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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高院庭長張惠立的顛倒辯論順序之離譜誤判

黃錦嵐 2020年09月10日 00:02:00
張惠立承審過的案例,最知名的是去年8月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張惠立承審過的案例,最知名的是去年8月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2月8日,筆者曾以「再談司法院如何處理仍活在舊制時代的法官」為題,在《上報》撰文批評高院庭長張惠立,於審判董*綺偽造文書案時,顛倒辯論順序之離譜誤判,侵害被告的防禦權,是個「仍活在刑事訴訟舊制的掉隊落伍資深法官」。豈料,時隔7個月,筆者又發現張惠立再犯完全相同的審判謬誤遭到最高法院的嚴正指摘,看來,張惠立沈浸在刑事訴訟舊制的積習已深,並非偶然失手而已,只得不厭其煩的再評述一二。

 

張惠立這件再犯誤判案例是吳╳鉅、吳╳玄共犯誣告案,本案案情單純,被告非知名聞人,案件也非社會矚目大案,案情更非評述重點,就不細述了。

 

本案台北地院一審原判處吳╳鉅3年6月有期徒刑、吳╳玄2年有期徒刑,兩名被告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游士珺)於去年6月20日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於今年6月10日撤銷高院原判決,發回更審(109年台上字第2087號)。

 

壹:判決離譜謬誤不少,最離譜的當數顛倒辯論順序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張惠立審判本案所犯的離譜謬誤著實不少,例如:認定被告吳╳玄有犯意的依據,與卷內資料不符;認定被告吳╳玄得閱覽相關卷宗而瞭解案情,尚無依據(甚至認定吳╳玄得閱覽並不存在的卷證而瞭解案情件);判決理由不備;認定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符等等,當然,最離譜的就是顛倒辯論順序了。不過,最高法院的指摘雖然嚴正,指摘的方式與語氣卻很委婉,只將這段最離譜的審判謬誤放在判決理由的最後一段,頗有「附帶指明」意味(裁判要旨若在首段揭示則有「當頭棒喝」的「教示」意味)。

 

其實,在最高法院上次指摘張惠立審判董╳綺偽造文書案,犯下顛倒辯論順序之離譜誤判時,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的指摘方式更委婉,只是在判決書(108年台上字第4129號)的最後一段約略提及幾行,而且,結語僅敘明:「案經發回,併應注意及之,附此指明」,這是最典型的「附帶指明」,若非筆者特別注意,根本無法發現張惠立犯下如此離譜的審判謬誤。

 

調查證據完畢後的辯論順序─審判長應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律師依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是明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現行規定是民國92年2月修正施行的。

 

在吳╳鉅、吳╳玄共犯誣告案一案中,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闡明〈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時強調:之所以將被告及辯護律師的辯論次序,規定在檢察官之後,其立法目的乃在於─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負有舉證責任之檢察官應先行論告,並保障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在檢察官論告之後,瞭解檢察官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及所憑證據後,可以充分、完足的進行訴訟辯論。此與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相同,均在有效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儘管法律明定辯論順序,是先檢察官後被告,最後辯護律師,可是,法律都已經施行超過15年了,張惠立在指揮吳╳鉅、吳╳玄共犯誣告案的辯論程序時,竟然還停留在舊制時代,辯論順序完全顛倒,與上次被最高法院指摘的謬誤如出一轍,均是由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先行辯論,待其等辯論完畢之後,再由檢察官論告,之後,僅詢問被告有何補充,未讓被告及其辯護律師有再行辯論的機會。

 

辯論時顛倒順序,究竟侵害被告什麼權益?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的裁判要旨明確回答:若辯論時顛倒順序,由尚不知檢察官辯論內容為何之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先行主張,再由檢察官駁斥被告及其辯護律師之抗辯,並提出相關證據及理由以說服法院,無疑將侵害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得依檢察官辯論內容為答辯之防禦權。

 

貳:誰理會最高法院不痛不癢的「附帶指明」啊

 

或有人還是認為,張惠立的顛倒辯論順序謬誤,只是偶然失手的小疏忽,稍加提醒,促請注意即可,不值得大驚小怪,最高法院的委婉指摘方式,或許寓有此意,但是,筆者深深不以為然。或許正因為最高法院一再的以「附帶指明」的委婉方式指正高院或其分院此類離譜的審判謬誤,才會導致「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的結果,最高法院的審判指正權威式微,果然其來有自,畢竟,誰理你不痛不癢的「附帶指明」啊!

 

張惠立的顛倒辯論順序審判謬誤,真的只有最高法院指摘的這兩案而已嗎?筆者認為,這兩案應該只是冰山一角,實情絕不僅止於此。

 

且看張惠立前後兩次犯下顛倒辯論順序謬誤的時間,上一次,是審判董╳綺偽造文書案,辯論時間是107年12月間,這一次,審判吳╳鉅、吳╳玄共同誣告案,辯論時間是108年6月間,兩案相隔半年,在這兩案之間,難道她指揮辯論程序,會突然回到現行的法律軌道上?筆者以為,審判長指揮審判程序,是經年累月的常業性行為,有其慣常性,而且,「偷工減料」是很有可能成習的,甚至習焉不察的,其他案件的顛倒辯論順序謬誤,或許因為判決結果對被告並無不利,被告及其辯護律師不願多事而潛藏未發而已。

 

參:餘論─略談張惠立的司法家族與前總統馬英九的司法緣軼聞

 

張惠立其人,筆者近年來陸續寫過幾篇司法烏龍檔案,曾約略介紹過她,在此,不再贅述,只是順便談一點她的家族與前總統馬英九的司法緣軼聞。

 

張惠立的家族堪稱是司法世家,父親張順吉是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退休,妹妹張競文是現任最高法院法官,妹婿林俊益是現任大法官,她本人是法訓所第30期結業,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3年(即司法界通稱的「三專生」),104年9回高院任庭長迄今,在高院算是資深庭長,目前還擔任女法官協會理事長。

 

張惠立承審過的案例,最知名的是去年8月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她是高院更一審的受命法官兼審判長。她判決〈馬案〉的審判品質,論證謬誤頗多,司法界的質疑聲浪不小,筆者也曾撰文直指她的無罪定讞判決,至少犯了「打擊錯誤」、「訴外裁判」、「自行創設限制」、「主文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等重大違誤,據筆者查悉,當時台北地檢署曾有意建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但不知何故(或有何關礙),迄今仍無動靜。

 

令人拍案驚奇的是,張惠立這位判決迭遭最高法院嚴正指摘的高院資深庭長,今年6月竟然還膽敢爭取調任最高法院法官,真是匪夷所思!

 

無巧不成書,張惠立家族與馬英九似乎特別有司法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定讞的受命法官,即是她的妹婿林俊益,當時林俊益是最高法院的「三專生」,不過,與洩密案無罪定讞備受質疑迥然不同的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之無罪定讞,在無罪論證上,筆者並未聽聞有何質疑聲浪,讓筆者頗感訝異與質疑的只是,林俊益送裁判初稿上評議審判桌的效率未免高得嚇人,一般二審判無罪的上訴案件,幾無可能在半年內即送評議的,可是,林俊益自收案迄判決出爐,前後不到一個半月,這種「端菜上桌」的效率未免高到匪夷所思,急於結案之情,昭然若揭。

 

最後,「附帶指明」的質疑是:假若林俊益依院內常規審判時程送裁判初稿上評議審判桌,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鐵定無法在97年4月間即無罪定讞,帶案參選的馬英九能否順利當選總統?以及,104年4月間,是否還有馬英九總統提名林俊益擔任大法官的這段「人事酬庸」疑雲?恐怕均是未定之天。

 

當然,以上的質疑都是事後諸葛,純屬資深司法記者的「附帶指明」罷了,連張惠立這種審判品質的法官都亟思補實最高法院法官,林俊益都不避嫌的爭取大法官提名,馬英九也毫無人事酬庸忌諱的提名林俊益當大法官,誰還會在意一名資深司法記者不痛不癢的「附帶指明」質疑?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張惠立 林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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