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經歷了婦運30年時光、兩次釋憲,最終得以宣判違憲,台灣不再是少數仍使用《刑法》約束婚姻的國家。(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通姦除罪化」作為2020年最具標誌性事件之一,是婦運團體30多年來及多位法官長期努力的成果。
「通姦除罪化」在2020年的二度釋憲,5月29日面對著社會的保守氛圍,大法官勇敢宣告《通姦罪》因不符合性自主、及有違平等原則等《憲法》保障意旨,自公布日起失效。台灣因此不再是伊斯蘭國家之外唯一仍在使用《刑法》約束婚姻關係的國家。
通姦除罪化的分歧,就連婦女團體間都不容易取得共識,在1990年代的婦運就已開始討論,具體保障女性離開婚姻時的權利,是雙方共同關心的焦點。
反對通姦除罪者認為,儘管明知《通姦罪》無助於維繫婚姻,但擔心女性離開婚姻時會遇到經濟困境與被迫割捨子女,希望能倚靠刑法要求更多,甚至爭取子女監護權。
此外,社會普遍存在的反通姦除罪論點,在於通姦離開刑法範圍後,就瓦解了家庭價值中最低的道德標準,反對團體普遍接受,家庭價值應該置於個人性自主之前,而通姦除罪便是從那些被外遇的大老婆已無太多武器的手上,搶走僅剩的控制手段。
但司法實務中,無論是子女監護的裁判指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都已有相關規定,子女監護權更與父母是否忠於彼此無關,剩餘財產分配也不會因為《通姦罪》而得到更多;訴諸道德立場的反面,則是台灣社會對婚姻價值的保守僵化。
長期推動通姦除罪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以國家法律介入私領域,並無助於婚姻維繫,反倒加速關係的崩解,因為一旦走入刑事庭,私領域的種種隱私都會被攤在陽光下檢視,而《通姦罪》舉證困難,具體事證的公布如出軌配偶和第三者的性愛過程影像等等,都會對雙方人格產生巨大傷害,因此根本無助於關係修復。
更為重要的是,《通姦罪》看似女性手中捍衛婚姻的有力武器,但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的研究結果則不太贊成這個看法,她的研究顯示,儘管被起訴通姦的男性略高於女性(111.2:100),但最後受有罪判決的男性竟低於女性(81.3:100)。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中,允許告訴人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造成通姦罪的撤回率在通姦者和相姦者有明顯差異,男性通姦被告有過半的撤回率,女性則只有4成,相姦者男女的撤回率則分別為,28%和17%。
當女性配偶出軌時,相較男性,判罪的比例更高、撤回的比例也更低,再再顯示了刑法239條和但書不是女性維護婚姻關係的工具,反倒是婚姻中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種手段。
《通姦罪》也成為性侵受害者的惡夢,過去就多次成為性侵被告的反制工具。因為性侵被害人提告,得自白跟加害人有性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院判無罪,等於留給加害人配偶控告通姦的機會,壓抑性侵被害人伸張正義的可能。
過去曾發生一起女學生受狼師性侵的案件,女學生在婦女團體的協助下提告,狼師妻子也跳出來告女學生通姦,不但後來性侵不成立沒討回公道,甚至還要賠償30萬元,而狼師妻子對丈夫撤告,根本沒被處罰,正是標準的「女人為難女人」。
2000年,法官葉啟洲就以《通姦罪》侵害了性自主權 ,也就是「是否、跟誰、如何發生性行為」的自由,違反《憲法》第 22 條規定,認為通姦罪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也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02年底,大法管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的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並無違背。
2015年法官陳文貴再提出聲請通姦除罪化的二次釋憲,至2020年已有18位法官提出聲請,大法官3月31日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主要爭點就是在「國家該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介入家庭」,而統計資料也顯示通姦罪對女性不利,無論是實際被起訴或定罪,都是女性較多。
經過了5年,終於在2020年5月29日,由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通姦除罪化確定。許宗力解釋,《刑法》是處罰侵害公益反社會行為,而通姦罪損及個人感情隱私,且僅具有報復性,無助於維持婚姻關係,立即失效。
進入婚姻的女性,若遇上丈夫外遇想離婚,首當其衝就是因為經濟能力匱乏,被迫困在婚姻泥淖中隱忍。民事訴訟是解決婚姻問題的主戰場,通姦除罪並不表示婚姻外遇者不需要面對民事賠償和離婚訴訟。
知名律師李怡貞也強調,預防外遇,事前兩人可以先擬定婚前協議,事後只要是踰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遇更可以當成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在10萬元至30萬元間。
李怡貞指出,若不斷發現配偶有新的外遇事實、對象,也可以一直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只要自己在婚姻中沒有過失,外遇者就無法主動提離婚成功,對方將只能乖乖提出滿意的金額。(余天拿人民納稅錢在國會打麻將遭批:「懶」豬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