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帶頭平權 社會腳步才跟得上

周美玲 2016年12月28日 00:00:00
讓相愛的人可以擁有一個家,不論性別。(美聯社)

讓相愛的人可以擁有一個家,不論性別。(美聯社)

約莫兩個月前,網路上流傳著吳念真講的一個「條春伯」的故事,非常動人。吳念真講起他小時候,村子裡唯一的知識份子「條春伯」,在工作之餘,總幫村裏人讀信、寫信。有一次,條春伯不在,小吳念真受命幫一位鄰居阿姨讀信;這封信是鄰居阿姨在酒家上班的女兒,她外省男友的來信。當年,年方十六、七歲的女兒因父親死於礦災,只好到酒家上班養家;如今多年過去,好不容易遇見一外省男子,意欲替她贖身,並娶她為妻。

   

但這位鄰居迫於家貧,且尚有三個年幼子女嗷嗷待哺,遂要求女兒留在酒家多工作兩年,好幫襯家裡。這個外省男友在憤憤不平的情緒下,寫了這封來信,信中提及:「虎毒不食子」云云。小吳念真照章唸出這段字句,鄰居阿姨一聽這指責之語,頓時情緒崩潰,一邊拿頭去撞牆,一邊哭喊:若不是家中困難,她哪會要女兒出賣靈肉。

 

幸好條春伯及時回來,趕緊用了另一種委婉的方法讀信,只說:這位外省男子非常誠意,願意等待。這一來,「虎毒不食子」的控訴之語消失了,鄰居阿姨的情緒也平復了。大家紛紛責怪小吳念真胡亂念信,但條春伯安慰小吳念真:同一句話,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溝通表達,溫柔之語更容易帶來好的結果。

 

當然,這是一個動人的故事。

   

但是大家注意到了嗎?原來,就在半世紀之前,我們還沒有權利選擇:自己可以跟誰談戀愛?可以跟誰結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都是半世紀以前的道德標準,在半個多世紀以前,「自由戀愛」顯然是不道德的。對想要「自由戀愛」的年輕人來說,其道德壓力甚至大過出賣靈肉。

   

而其實,這樣的事離我們並不太遙遠——我母親本身就是個童養媳。而我小時候成長的基隆,仍常常聽聞山上有些窮苦人家,把女兒賣到「鐵路街」、並讓女兒施打賀爾蒙以提早接客的故事。

   

吳念真訴說的故事並不是特例,而是半個世紀以前,台灣社會常見的故事。

   

當年,我外公離世時,我的幾位阿姨們,包括我母親,全都迫於家族壓力,乖乖簽署了「放棄繼承」,而把家產留給家中男丁(舅舅)們。而今,這樣的事,依然在許多固守家族傳統的社會中發生著。

 

但幸好,我們有法律帶頭,走向平權。即使傳統勢力老態龍鍾、走得比較慢、且仍深深盤踞在社會底層。

 

但真的幸好,這幾十年來,我民法陸續展開修訂,男丁繼承宗祧的觀念漸被揚棄,直系血親不分男女皆有繼承權。又還好,自民國74年開始重修民法,過去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處分權是屬於丈夫的;而修法之後,夫妻財產若各自登記,終於能各自所有。此外,還有子女姓氏,終於不再以父姓為主,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也不再以父親意志為主,而改以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之……這一切的變革,若不是法律帶頭,往「平權」推進一步,以傳統老舊價值觀的步履蹣跚,怎麼跟得上來?

 

幸好,通過民法修法,傳統的「家庭」觀念、「婚姻」觀念,都在過去半世紀裡,不斷更新、慢慢的與時俱進了;這樣的修正,應是常態,也是社會不斷進步的表徵。

 

同志平權也是一樣。

   

如今,我們都同意,不該因為每個人的性別、性頃向不同,而對人有所歧視。如果這已是當今社會的普世價值,為什麼我們不能讓法律帶頭,賦予同性戀者相同的平權?

   

讓相愛的人可以成家。

   

讓伴侶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

   

讓他們其中一方在走完人生後,另一方不會被驅逐為陌生人。

   

當他們已為對方付出半輩子青春,讓他們可以繼承他們共同打拼的家產。

   

讓相愛的人可以擁有一個家,不論性別。

 

當然,傳統價值觀不會一夕之間就改變;就像到現在,還是有人主張: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該與家中男丁分家產;即便是在國外長大的明星,也仍有著漢人傳統裡,最大男人的觀念,認為:妻子應該從夫姓氏,其財產也不該個別擁有。

   

就算傳統不容易改變,但法律可以率先做到平權。就算傳統社會一時半刻還跟不上來,但至少,法律可以帶頭行平權之實,起一個示範作用。就像過去半世紀以來,每一次的民法修正,都在試著讓所有性別的人地位更平等一樣。

   

這就是我們所主張的,法律的價值所在。

 

※作者為獨立製片、偶像劇導演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