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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入罪】港警動用英國時代舊法 「發表煽動文字」罪名逮捕民主派

尚國強 2020年09月08日 16:00:00
港民主派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中)遭控「煽動文字」罪。(立場新聞截圖)

港民主派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中)遭控「煽動文字」罪。(立場新聞截圖)

香港國安處警員在6日九龍區示威前,拘捕香港民主派「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發布煽動文字以引發港民對政府憎惡及藐視,涉違反《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不過其後檢控部門改控以港英時代立法,數十年來未曾使用的「發表煽動文字」及「擾亂地方秩序」等罪。

 


港警最初指控譚得志在6月下旬至8月,藉口設立防疫講座,但實際內容是發表引起蔑視政府、引起民間不滿的言論,涉違反《國安法》中21條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發表「煽動文字」讓港人憎恨政府。不過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與律政司審視後決定改以在港英時代立法,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有關煽動的罪行處理。

 

 

港檢所使用「煽動罪」在1938年立法,指意圖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包括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煽動刊物。1971年在支持中共民眾發動左派(六七)的暴動平息後再作修訂,以阻嚇再有人以文宣進行反政府宣傳。不過條例自此便沒有改動,數10年間包括主權移交前後也未曾使用。由於香港行使普通法,若要煽動罪罪成,必須證明犯嫌是有意圖引致暴力或即時的暴力行為才可入罪,一般發表言論不滿政府並不能罪成,定罪門檻極高。若成功定罪可處罰5000港元及監禁2年,若再被定罪則可監禁3年。


譚得志遭拘捕後引發社會譁然,批評港府意圖「以言入罪」製造白色恐怖,故使用久未使用的法律條文「試水溫」以成案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接受《香港電台》 訪問時表示,有關條文立法時並未有任何人權法,也沒有現今《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與自由的條文,認為此法律並不符合人權保障。


同屬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8日在臉書(Facebook)上表示,譚在被拘捕48小時後,根據法律必須釋放或正式控告,然而警方突然要求譚得志再次錄取口供,隨後再加控他涉擾亂地方秩序,估計國安處認為「煽動文字罪」不易入罪,故再加上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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