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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立國原則根源於「自然法」

古川 2020年09月24日 00:01:00
作者認為,這場「黑命貴」運動,其根本目的就是摧毀美國的立國原則。(湯森路透)

作者認為,這場「黑命貴」運動,其根本目的就是摧毀美國的立國原則。(湯森路透)

目前,一場由歐巴馬和民主黨等進步主義團體在幕後支持的「黑命貴」(Black Lives Matter)運動正在美國各地上演。這場「黑命貴」運動,打著為「黑人」爭取權利的幌子,實質上就是為「黑人」爭取更多的「特權」。因為,在今天的美國,「黑人」並沒有受到系統性的歧視,相反,「黑人」在求學與就職等各方方面處處享有優先的「特權」。這場「黑命貴」運動,其根本目的就是摧毀美國的立國原則。

 

美國的立國原則被《獨立宣言》很好地闡述:「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與之有關的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接受自然法和自然界的造物主的旨意賦予的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公義的尊重,必須宣佈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從這裡關鍵字「自然法」和「自然界的造物主」可以發現,美國的立國原則根源于「自然法」。所謂「自然法」是指存在於各種規範、秩序和「成文法」中的自然的永恆法則,由造物主或上帝賦予的,並且可以通過人的理性而理解的,是客觀和普遍的,獨立於「成文法」而存在。而「成文法」或稱「實在法」 、「制定法」、「人為法」,則是指特定國家或組織、政治團體、立法機構、各級機構或整個社會制定的法則。

 

早在2017年7月,著名保守派主持人馬克·列文(Mark R. Levin)就出版了《重新發現美國主義和進步主義的暴政》(Rediscovering Americanism and the Tyranny of Progressivism)一書,闡述了美國主義(Americanism)的來源,也就是美國的立國原則。列文表示:「如果我們希望真正理解自由、公民社會和美國的建立——那就是,我們出生以來的權利——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簡而言之,哲學家傑弗遜正確地引用了他和建國先賢們對自然法的理解所依賴的權威——是美國社會核心的基本原則。」

 

《獨立宣言》的權威來自於當時一致的思想

 

在《獨立宣言》發佈將近50周年之後,美國的建國先賢之一的湯瑪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於1825年5月8日寫給亨利·李(Henry Lee)的信中說:「它(指《獨立宣言》)的全部權威來源於當時一致的思想,這些思想通過亞里斯多德、西塞羅、洛克、西德尼等人在信件、印刷論文或有關公共權利的基本論著中表達出來。」

 

在美國建國時期,最有影響也必不可少的理論家就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其《政府論(下)》的思想激勵了無數美國殖民地的領導者與建國先賢,包括那些參加第二屆大陸會議的代表們。對此,研究美國建國的理論來源的哈佛大學教授伯納德·拜林(Bernard Bailyn)發現:「在一個又一個小冊子中,美國作者引用洛克關於自然權利以及關於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契約。」

 

在洛克之前,古希臘哲學家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 of Miletus)、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及古羅馬哲學家馬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和義大利哲學家湯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都曾經探討「自然法」。

 

 《獨立宣言》闡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湯森路透)

 

阿那克西美尼(西元前586年至西元前526年)是古希臘第一個提出在各城邦所制定的個別的「成文法」之外,還存在著普遍的不成文的「自然法」。赫拉克利特(西元前535至475年)則為「自然法」注入實質性的內容,認為人的本性就是遵從于永恆普世的「自然法」,人們制定法律就是將這種永恆普世的「自然法」體現在出來。

 

亞里斯多德(西元前384-322)是柏拉圖(Plato)的學生,而柏拉圖又是蘇格拉底(Socrates)的學生。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被後人合稱為「古希臘三賢」。亞里斯多德說:「一種正義的『自然法』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合法性。」

 

美國學者雪麗·羅賓·萊特溫(Shirley Robin Letwin)在其《論法律觀念的歷史》認為亞里斯多德描述了法律的兩個層面的特徵,即「特定」與「普世」。「特定法」是每一個「社區」制定並適用于其成員,「普世法」即「自然法」。因為「每個人在某種程度上都神聖」的自然法則,以及因為在人性中神聖元素,存在著所有人共有的自然正義與非正義,甚至對那些互相沒有任何聯繫或協議的人也一樣。

 

自然法是人類道德的來源與指南針

 

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西元前106年-西元前43年)認為,正義、真實、美德等道德是「自然法」的來源。「自然法」是永久的、至高的,不可被人類及其機構改變的。西塞羅說:「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一致的正當理性,它具有通用性,不變性和持久性,它通過命令召喚義務,並通過禁止行為避免犯錯。……試圖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惡,也不允許廢除這種法律的任何部分,而且也不可能完全廢除它。」

 

阿爾傑農·西德尼(Algernon Sidney,1623-1683),是英國哲學家,主張共和主義和有限政府,贊成人民推翻腐敗政府,對獨立革命時期的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湯瑪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等建國先賢有重大的影響。西德尼說:「人對自由的熱愛是出於理性而節制的,這本來就是他的本性。」

 

洛克指出「自然法」,而不是「人為法」,是人類道德的來源與指南針:「沒有自然法,既不會有美德,也不會有邪惡;既不會有對良善的獎賞,也不會有對邪惡的懲罰;不會有錯誤,不會有有罪,也就沒有法律。任何事情都不得不依賴人的意願,而且,因為沒有什麼要求採取應有的行動,似乎人除了要推薦什麼實用工具或享樂之外,就不會做任何事情,或者,可能會發生盲目而無法無天的衝動。術語『正直』和『良善』將無意義地消失,或者除了虛名外將變得什麼都沒有……因為善與惡的本質是永恆的和確定的,其價值不能由人的公共命令或任何私人意見來決定。」

 

為什麼「自然法」的思想如此重要?在列文看來,「自然法」是建立共和國的人類道德基礎。「自然法」原則從美國的共和國建立之初就滲透到美國人的思想之中。重要的是要強調,「自然法」提供了一個道德的指南針和秩序——正義、美德、真實、謹慎等等——一個基本的、普世的、永恆的,超越人類法律的道德和諧。通過利用正當理性對「自然法」的探索,人類可以知道正確與錯誤、好與壞。

 

所有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根據「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洛克認為:「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為既然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們彼此之間作主;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用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是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務。」

 

正是因為基於「自然法」以及洛克的思想,《獨立宣言》才宣佈:「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作者認為「黑命貴」運動所爭取的「特權」,就是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否定與拒絕,是對美國立國原則的否定與拒絕。(湯森路透)

 

美國建國先賢之一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75年2月16日在《農民反駁》(The Farmer Refuted)中說:「根據這一(自然)法,基於人類的自然權利和人類所享有的最高的存在,以及維護和美化這種存在的手段。造物主賦予人類理性的才能,在造物主的幫助下,可以辨別和追求與其職責和利益相符的事務,並賦予其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在自然狀態下,沒有人有權剝奪他人的生命、四肢、財產或自由。除了血緣關係之外,也沒有最小的或完全服從他人命令的權力。因此,所有公正建立起來的公民政府的來源,必須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自願契約;並且必須受到限制,為保障後者的絕對權利所必需。除征得他們自己的同意外,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可以擁有什麼原始頭銜來統治他人?不顧他們的利益,篡奪人民的統治權,或者掌握比他們願意委託的更大的權力,就是違反了自然法,即賦予每個人人身自由的權利;因此,人民有不服從義務。」

 

「黑命貴」運動是對「自然法」的否定

 

對今天的美國而言,「黑命貴」運動所爭取的「特權」,就是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否定與拒絕,是對美國立國原則的否定與拒絕,也是對「自然法」的否定與拒絕。對於拒絕「自然法」的後果,在《自由與暴政:一個保守派的宣言》(Liberty and Tyranny: A Conservative Manifesto)一書中,列文自問自答:「如果沒有自然法,『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有何道理可成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僅憑理性不能使它們不可侵犯? 如果『自然法』的淵源不明或被拒絕,那『自然法』又是什麼呢? 它只不過是一種人類的構造,一個人可能會從道德秩序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中受益,而社會在拒絕它們的神聖來源的同時也會運轉,但公民社會卻無法以這種方式組織自己。它會變得不穩定,容易遭受無政府狀態和暴政的侵害,尤其是對個人的危害。放棄『自然法』就是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採納暴政,因為『自然法』的替代品是沒有人道或仁慈的。」

 

※作者為中國流亡海外異議作家

 

關鍵字: 黑命貴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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