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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恐嚇記者獲判無罪 尚有多案在身仍遭限制出境

尚國強 2020年09月03日 16:00:00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告的一項案件恐嚇記者罪名今天香港法院宣判不成立。

 

香港東方日報指控黎智英在2017年香港圍園當眾辱罵底下記者,2020年被控刑事恐嚇罪,八月黎智英為此受審,裁判官新3日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案件裁決,裁定罪名不成立。

 

事發在2017年6月4日維園「六四」晚會,黎智英被指在場內威脅傷害《東方》記者,指他對記者威嚇「不要拍攝那麼近」、「將找人對付你」、並夾集粗言指已拍下記者照片,意圖使記者受驚。事件發生後,《東方日報》以頭版刊登事件,記者報警求助,港警交由重案組調查,事隔2年多後遭港警以刑事恐嚇罪上門拘捕。

 

 

《東方》與《蘋果》為香港長年銷售競爭對手,《東方日報》經常以黎智英醜聞作頭條新聞,在黎智英8月10日被港警上門以《國安法》拘捕後,《東方日報》便連續5日以頭條新聞講述事件。

 

根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裁判官裁決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以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被告確實作出威嚇會使受害者身體受到傷害、以及被告有意圖使受害者受驚。法庭檢視相關證據與證詞後,裁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同時認為告訴方記者不誠實又不可靠,作供期間迴避及自我保護,尤其在盤問下更為明顯,以及對於簡單直接的問題還多次迴避回答。

 

 

《港蘋》報導,法官鍾明新在判決中指出,黎智英證供誠實可靠,不相信黎對記者所說「找人搞你」(找人來對付他),又指記者在作供時不誠質不可靠,又在作供迴避問題及自我保護,更質疑記者在案發後患上適應障礙,是否與案件有關表示保留態度,又不肯定是否記者的精神問題,讓他十多次去信司法部門,批評律政司「姑息養奸」,最後宣布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在8月下旬開審時,法官曾表示表面證據成立。

 

《港蘋》3月曾引述消息人士指,律政司檢控人員與外界資深大律師均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不建議控告黎智英,唯最後鄭若驊堅決控告,並指有合理勝算,被質疑是政治檢控。

 

該案與黎智英8月13日遭到香港警方拘押並無關係。當時香港警方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逮捕。拘留40小時候黎智英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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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香港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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