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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中國盜採海砂船肆虐 政院擬修法加重刑責「罰金最高8千萬」

上報快訊/周上智 2020年10月28日 20:39:00
行政院會29日將討論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和《土石取得法》,最重可罰8000萬和關7年。(林龍吟提供)

行政院會29日將討論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和《土石取得法》,最重可罰8000萬和關7年。(林龍吟提供)

嚇阻經常侵入台灣海域的中國抽砂船,行政院會29日將討論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和《土石取得法》,針對未經許可在台灣海域採取土石行為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不斷在馬祖外海越界盜取砂石、破壞海洋生態的中國抽砂船,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28日表示,經濟部將在29日行政院會提報《土石取得法》第36條修正草案、內政部則提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對那些未經許可採取砂石的行為加重處罰。

 

丁怡銘強調,目前針對越界盜採砂石,《土石取得法》並未明定刑責,是另以竊盜罪論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將增訂刑度,修法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也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確定沒收,得視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沒收物的規定。

 

目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土石取得法》第36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解放軍機連續4天侵我AD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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