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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文明程度-旁觀小燈泡事件開庭

莊瑞琳 2016年07月25日 12:32:00
小燈泡事件開庭審判,會否陷入永恆難解的困境?(翻攝自臉書)

小燈泡事件開庭審判,會否陷入永恆難解的困境?(翻攝自臉書)

曾是法庭速記與記者的青年狄更斯如果活在當代臺灣,在2016年7月21日早上十點走進士林地方法院二樓刑事第十庭,經過長達三小時的準備庭後,會寫出怎樣的報導,或者之後會寫成怎樣的小說呢?

 

有多部小說都牽涉法律案件的狄更斯,其中1852至1853年連載的《蕭齋》(Bleak House)描述一件纏訟二十多年的遺產官司,最後案件結束時的訴訟費用完全吃掉了遺產。狄更斯用這個案件諷刺當時的英國司法制度,而該官司「Jarndyce and Jarndyce」也成為俗語,指稱那些沒完沒了的訴訟過程。

 

7月21日坐在第十庭的我,也確實恨不得邀請狄更斯蒞臨現場,為王景玉案件或俗稱小燈泡案件的開庭擬出一個我們永遠會記得的比喻。

 

將近三個月前,33歲的王景玉在內湖環山路持剁刀砍殺四歲劉姓女童,女童在母親面前身首異處,王景玉當場被制伏、逮捕。此案件不僅重創一個家庭,更使社會深深哀悼。

 

榮總鑑定兇手行兇時精神無異常

 

自稱「堯帝」且自陳犯案動機經常邏輯不通的王景玉,其就審能力與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也就是被告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成為這個案子目前的爭點。雖經榮總精神鑑定認為行兇時並無異常,也已經裁定不停止審判,但有關就審能力仍在抗告中。

 

為使被告就審能力有細節參酌依據,受命法官在7月21日的準備程序庭當庭勘驗被告與他人接見之錄音,分別是王景玉父母6月21日、6月27日、7月3日與7月12日會面的錄音。

 

這個「勘驗」,在法庭上形成三種不同的態度。辯護人連續異議多次,認為這些家人探視的對話不僅與就審能力無關,還有侵犯被告與辯護律師之間的言論特權,以及侵犯被告與家屬隱私權的疑慮。

 

受命法官卻認為,從錄音內容被告提及交保、保外就醫、與家屬和解,適足以判斷被告是否有足夠理性,是否瞭解其罪行,這些細節有必要。檢察官在後來的發言中,甚至提出公開錄音並無違反公序良俗,祕密審理豈不是倒退回戒嚴時期?

 

但最令旁觀者深思的,是第三個意見,也就是告訴代理人的發言。他們認為從錄音的文字紀錄來看,已涉及被告與辯護人的答辯策略,為避免產生公眾預斷,干擾後續審理,應採較隱密的核對方式。公開播放不只是影響被告權益,也對家屬產生不必要的輿論壓力。

 

司法文明落後於社會

 

換言之,被害者家屬這方同樣反對用公開播放錄音做為王景玉有無就審能力的依據,甚至考慮到被告權益,即便仍堅認被告有就審能力,本案應進入實質審理。正是這第三個意見,使旁觀者意識到司法的文明程度恐怕無法回應當代社會的需求,司法已落後於社會。

 

在這次的準備庭過程中,有兩點非常能凸顯這樣的狀態。第一是告訴代理人在最後陳述意見時,提出家屬的希望,希望本案審理不只是定罪,而要「認真地注視犯人」,期待本案能將一切的鑑定與專家拉進來,達成注視犯人的目的,讓兒少傷害犯罪到此為止。

 

第二是檢察官認為如果辯護人要尋求二次精神鑑定甚至心理分析,請函詢臺灣精神醫學會與臺灣臨床心理學會說明推論的基礎。這使旁觀者在想,隨機殺人與刑法第19條問題這並不是第一起,是否仍無法推動基礎研究形成某些判斷的原則與基礎,以及法庭的固定流程,是否足以回應被害者家屬對社會安全網討論的期待?

 

挪威殺人魔被判極刑

 

也許我們可參考挪威如何處理犯下大屠殺案者的精神鑑定經驗,並從中理解精神鑑定的複雜恐怕不是播放會客錄音可比擬。2011年7月22日犯下屠殺77人的布列維克,就做過兩次精神鑑定,每次都由兩個專業的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為一組進行,第一次是從案發不到20天開始進行訪談,總共完成13次共36小時的訪談。兩位專家除看過所有偵訊資料,也對布列維克母親進行訪談,第一次作成的結論是布列維克為精神疾患。

 

這個結論在輿論壓力下,致使法庭2012年年初進行第二次精神鑑定,鑑定從二月進行到三月,此時不僅離案發超過半年,布列維克也開始進行治療,所以不僅安排精神醫學專家訪談,還派出一組專家進行病人觀察,但這次做出的結論是,布列維克是屬自戀型人格障礙,但犯案時不是無能負責者,這個鑑定也翻轉了判決,布列維克得面對挪威最高刑罰,21年的牢獄。

 

《世界精神醫學》(World Psychiatry)期刊曾提出此案說明精神鑑定進行時脈絡的重要性,所以需要理解精神鑑定的複雜性,即便有再好的技術發展,一個人犯罪時的心智狀態,還是需要透過人的詮釋與評估。挪威的慎重還不僅止於被告的精神鑑定,國會也進行專案調查,對案件能不能更及早逮捕布列維克等做出全面性報告,並在案發一年後公布。

據說十九世紀的《蕭齋》影響了英國大法院的改革,雖然也有論者認為這誇大了狄更斯的影響力,但無論如何,狄更斯提出訴訟過程反過來吃掉一切本質,如今看來仍舊是令人警醒的。

 

而目前法庭上的執行者對審判王景玉一案提出與使用的方法,以及整體的社會系統,能否回應被害者家屬祈求的本質討論,能否「審視被告生命史的某個段落」,旁觀者只有感到靜默,質疑這到底是一時的困難,還是永恆難解的困境。畢竟在《蕭齋》中,有位重要主角名叫戴洛克夫人(Lady Dedlock),Dedlock不就是deadlock(僵局)?

 

※作者為衛城出版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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