝食品必須標示豬肉屠宰地,而餐廳、小吃店等餐飲場所也需要醒目的標註豬肉來源和產地,以告示民眾。

 

蔡英文總統日前宣布開放美國豬肉以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將訂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也指出將比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出安全的標準,重新檢視食藥署近年對於美豬、美牛做的風險評估報告,同時將強化散裝、包裝食品及餐廳標示。

 

繼上週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要求含牛、豬、雞的散裝食品須標示原產地,以牛肉或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業者須同步標示屠宰國,食藥署31日再度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草案內容指出,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包裝食品,必須在外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標示該原料的「原產地(國)」,並強調應以「屠宰地(國)」做為標示依據。

 

另外,餐廳、小吃店等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也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等形式,可以張貼、懸掛、立(插)拍、黏貼或其他足以明辨等方式為之。若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字體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型式標示者,不得小於2公分。

 

這兩項預告僅有7日的預告期,相關新制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3萬到300萬罰鍰;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到400萬罰鍰。(解放軍日日派海、空軍海峽巡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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