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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專欄:習近平治國無能 治黨有「術」

鄧聿文 2020年10月17日 07:00:00
習近平上臺後,為中共制定了太多的黨法或家法,其法律效應實際比國家法律還高。(湯森路透)

習近平上臺後,為中共制定了太多的黨法或家法,其法律效應實際比國家法律還高。(湯森路透)

中共的「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被提前公佈實施,原計劃它還要在本月舉行的中共五中全會上過最後一道審議關的,但也許五全要審議的事項太多,習近平認為既然條例已經制定,審議不過是走形式,就提前公佈出臺。這對五全本身也是一個限制,因為自此後,中委的運作包括中央全會的召開,就有規可尋了。

 

此並非說之前中委的議事和運作就沒有「規」,無論是中委、政治局還是政治局常委會,中共都會制定議事規則之類的規定,但此規不等於現在的條例彼規,最大的不同除了內容外,更是形式上的,即議事規則之類,在中共的家法裡,法規效力是最低的,基本等同於紀律要求,而條例具有准法律的作用,是僅次於黨章的規定,其黨內法規的位階較高,如果說以前對習近平的服從和忠誠是一種紀律要求的話,那麼有了條例,就變成了法規義務,倘若今後有哪位領導幹部敢對習近平不恭,慣用中共的家法處置就變得名正言順了。

 

習近平上臺後,為中共制定了太多的黨法或家法,填補了許多空白。由於中共是中國唯一的執政黨,黨的家法其法律效應實際比國家法律還高,因此,習為中共立規之舉實際也可看作廣泛意義上的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事實上,習把自己的立規矩就打扮成治理現代化的組成部分,在他看來,所謂國家治理現代化,無非就是要做到凡事都有規矩,有法可依,用法律來治理,那麼在黨內,就是用黨規來治黨。一句話,講規矩,一切按規矩辦,就是習理解的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一般的說,這沒錯,的確可以把治理現代化簡化成以法治理,法律為大,凡事法律說了算。然而,習的問題在於,他把法看作黨的規矩,把黨的規矩看成自己的意志和意願。換言之,習在制定黨內法規,為黨立規矩時,塞進了太多的自己的東西,是除毛之外,公然將自己的語言、名字塞進黨法裡最多的領導人。鑒於中共是一個威權主義的政黨,為維護領導人的權威,過去中共在立家法時,多多少少會將時任領導人的話語寫入黨章和其他黨內規章中,儘管如此,還是要在表述上不過分突出領導人,讓它看起來像一部法規的樣子。

 

但習近平打破了這個平衡,他立的黨內規矩,充分顯現他的語言風格,習式話語充斥黨內規章,甚至公然不避諱把自己的名字放進黨法。不僅如此,還在黨法中擴充總書記的許可權。這在剛公佈的此部中委工作條例裡得到了淋漓盡致的表現。

 

習近平的家法

 

條例對中委工作程式涉及的各個方面如中央全會、政治局會議、政治局常委會以及書記處的職則、許可權、運作作了詳細規範,兩次直接提及習思想,多次表述要做到兩個「維護」,並在政治局會議、政治局常委會、書記處會議三大重要機構的條文中,規定會議的議題由總書記確定,雖然這裡的總書記不等於習本人,但現在是由習做總書記,那麼就等於擴充了他的權力,也就是說,這三大機構的會議,每次議什麼事,理論上和規矩上習不必和黨內其他要員商定,他一個人就決定了事。考慮整個條例的習式語言風格,說它等同於習個人的家法,把自己的權力地位直接寫入條例,由條例來背書,也不為過。

 

不過,相對去年通過的中共黨組工作條例,中委工作條例對習的順從,還有所「節制」,前者公開提到習的名字有四處之多,且兩處都是「習核心」。這當然不是說中委條例減少寫入習的名字就表明習的權力受到削弱,如此解讀肯定有錯。

 

因為在涉及中共領導幹部的三個工作條例裡,2015年出臺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版中,均沒有習的名字,但黨組工作條例在2019年去掉試行二字,改為正式發佈施行,不僅條例被大量的習式話語充斥,習的名字也四處提及,而中美關係的變化以及中國外部環境的惡化恰恰在去年進入一個臨界點,這說明中共的內憂外患未能像外界想像的那樣削弱了習的權力,否則,他不可能將自己的名字直接塞進條例,就像2015年那樣。

 

那時他的權力尚未大到一言九鼎,還不足以威懾其他中共領導人按其意志行事。中委工作條例對他的名字少寫了兩處,最好的解釋是,他自認為自己的權力已經穩固,無需再在條例裡多次載入,名字出現多了,反而會引發這些黨內大員們的心裡反感,雖然他們嘴上不敢講。況且,兩個維護之類進入條例已經為他的權力保駕護航了。

 

一手反腐一手立規

 

習治國無能,但是治黨有術,居然把這個9千萬黨員的大黨和各個大小山頭派系整治的服服貼貼,在這方面還不能不說他有點「能耐」。然而細細琢磨他也沒用太多的招數,只靠兩手,一手是反腐,一手是立規,後者用習的語言講,即政治建設。習對立規的傾心可能比反腐還多。反腐以前交給王岐山,立規是他自己親手操刀,原因無他,就是要把自己的思想意志情感塞進規矩,把自己的權力地位變成規矩的一部分,要中共廣大黨員特別的黨的高級幹部遵守,這樣他們即使有不滿,也不敢反他,因為這不僅是紀律要求,而且是黨法的要求和義務。反他就是反黨。在中共所有人的利益都來自黨的情況下,反習等於自決於黨,沒有黨員領導幹部敢這麼做。

 

在習的立規中,上述三個黨的工作條例又尤其重要。因為它們是直接給領導幹部或者權力制定條條框框。說一千道一萬,權最重要,抓住了掌握權力的領導幹部,自己也就高枕無憂。而在中共的權力板塊結構中,三大黨組織體系即中央委員會、黨組和地方委員會是關鍵。前者位居權力的上端,後者位居權力結構的下端,中間的則是中共和國家的各機構,人民團體、社會和經濟組織的各黨組,它們的觸角所及,覆蓋了中共和中國,所以控制住它們,就能夠讓中共大小領導幹部自覺效忠。從這個意義說,在先後修訂、推出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共黨組工作條例的任務後,出臺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是遲早要做的事。

 

※作者是獨立學者/中國戰略分析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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