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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專欄:瞭解金斯伯格 從與她有關的四件墮胎權判決談起

黎蝸藤 2020年10月04日 07:00:00
金斯伯格在每一次判決中都站在自由派的一方,但對整個墮胎權的一系列司法戰來説,卻並非如此關鍵。(湯森路透)

金斯伯格在每一次判決中都站在自由派的一方,但對整個墮胎權的一系列司法戰來説,卻並非如此關鍵。(湯森路透)

9月18日,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逝世,終年87歲。金斯伯格是美國自由派的旗幟,畢生致力推動美國社會的平等權利,特別是婦女的平等權利。正是得益於她的努力,美國女性開始取得和男性同樣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她激勵了整整兩代美國女性。她逝世後,首都華盛頓的最高法院門前,自發地聚集了幾百人送花、唱歌送別他們心中的偶像。

 

金斯伯格當然也有爭議,美國保守派就不滿她的自由派傾向。但作爲德高望重的大法官,絕大部分美國人,特別是美國政客,即使處於保守派陣營,也都對她的逝世表示哀悼。前總統小布希高度讚揚金斯伯格「熱愛國家、熱愛法律,畢生追求正義和平權」。就連政敵總統川普,也讚揚「她的見解激勵了所有美國人」,「證明了美國可以和而不同」。

 

令人遺憾的是,在美國的中文輿論中,有文化人對金斯伯格的逝世「仰天長笑」、「鼓盆而歌」,認爲她是和「耶洗別」一樣用「法律殺人」的大壞蛋;有傳媒人說值得「喜大普奔」;有媒體人說終於把她「禱告」死了。當這些令人齒冷的言論被批評後,還以「(低劣的)中國文化才說人死為大」反擊。

 

這些做法當然是錯的。

 

首先,雖然金斯伯格不乏爭議,但絕對不是壞人,至少沒有一個美國政壇人士會用壞人去形容她。在美國至少有一半人(往少裏說)衷心感謝金斯伯格的貢獻。有人憎恨她,無非是政治上有不同的意見,但稍有體面(decency)的人,都不可能用「壞人」去形容她。

 

其次,金斯伯格在婦女平權方面做出巨大貢獻。即使有人認爲,金斯伯格在平權方面做得過火,也不能否認,她一直以來把以前非常不平等的社會往平等方向拉的努力。拉得是否「過火」當然可以討論,但如果不拉,那個社會無疑比現在差得多。

 

第三,「人死為大」不是「劣質的中國文化」。在西方社會同樣會對一個人的去世表示尊重和敬意(除非該人真是大奸大惡),這不但是禮貌,還是基本的品格和教養。「人死為大」不是說不能在該人死後不能批評其功過,而是要對人和生命表示尊重。更況且,「仰天長笑」、「喜大普奔」,這不是批評,正如有網友所說,是「低級的情緒發洩」。

 

第四,有網友認爲這些歡呼金斯伯格去世的行爲,和中國有人在2001年911事件後燒鞭炮幸災樂禍的行爲差不多。此說非常正確。想911當年,中國異議作家劉曉波寫出「今晚都是美國人」,批評中國有人燒鞭炮之舉。但現在,一些以劉曉波思想傳人自居,動不動打出劉曉波旗號的人,也做出這種類似「為911歡呼」的行爲,實在令劉曉波蒙羞。

 

最後,有人一邊鼓吹「左右之爭是生死之爭」,爲此行爲辯護;一邊又指責「左派煽動仇恨」。這不是精神分裂是什麽?

 

當然,這些右翼人士也有自己的「理論」。如有人指控金斯伯格是「扼殺無數生命的屠夫」、「老巫婆剝奪數百萬嬰孩的生命權」、「殺害數百萬嬰孩」、「殘害數百萬嬰孩生命」之類。根據這樣説起來,金斯伯格簡直和希特勒一樣的惡魔。若然如此,「仰天長笑」豈非應該?

 

這位作家這樣對金斯伯格咬牙切齒,偉大是「婦女墮胎權」的爭議。

 

然而諷刺的,金斯伯格雖然主張婦女墮胎權,但對美國墮胎權的現狀的貢獻並非那麽關鍵。這位作家如此咬牙切齒,顯然是對美國墮胎權歷史瞭解不深。

 

墮胎權是美國自由派和保守派文化戰爭的焦點爭議之一。(湯森路透)

 

墮胎權是美國自由派和保守派文化戰爭的焦點爭議之一,也是「pro choice」和「pro life」之爭。自由派認爲,婦女有決定自己身體的權利,所以可「選擇」(Choice)是否墮胎。保守派認爲,胎兒也是生命(Life),也是「人」,因此應該「生命至上」,反對婦女的墮胎權。

 

兩方的矛盾在於,自由派把婦女的權益放在首位,保守派把胎兒的權益放在首位。雙方都說自己尊重人權,但人權和人權之間的衝突如何解決,這不是光站在道德高地上就能判斷的事。

 

其實,用常識也可知道,無論把哪方的邏輯推到極緻,都是不對的。試想,如果胎兒差一兩個月就要出世,准媽媽要隨意墮胎,顯然不合常理。但要説因奸成孕,又懷孕只有幾個星期,或者婦女要冒很大的生命危險,卻硬性規定婦女無論如何都沒有墮胎的權利,同樣違反情理。如果胎兒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那麽婦女的權利又如何保障?尤其要注意到,婦女是一個毫無爭議的「人」,而胎兒尚未出生,他/她是真正的「人」還是潛在的「人」,這是有爭議的。

 

因此,這種爭議的理性解決方法,並非「選擇至上」或「胎兒至上」,而是要找到一個中間點,平衡婦女和胎兒的權益。

 

這個平衡點在1973年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大致建立起來。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各州的法律不同。在此前,三十個州嚴格禁止任何情況下的墮胎,十六個州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墮胎(强奸、亂倫、嚴重威脅婦女健康),只有幾個州允許墮胎。

 

羅伊(女原告的化名)當時意外懷孕第三胎,但德州法律規定只有孕婦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才能墮胎。於是羅伊起訴當地檢控官韋德(雖然她不得不生下該嬰孩)。德州地區法院判該法律違憲,德州政府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7:2的高票數,裁定羅伊勝訴,德州的該法律違反憲法修正案第14條第一款,即「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法庭認爲:第九修正案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儘管憲法沒有規定墮胎權,但墮胎權是隱私權的一種,而隱私權又是十四修正案條中,「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的「自由」的一種。同時,十四修正案中還規定了各州也不得違反該「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這些條文足以宣佈各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

 

為平衡胎兒的權利,法庭還提出了「三階段標準」,把婦女懷孕期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在前三個月,由於胎兒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的能力,孕婦可在與醫生討論後自行決定是否墮胎;懷孕三個月後,政府得限制墮胎,但只限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後,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險,否則政府禁止墮胎。

 

應該說,這個標準是相當合理的,也被廣泛接受。從此,婦女在原則上擁有墮胎權得到憲法的保障。此後仍然有一系列涉及墮胎權的法律訴訟,但它們無非只在一些執行上的細節問題上糾纏。基調是,保守派希望通過各類的限制措施,有時甚至是刁難的手段,限制婦女的墮胎權;自由派則努力推動取消這些限制。

 

在金斯伯格當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有四件關於墮胎權的重要判決。

 

第一件是2000年的斯登伯格訴卡哈特案(Stenberg v. Carhart)。最高法院以5:4裁定,内佈拉斯加州政府制定的禁止「半生產墮胎手術」(即一種在第二階段把整個胎兒從子宮取出的手術)的法律違憲。自由派勝出。

 

第二件是2007年的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2003年時布什政府在聯邦層次立法禁止「半生產墮胎手術」,引發訴訟。這次保守派勝出,以5:4裁定,國會立法不違憲。

 

第三件是2016年的「全體婦女健康協會訴海倫斯泰德案」(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這是因爲德克薩斯州的新法律規定,提供墮胎手術的診所必須要在30英里以内的醫院内事先獲得「住院特許權」(admitting privilege),這使得一大批診所無法提供墮胎手術,從而給有墮胎需求的婦女製造障礙。最高法院以5:3裁決:德克薩斯的立法違憲,為婦女增加不合理的負擔。

 

第四件是2020年的June Medical Services, LLC v. Russo案。這其實是路易斯安娜州立了一條和德州那時類似的法案。這時,雖然川普已委任了兩個保守派法官,但保守派還是輸了。首席大法官羅伯特雖然在2016年投下反對票,但這次以「沿2016年裁決先例」為理由,判路易斯安那立法違憲。自由派再以5:4勝出。

 

即使有人認爲金斯伯格在平權方面做得過火,也不能否認,她一直以來把以前非常不平等的社會往平等方向拉的努力。(湯森路透)

 

毫無疑問,金斯伯格在每一次判決中都站在自由派的一方,但對整個墮胎權的一系列司法戰來説,卻並非如此關鍵。

 

首先,確定了整個墮胎權框架的年代是1970年代,這顯然和金斯伯格毫無關係。金斯伯格處理的四個墮胎權案件無疑也重要,但重要性無法和羅伊訴韋德案相比。如前所述,此後的爭議,只要不是涉及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只是相對枝節的問題而已。

 

其次,2000年斯登伯格訴卡哈特案中,她的投票雖然至關重要,但「半生產墮胎手術」只是各種墮胎手術中的一種,是否禁止並非多嚴重的問題。何況在2007年,保守派又獲得勝利。所以實際影響更小。

 

第三,2016年有關「住院特許權」的裁決,比「半生產墮胎手術」裁決更重要。但在當時,最高法院的票數是5:3,也就是說,即便沒有了金斯伯格的一票,也會得出同樣的違憲結果。

 

第四,2020年的案件,實際上根本沒有爭議,因爲「判決的先例」就在那裏,美國是普通法國家,以前的裁決有法律效力。所以羅伯特雖然是保守派的法官,也忠於法律的情況下,只能按法律這麽判案。

 

由此可見,雖然金斯伯格熱烈支持婦女的墮胎權,但即便不考慮「婦女的權利重要還是胎兒的權利重要」這個命題,也不談支持墮胎權是否直接等同「殺害數百萬嬰孩」和「扼殺無數生命的屠夫」,就算以上這些指控都按保守派的偏激立場而成立,金斯伯格也根本不是所謂「屠殺」的「元凶」。某些華人右翼人士顯然沒有搞懂整個來龍去脈。

 

有關墮胎權的問題,順便說一下。在共和黨全國大會期間,前中國律師陳光誠上臺支持川普。這引起很多中國異議人士的不解,因爲是歐巴馬政府把他從中國的手上救回來的。如果換在川普政府,可能就沒有人理他了(川普沒有從中國政府手上直接救過一個被扣押的異見人士)。

 

據説,陳光誠不滿民主黨的原因是民主黨支持墮胎權。陳光誠當年在山東反對計劃生育而被捕,到了美國,就認爲民主黨和中國的政策一個樣,都不是好東西,於是轉而支持反墮胎的共和黨。

 

其實,兩者的分別再明顯不過。民主黨支持的墮胎權,是婦女自願下的墮胎權。而中國的「計劃生育」,特別在以前,是「强制性」的計劃生育,强迫婦女墮胎和做結紥手術。這怎麽可能和民主黨支持的墮胎權相提並論呢?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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