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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大法官的意見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陳嘉宏 2020年10月05日 07:02:00
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用做出違反「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被害者在20多年後卻因為童年經歷而遭到有罪判決。(圖片摘自促轉會臉書)

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用做出違反「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被害者在20多年後卻因為童年經歷而遭到有罪判決。(圖片摘自促轉會臉書)

法官判案,通常不僅是承審法官一人的事,在重大案件都採合議庭審判的情況下,若合議的法官彼此意見不同,就必須依《法院組織法》,由合議庭的過半數決定。問題是,如果有一個案件的承審法官認為被告應該無罪開釋,但合議庭的其他法官都認為應該判處死刑的話怎麼辦?依據法律,承審法官還是必須違背自己的意志,寫出一個被告被判死刑的判決。根據《法院組織法》,合議庭裡的不同意見,只能記載在評議簿上,判決前不得公開,判決後,才得由當事人聲請閱覽,但仍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這項法院的「評議秘密原則」意在保護合議庭裡的少數意見,但若合議庭的「少數意見」基於自己的法律確信,而認為自己的意見在判決後該被公開,那又是另一回事了。例如,當年轟動一時的陳菊高雄市長當選無效案,地院的承審法官古振暉就在判決書後檢附自己的不同意見書(陳菊應該當選有效)明志,後來,高院也採信了古振輝的說法,翻轉了地院判決。

 

這種法院所謂的「評議秘密原則」近日意外成為焦點。促轉會日前召開「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9份解釋談起」研討會指出,威權時期有大法官用「總裁(即蔣中正)手令」遊說同事,干預解釋。甚至大法官遇到解釋困難,還需要函詢國民黨中央的意見,應該移轉並公開這些資料,讓外界瞭解當年政治介入大法官的痕跡。不過,司法院代表的意見顯得保守,他們認為,這些資料涉及「評議秘密」,與審判獨立有關,若要公開,應該遮掩檔案中的人名。

 

上述的簡單爭議,被部分人士炒作成促轉會違法亂紀,劍指大法官,還嘲諷大法官日前認為促轉會的「孿生兄弟」《黨產條例》合憲,「現在後悔了嗎?」其實,這些評議資料係為司法院依《政治檔案法》主動申報,根本無所謂「劍指大法官」;只要願意稍稍做點功課,深入到促轉會所指的個案,有沒有違法亂紀?該不該「後悔」?也立刻一目了然。

 

當天討論最熱烈的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為例,該釋憲文是針對1967年,警總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將山東籍的牟奇玉、牟紹恒判處有期徒刑5年,理由是他們在民國34年間於山東加入「匪偽兒童團」,民國38年來台後,迄未自首。但促轉會質疑,即使他們真的參加共產黨兒童團,當時也只是欠缺責任能力的孩子,不該構成犯罪,且要求一個人為自己孩童時代的「叛亂罪」自首,也根本不符合基本人性

 

當時的監察院在此案終審後,提出了同樣疑問,向國防部提出糾正,成為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產生的背景。但在該解釋文中,大法官卻做出違反「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有大法官認為:「曾參加叛亂組織而未經自首,自應視為繼續參加」,也有大法官呼應:「這種叛亂份子是來顛覆政府的呀,是來破壞國體的呀。我們大法官能以被迫的藉口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但當時也有若干大法官提出不同想法,例如有人認為「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而一直站在威權對立面的林紀東大法官則表示,「本件是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是是非的問題,而不是寬嚴的問題。我們不能假以國策的大題而淆亂是非。」據當時的「評議秘密」資料,其實是有一份「總裁手令」左右這場大法官釋憲。

 

《法院組織法》的評議秘密原則目的在於透過保護少數意見,以達成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但以這件大法官釋字第129號的評議資料為例,所有做出解釋的大法官多已作古,這其中有什麼「少數意見」必須要保護?而即使在五、六十年前的大法官會議裡,有扈從當局、毫無風骨的司法人,也有像林紀東一般堅守原則,保住氣節的大法官。把所有的名字隱去,讓所有的大法官一起「大鍋炒」,這對在當時拿著命想要保護人權、挑戰威權的林紀東等等大法官又豈是公平。

 

退一萬步言,一般法院判案涉及當事人的利益衝突,尚有法官堅持自己的法律確信,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會議幾乎都屬抽象審查,不涉任何個資保護,何以在事過境遷數十年後仍不得公開?

 

很難期待不同政治立場者對於促轉會的職掌作為,有共同的看法;但至少還是可以從人性的角度,去評判促轉會的每一項作為。50年前,幾個大法官趨炎附勢、枉法裁判,導致兩個成年人因為他孩提時代的作為(距今至少70年前),被判處徒刑;想去了解其中原委,到底與「追殺異己」、「製造新威權」有何干係?大法官的意見看法沒什麼見不得人的,就事論事是個基本的態度。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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