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扁馬能相見 藍綠該和解

林青弘 2020年10月04日 00:00:00
前後任市長經由現任柯市長的巧意安排,突破藍綠宿怨,造成扁馬兩人同場相會。(圖片摘自柯文哲臉書)

前後任市長經由現任柯市長的巧意安排,突破藍綠宿怨,造成扁馬兩人同場相會。(圖片摘自柯文哲臉書)

依據《維基百科》所提供的資料,還原台北市設市的由來,最早是清治時期1876年成立台北府,後於1884年建立台北城。日治時期於1920年則成立州轄市,這是台北市正式設市之始。國民政府於1945年將台北市當成台灣省的省轄市以及省會所在(1956年將省會遷至中興新村),並自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遷台後,台北市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所在地,嗣後亦於1967年升格為直轄市。
 

從台北市設市之始的1920年計算至迄今,設市歷史確實已有百年之久。在這關鍵的一百年,前後任市長經由現任柯市長的巧意安排,突破藍綠宿怨,造成扁馬兩人同場相會。若不是疫情關係而不能握手寒暄,馬與扁互相握手問好的新聞畫面,絕對富有政治價值與歷史重要。
 

前總統陳水扁的官司問題尚未終結,未審結案件依法暫停審理,已定讞案件因為保外醫治之准許,刑期執行也暫告停止。然而扁案之牽連,不只涉及扁家,尚有阿扁舊部屬如馬永成等人,因案繫屬而不能自由自在。扁案在司法上,是貪瀆犯罪,但在政治上,這是藍綠和解的契機與肇始。即使從市井小民的街談巷議說起,前總統的犯罪與刑期,是該有個了結,無須繼續藍綠對立,更無必要因此而仇恨綿延不止。沒有共機與共艦三不五時的威嚇,台灣人民的公敵不會如此明顯清楚,藍綠也無從團結一致,一致對抗中共不友善的威嚇與軍演。
 

阿扁前總統的赦免障礙,主要還是在於《赦免法》的修正必要。如果赦免權是總統依憲法享有的職權,赦免要件是否必須嚴格限制?法律上的規定,是要規範赦免程序合理正當?還是亦要限縮總統行使赦免權的範圍?此從赦免權的原始意涵,即能正確切入與合理瞭解。
 

唐太宗縱放死囚,以契約相定、以免死作價,最後結果竟然是死囚依約歸返,無人潛逃與毀約。如此赦免結果,無須特別驚訝,因為死囚也有人性,當「上下交相賊」而能合意一致,唐太宗獲得良好聲譽,死囚得到免死再生,兩相合作則兩相合利,在縱囚之初,即能預料縱囚之果。這樣的赦免過程與結果,看得出機謀算計,看不出赦免有何法理必要與社會價值。
 

扁案的赦免,在立法權方面,只能透過修正或補充《赦免法》的現行規定,方能完備解決未審結案件的法理正當性。這樣的法理正當性,必須思量總統職權的裁量空間,也必須反射社會輿情對於正義堅持的兩相衡平。直言之,「包裹赦免」當然可以立法解決,但其應予赦免的正當性,能否以法律文字清楚規範或是向社會公開交代,逕由總統的憲政高度與職權行使,概括承受政治責難與同時賦予赦免的正當性?如何避免濫權赦免,是任由總統良心決定,還是有必要的流程經過,可以確保不濫權的赦免?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爭點,若可達成共識,立法院修法的進度即可加快,扁案於法律上的終結就能帶來政治上的和解。
 

當總統核定赦免權之行使,如此職權無須當事人認可,更無庸過問當事人是否認罪。既然總統能夠依法赦免,被赦免者即無法律評價的必要,也就是不問罪責所在,一切回歸到無罪認定與無罪狀態。這是政治與司法的二元拮抗,最終由總統以憲政體制的職權高度,決定司法退讓,成全憲政與人道的衡平利益。
 

在執行細節上,為了顧全社會輿情與正義價值,犯罪所得不因赦免而要返還當事人。扁案的犯罪所得,仍歸國庫所有,阿扁與其他當事人並不會因赦免而享有犯罪利益。換言之,赦免或許會委屈某些國民情感,但不能犧牲國庫所得,意即不能合法或合理不正當的犯罪利益。
 

赦免阿扁前總統與扁案當事人,在憲政上是尊重總統職權的行使,在政治上是為了追求藍綠和解,討厭阿扁與厭惡馬英九的兩相對抗,或許不會因為赦免的結果而帶來改變,但可以確定者,重新獲得自由的阿扁前總統,應該會有他個人的特殊體驗與心得。如果他可以包容與放下,其他人還有什麼可以計較?過去的事情已經過去,未來的結果決定於現在。蔡總統與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等立院黨團,在推動修憲的同時,也應該正視赦免阿扁等人。時機已經到來,也該做些了結。

 

※作者為自由作家

關鍵字: 陳水扁 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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