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為護翁啟惠矛盾答辯掀議 蔡崇義3監委強渡公文「呷緊弄破碗」

蔡慧貞 2021年08月15日 19:57:00
疑為護航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右圖),蔡崇義等3監委竟「偷渡」公文給懲戒法院,因而鬧出監院同一天提了2份意見完全相左、內容矛盾的公文離譜情事。(合成畫面/李隆揆、張哲偉攝)

疑為護航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右圖),蔡崇義等3監委竟「偷渡」公文給懲戒法院,因而鬧出監院同一天提了2份意見完全相左、內容矛盾的公文離譜情事。(合成畫面/李隆揆、張哲偉攝)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第5屆監委調查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等情事,遭彈劾送懲戒後記申誡處理,至第6屆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3人在今年3月提出新的調查報告,翁啟惠據監院新提的調查報告上訴,懲戒法院請監察院出答辯狀,沒想到監察院竟然史無前例地在7月底同一天送出了2份意見完全相左、內容矛盾的公文給懲戒法院,一份公文來自原提案監委王美玉、一份公文則來自蔡崇義等3位調查新事證監委,意外引發監院「偷渡」公文且疑似魚目混珠爭議。

 

 

「魚目混珠」挨轟程序不正義 陳菊坐鎮不發一語

 

因蔡崇義等3人在7月底急著送到懲戒法院的公文尚未經過司獄委員會通過,直至8月11日才以報告案進行「追認」,結果卻踢到鐵板,翁案的提案監委王美玉直指蔡崇義等透過監院業務處發文懲戒法院的「核簽意見」公文違法、程序不對,要求撤回。當日司獄委員會會內爭執了1個多小時,監察院長陳菊全程坐鎮,不發一言,但在王美玉一夫當關強悍要求釐清法理情況下,最後該案仍無法追認,司獄委員會決議,該份3位監委的核簽意見公文「暫不備查」,提法規會研議後委員會再討論。

 

亦即監察院在7月底正式發至懲戒法院的蔡崇義等3位監委「核簽意見」公文,至今未獲監院的司獄委員會追認,等於監院為了翁啟惠案送了一份至今「名不正言不順」的公文到懲戒法院,監院內部議論紛紛,多認為丟臉丟到司法院去了! 

 

監委蔡崇義(圖)、王幼玲和趙永清為翁啟惠案,竟「魚目混珠」送一份至今妾身未明的公文到懲戒法院。(資料照片/沈粲家攝)

 

一監院熟悉相關法規程序人士直指,此事根本是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和趙永清3人為了維護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卻「便宜行事」,「好心辦了壞事」!

 

該人士指出,蔡崇義等調查監委們的核簽意見未正式經過委員會通過,逕自請監院業務處發文,疑似要「魚目混珠」地營造與提案彈劾監委的「核閱意見」是同一效力、兩案並陳公文,但程序惹議至今未獲委員會追認,「呷緊弄破碗」,鬧了大笑話,監委形同御史手持尚方寶劍糾查公務員違法失職,尤重行政程序,結果此次為了急著處理翁啟惠案,反而自失立場,違反程序正義,讓監察院丟臉丟到懲戒法院去了!

 

 

監察院8月11日召開司獄委員會,原排定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3位監委提出核簽意見送業務處轉懲戒法院的報告案,進行委員會追認,後與會監委,亦是第5屆參與提案彈劾翁啟惠的調查監委王美玉有備而來,當場要求改列討論案。

 

 

依《監察法》僅王美玉可提「核閱意見」 蔡崇義等人竟先斬後奏

 

蔡崇義等3位監委依事實、新事證自動調查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案,在今年3月完成調查報告,之後翁啟惠據此調查報告聲請再審,後遭駁回,翁啟惠3度聲請再審都敗訴後,今年6月8日上訴,懲戒法庭依規定詢問監察院意見。依據《監察法》第16條規定,「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接獲通知後如有意見時,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1條亦有明白規定,亦即依《監察法》和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明訂,監察院有關彈劾案件的答辯函覆懲戒機關,應由原來的「提案委員」才有資格提出「核閱意見」予懲戒機關。

 

提案監委王美玉(圖)6月底已提「核閱意見」,但監院業務處直到7月底才將其公文併同蔡崇義等3人有關翁啟惠案的「核簽意見」公文,在同一天以2份公文形式送至懲戒法院。(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也因此,提案監委王美玉於6月底提出「核閱意見」由負責處理彈劾案的監院「業務處」函復懲戒法院,監院業務處卻一直到7月底才把她的「核閱意見」公文併同蔡崇義等3人有關翁啟惠案的「核簽意見」公文,在同一天以2份公文形式送到懲戒法院。

 

依規定蔡崇義等人的「核簽意見」公文需經委員會同意,卻因急於在7月底和提案監委王美玉的「核閱意見」公文一起送到懲戒法院去,並未經司獄委員會正式通過,而是延至8月11日才要由委員會「事後追認」。

 

王美玉11日在司獄委員會上直接開砲,直指蔡崇義等人該份「核簽意見」公文「程序有問題」,並明確表達,「不能讓委員會追認這份違法出去的公文!」她認為,該份公文程序已經違法《監察法》,干涉原提案彈劾監委獨立行使職權了。

 

 

史無前例!監院同時發2份衝突公文 王美玉批違法要求撤回 

 

王美玉指出,依《監察法》和施行細則只有原提案監委的「核閱意見」公文才能由「業務處」以監察院名義送懲戒法院,至於其他監委依調查報告提「核簽意見」則是經委員會通過後,再將核簽意見或送陳情人在懲戒法院當庭轉交,或是由委員會函文懲戒法院「參考」,調查報告的「核簽意見」處理程序,怎麼做都不可能是如彈劾案的「核閱意見」,由業務處正式發文懲戒法院。

 

王美玉在會中一再表示「遺憾」,「監察院同時發給懲戒法院2份衝突的公文,這是史無前例的事,明顯已違反《監察法》和施行細則了!」

 

有監委認為,翁啟惠案無監院廉政委員會、國稅局等都已讓翁申訴成功,所以監院應讓冤錯案件有申訴平反機會。圖為翁啟惠(右)為浩鼎案出庭。(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監委趙永清則在會中表示,他覺得監察院應該要追求正義公理,幫受冤者回覆名譽,不應繼續製造冤錯案件,而翁啟惠的案子無論是監院的廉政委員會、訴願委員會,甚至國稅局都已經讓翁申訴成功了,所以監察院應該要讓冤錯案件有申訴管道,讓他可以有平反的機會。

 

 

會中監委高涌誠則表示,就實質面,他也不認同當時第5屆監委針對翁啟惠提出的調查報告,但現在的爭議在公文的「程序正義」,現在大家討論的是程序上的法制基礎問題,依監察院相關規定,懲戒法院是針對翁的彈劾案,現在所有彈劾案依據《監察法》第16條第2項和施行細則第11條,就是「繞不過她(指王美玉)」。

 

王美玉更不滿指出,即使在她發出去的「核閱意見」也有提到,有關翁「不實申報財產的行政裁罰已經本院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監院的新處理方式,她並未隱而不談,甚至請懲戒法院「自行斟酌」,所以她不解,3位監委為什麼非要繞過她,自行要求業務處發文送懲戒法院?又為什麼不能等委員會通過再發文,而要急著先斬後奏?完全違反程序正義!

 

 

蔡崇義辯「發函供懲戒法院參考」 監院聲明竟口徑一致

 

因該案在會中討論了長達1小時,最後司獄委員會召集人林國明裁示,當天蔡崇義等3人的「核簽意見」公文「暫不備查」,並未通過追認案,而是先交由法規會研議後再下次委員會再討論。

 

不過,監院針對翁啟惠案發了兩份自相矛盾公文的難堪情事在8月13日遭媒體披露,提案監委王美玉隨即發了「一個翁啟惠,兩個監察院?」新聞稿,另一方監委蔡崇義等3人亦發新聞稿回應,並強調,「依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作業規定,監察院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發函給懲戒法院提供其參考」;又「2函所依據的辦理來源不同,一係正式訴訟文件,一係提供懲戒法院參考意見,法律性質不同,皆屬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範疇」。

 

而監察院也以院方立場發出新聞稿,竟採與蔡崇義等同一口徑說法,宣稱,「二函所依據辦理來源不同,一係正式之訴訟文件,一係供懲戒法院參考之意見,法律性質亦屬迥異,惟均屬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範疇」。

 

蔡崇義等3人並非提案彈劾監委,但其提出的「核簽意見」依法有3途徑可轉給懲戒法院,但蔡崇義等人卻先斬後奏,違反程序正義。(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不過,對此熟悉監察法的監院內部人士指出,依法,蔡崇義等3位監委並非提案彈劾監委,他們提出的「核簽意見」其實依法有3途徑可以轉給懲戒法院,一是將核簽意見函陳情人,由陳情人翁啟惠當庭呈給懲戒法院;二是由司獄委員會通過後,由委員會正式發文給懲戒法院,將3位監委的核簽意見提供合議庭「參考」;三是「開大門走大路」的透過修法,修《監察法》及相關施行細則,明訂彈劾案的救濟途徑,但遺憾的是,3位監委急著救翁啟惠,竟不循依法正途走。

 

 

因此該熟悉《監察法》相關規定人士直言,監察院處理王美玉的核閱意見公文和蔡崇義等3位監委的核簽意見公文,程序明顯有誤,且犯了4個錯誤。其一是該案6月8日翁啟惠就已經聲請再審,提案監委王美玉早在6月底就已經提出,監院業務處為什麼非到7月底和蔡崇義等人法律位階明顯不同的「核簽意見」公文同一天、同一時送去懲戒法院?顯有製造監察院態度是「兩案並陳」的魚目混珠之嫌!

 

 

司獄委員會召集人+主查監委 蔡崇義疑「球員兼裁判」​

 

該熟悉監院人士更指出,第二個錯誤是既然蔡崇義3人提出的核簽意見只是供懲戒法院「參考」,並無時間急迫性,為什麼要趕在7月底先出公文,到8月再由委員會「追認」?尤其司獄委員會新任召集人林國明是8月1日才接手,蔡崇義等人的新聞稿宣稱,核簽意見的公文是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而7月時的司獄委員會召集人為蔡崇義,但他又是翁啟惠案提出「核簽意見」的主查監委,由他以司獄委員會召集人身分來同意3人先出公文之後再追認,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結果蔡崇義等急著出的公文,又未在8月11日的司獄委員會獲得追認,此時第二份公文名不正言不順,無疑陷代表出文的監察院長陳菊於不義!

 

司獄委員會新任召集人林國明(圖)8月1日才接手,蔡崇義等人稱,核簽公文是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而7月時司獄委員會召集人為蔡崇義,但他又是翁案主查監委,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亦且,8月11日的司獄委員會決議是蔡崇義等人的核簽意見公文不僅暫不予備查,且決議該案涉及法律爭議將先交由法規會研議,委員會之後再討論。監院知情人士指出,蔡崇義等人的核簽意見公文並未追認成功,孰是孰非尚無定論,甚至監察院業務單位的處理是否有違法問題仍未定案,此案法理尚未釐清,監察院本部就急著在8月13日發新聞稿,且和蔡崇義等3人的新聞稿「口徑一致」,監察院行政部門所為,顯然已嚴重侵害了監委由《憲法》賦了的獨立行使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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