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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工作者從此有太多無法觸碰的逆鱗

無妄齋 2020年09月24日 07:00:00
香港社會始終不缺不平則鳴的直言之士,也不缺滿懷理想勇氣的新聞工作者,但每當身家性命牽掛之人,很難指望其為理念堅持。(湯森路透)

香港社會始終不缺不平則鳴的直言之士,也不缺滿懷理想勇氣的新聞工作者,但每當身家性命牽掛之人,很難指望其為理念堅持。(湯森路透)

香港:新聞自由之死

 

從「反送中」到「反港區《國安法》」持續年餘的自由之戰,迄今除了偶爾傳出的抗爭者逃亡消息或海外遊說聲援以外,香港本土的大型抗爭因防疫「限聚令」以及針對示威的司法報復,再度陷入低潮。然而特區政府並無打算放鬆社會控制,見於以下兩事:

 

警方致函四大傳媒工會,以「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為由,修訂了《警察通例》之「傳媒代表」定義,改為必須持有以下傳媒機構之證明文件:

 

一、隸屬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之傳媒

二、國際認可及知名之外地傳媒

 

在毫無公眾討論、政策局定制、傳媒業界諮詢之下,警方不僅逕自賦權取締網絡媒體、大學傳媒、公民記者的採訪資格,更變本加厲拒絕認可由本地協會等發出的記者證,無疑向官方發牌制度邁進一大步。

 

包括《左右紅藍綠》在內夾敘夾議的時事評論節目,基於言論欠持平、以偏概全、誤導甚至歪曲事實、未有給予警方回應機會諸事由,遭通訊事務管理局嚴重警告,內容談及反修例以來港警執法濫暴的集數也旋即下架。

 

對採訪及新聞評論嚴苛管制,港警頓成無法觸碰的逆鱗,傳媒一旦觸之,動輒得咎。一句「不符事實」(確切而言是「不符官方說法」)一律淪為刁民妄議,紛紛被迫閉口噤聲。

 

對採訪及新聞評論嚴苛管制,港警頓成無法觸碰的逆鱗。(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湯森路透)

 

英治港府對新聞自由的態度

 

1986年5月,任內罕有議論政治的財政司彭勵治(Sir John H. Bremridge),甫卸任當天出席外國記者俱樂部(FCC)餐會。席間談及其時港府架構雖無西方民主成份,實際運作卻比外人想像的更為民主,其中最關鍵在於香港擁有一個自由自主的新聞界。他毫不諱言香港未來政局發展,言論自由比民主架構更重要,新聞界比立法局更重要。

 

彭勵治所言,彷彿呼應美國開國元勛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寧要報章不要政府」的警語,哪怕傳媒掌握名為「真相」的利器如何限制政府權力伸張,都不應阻撓其監察督促之作用。

 

回溯昔日的傳媒管制,早於1951年,英治港府與立法機關制訂並通過《刊物管制(綜合)條例》。法例雖鮮有引用,政府亦於1986年檢討後大幅放寬,不過保留一項極具爭議的條文,變成《公安條例》第27條:「任何人在本地報刊發表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虛假消息,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該條文向來飽受公眾詬病,尤其新聞媒介以「虛假消息」涵義不清,認定其箝制言論自由、妨礙新聞採訪以及限縮市民應有知情權,輿論紛紛哀嘆「新聞自由已死」。事件令各傳媒組織通力合作,舉辦聯席會議促撤惡法,並向港督尤德(Sir Edward Youde)呈交意見書痛陳利害。

 

1988年,行政司曹廣榮於立法局動議二讀撤銷上述條例時稱,當局保留涉及發布虛假消息的條文,原意是維持社會治安,但基於公眾對該條例有所「誤解」,且視之為控制新聞界的方法,即使條文對社會有益(免卻謠言致使民間動盪),然而公眾憂慮久未平息。香港作為維護新聞自由的堡壘,將來亦復如是,港府無意動搖其地位,但若市民對此懷疑,無妨將疑慮消除。

 

最終,上述條文在1989年1月正式三讀通過撤銷。

 

威權下的「警記合作」

 

諷刺的是,就在港媒高呼「新聞自由的勝利」同一年,中國爆發八九民運。

 

由於中共不滿香港、澳門記者無視其頒行封鎖新聞消息的戒嚴令,冒生命危險向外發布北京實地資訊,除了透過官媒新華社怒斥造謠以外,在六四慘案後不久,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宣布港澳記者入境採訪設有七項規則,奠定採訪審批制度的惡例。時至今天,已演變成臭名昭著的《採訪辦法》及《記者須知》,比昔年禁制猶有過之。

 

是次警方擬修《警察通例》所涉之第39章,明言事發現場警方人員有責任「以互諒互讓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工作」。可惜從2019年以降,港警不僅不知節制地在抗爭地點肆意阻撓禁止拍攝、公然羞辱暴力對待乃至拘捕記者,且倒過來視記者為寇讎,要求他們包容諒解警隊,甚或反斥大量「假記者」干擾執法或美化違法行為。

 

如今特區政府參照中國式記者發牌制移植香港,既非空穴來風,亦不啻英治港府重視新聞自由之倒行逆施。去年10月,有傳言指警方建議由政府新聞處統一發出記者證照,且構想早見於2014年雨傘革命。稍後特首林鄭月娥雖矢口否認相關計畫,但親中媒體聲討「黑記」之聲不絕於耳。

 

直至今年5月監警會公布反修例運動之審視報告,林鄭回應稱可擬定記者及警員共同遵守的工作守則,「希望為記者提供協助且不會對警方工作造成障礙」,較早前又謂學生、義務記者未受記者專業訓練,質疑他們不足以從事現場採訪工作;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更打蛇隨棍上,重提政府認證記者制度。

 

祇是示威現場辨識記者的功用,以及准許國際認可及知名外地傳媒採訪的準則,都是掩飾限縮採訪的障眼法,假如記者不配合官方指揮報道真相(如濫暴、非法搜查),警察就運用執法便宜行事之權,威迫傳媒「合作」。顯例如8月黎智英及一干壹傳媒高層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後,港警高調搜索集團總部大樓,大批現場記者卻遭拒諸採訪區之外,其中就包括了國際知名通訊社路透社(Reuters)、美聯社(AP)、法新社(AFP),事後更連警方簡報會也吃閉門羹。

 

果不其然,港警放出消息,祇要「不阻礙警方執法或不作出非法行為」就不會阻撓,至於何謂妨礙執法,準則當然是警方主觀說了算。

 

港媒高呼「新聞自由的勝利」同一年,中國爆發八九民運。(湯森路透)

 

「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警覺」(Eternal vigilance is the price of liberty)

 

傳媒的使命,是維護社會公義、保障民生福祉,在政府以外肩負監察角色,從而作出獨立、客觀與完全自由的新聞報道。為制衡從事公共事務、參與公職甚至掌握公權者因濫權帶來的禍害,任何講求民主公平的社會,都需要有充份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這些自由,正是香港過往作為自由及良善社會之基石。

 

「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警覺」,一旦遭逢遏止,香港難免迅速殞落,與中國的專制黑暗統治齊同,再無繁榮安定可言。不過正好符合中共管治思維:傳媒必須為黨國喉舌,既非為人民仗義執言,更非可茲獨立自主的事業。

 

新聞自由毀損容易捍衛難,無論新興媒體日趨多元,原則依舊萬變不離其宗,從來環環相扣:

 

社會人士懷有大義凜然、直語不阿的勇氣

記者在場紀錄,再作出忠實、不偏不倚的報道

編輯不故意刪改,且予以寶貴篇幅,致令新聞及評論得以面世

明白事理、不畏強權,不純粹趨利的傳媒高層老闆

政府從立法到執法,容許、鼓勵新聞自由的生存空間

觀眾、讀者的長期支持

 

身處亂世,所有事情都彌足珍貴,社會始終不缺不平則鳴的直言之士,也不缺滿懷理想勇氣的新聞工作者,但每當身家性命牽掛之人,很難指望其為理念堅持。可惜面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港警趁機攫取更多權力,而任何挑戰威權的報導及新聞評論,也可扭曲為鼓吹顛覆政府的言論。左一句「國家安全」,右一句「社會秩序」,傳媒自此迎來被迫自肅的嚴冬,徹底喪失社會監督的功能。

 

※作者為香港人/網媒記者兼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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