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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無罪理由】北院:雖有警員使用暴力 但無法證明馬、江等人授權

上報快訊/周上智 2020年09月15日 15:09:00
台北地院判定,雖然有少數警江宜樺使用暴力,但無法推論被告四人曾授權警員以暴力驅離民眾。圖為江宜樺。(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台北地院判定,雖然有少數警江宜樺使用暴力,但無法推論被告四人曾授權警員以暴力驅離民眾。圖為江宜樺。(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323行政院驅離事件後,25位民眾自訴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殺人未遂、重傷害、強制等罪行。二審宣判4人無罪,台北地院刑一庭庭長李殷君說明,行政院是集會遊行禁制區,加上警方驅離是分階段處理,雖然有少數警員使用暴力,但無法推論被告四人有用明示、暗示授權執勤警員以暴力驅離民眾。

 

判決表示,行政院院區屬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陳抗群眾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已經是非法集會,且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並不是全部都採用和平或非暴力方式。台北市警察局前局長黃昇勇現場查看後,為維持憲法機關運作,決定執行勸離、驅離,王卓鈞派中央警力協助是屬於合法行為,並沒有濫權。

 

判決指出,王卓鈞、江宜樺、馬英九並非驅離任務的指揮,也沒有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且現場警員配置的齊眉棍、長盾、木質警棍,都是保安警力需要攜帶的裝備,不是為了執行驅離勤務而特別要求,現場分區指揮官視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在指揮噴水車前曾實行勸離程序,沒有蓄意傷害群眾。

 

庭長說明,警員有分階段進行驅離行動,柔性勸離時多數民眾都起身離開,難以將案發的現場人數認定警方必定會暴力驅離,更無法因此認定馬英九等人可能遇見警方因人數懸殊採取暴力驅離。

 

庭長解釋,有許多警員執行驅離勤務時,看到民眾受傷也急著呼喚救護車,想協助民眾診治,因此沒有辦法認定當天執勤警員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庭長強調,此案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警員使用暴力,但該次執行驅離任務警員多數來自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彼此並不熟悉,臨場反應也不同;所以因應突發勤務時,本來就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這些警員的應變方式。因此無論黃昇勇及方仰寧在內的現場指揮官,或協助調派警力支援的王卓鈞,支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執行職務的馬英九、江宜樺,都無法事先知道有警員會在大型驅離行動中對於個別民眾,採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所以無法推論被告四人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授權執行警員以暴力驅離民眾。(楊蕙如深夜爆料:柯陣營「賴帳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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