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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公聽會】張靜:陪審或參審制度變革,是台灣司法重要里程碑

盧禮賓 2017年03月25日 21:50:00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今天(25日)參加司法國是會議第四組公聽會中,分別一一向與會法官發送玫瑰,他認為,今天的審、參審制討論,關乎未來司法審判制度變革,也將是台灣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攝影:李昆翰)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今天(25日)參加司法國是會議第四組公聽會中,分別一一向與會法官發送玫瑰,他認為,今天的審、參審制討論,關乎未來司法審判制度變革,也將是台灣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攝影:李昆翰)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25日增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公聽會,對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已有高度共識的司改方向,到底要採參審制或陪審制?進行大辯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張陪審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支持日本裁判員制度,司法院和法務部則力推參審制,誰會勝出,要待最後一次分組會議揭曉。

 

陪審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日本裁判員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參審制:司法院和法務部


這場公聽會五個分組委員都可自由參加,由第四分組召集人許玉秀主持。會中邀請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兩個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專家學者尤伯祥律師、林裕順教授列席,提供意見。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勢在必行的事情。(翻攝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第四分組 第一次加開會議You Tube)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首先陳述意見指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勢在必行,其中陪審制被很多學者和實務工作視為「夢中情人」,是令人著迷的制度,但是在台灣沒有實證經驗,我們總是擔心是否會和台灣司法水土不服。

 

「陪審制」有三大特質:

1.公平法院:人民與法官分工

2.精致審判:須很多事前準備,讓人民做最後判斷

3.檢察官舉證責任提高

 

★優點:判決無罪比例略高 ,對被告人權保障較佳

★缺點:1.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國民能否接受

            2.由國民組成,不受職業法官干涉

            3.獨立認定犯罪事實,可能存在違憲疑慮

 

高榮志舉例陪審制就像夢中情人,想追又怕配不上人家。民間司改會的立場是「只要求在一起的機會」,「以結婚為前提在一起試試看」。如果可以希望陪審制和參審制都可以試行,如果只能選一種就是陪審制。


他表示,陪審制有三個令人著迷特質,一是「公平法院」,人民與法官分工,人民是審判核心,法官退居第二線;因為人民不懂法律,必須很多事前準備,讓人民做最後判斷,本身就是精致審判,法庭活動一點都不神祕;檢察官舉證責任提高。重要配套包括:落實起訴狀一本、證據開示制度、審前準備程序、證據法則精緻化、刑法犯罪要件明確化等。


高榮志表示,人民參與審判和職業法官判決結果差異不大,但判決無罪的比例略高,可解讀為人民對有罪判決的要求較高,對被告的人權保障較佳。


高榮志不諱言,人民參與審判是精緻審判,尤其是陪審制,而司法也是有限的資源,人民參與審判案件所占比例不可能太高,各國的實際經驗顯示,大約僅有2~3%的案件,其中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挑選矚目、重大、爭議案件。 

 

 

因此,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並不是「全面換軌」。至少是一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與職業法官裁判併行的「雙軌制」。應搭配人民的「程序選擇權」,人民可以選擇使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或選擇放棄使用。尤其在試行初期,賦予人民程序選擇權,較可消除在試行時可能的制度變動疑慮。 


司改會提出具體訴求,建請司法院勿在未有實證經驗情況下,就決定政策走向,避免重蹈過去「先射箭再畫靶」覆轍;其次考慮參審制和陪審制是否均可分別、分區小規模同時試行。待累積實證經驗,再制定最終決策全面實施。

 

「日本裁判員制」特點:

1.由職業法官與平民共同擔任裁判者角色的折衷制

2.兼有職業法官和人民參審

 

☆不論是否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都應該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即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書李宜光律師指出,台灣是大陸法系國家,長期由職業法官專司審判工作,與人民陪審制並不相同。所以,建議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較不需花費太長時間,又能漸進達到人民參審制度理想。(翻攝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第四分組 第一次加開會議You Tube)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書李宜光律師指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目的,在於藉由人民的參與,協助職業法官正確認定事實、妥適量處刑罰。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長期由職業法官專司審判工作,與人民陪審制並不相同。


他表示,由於人民陪審制的發展有一定歷史,是由非法律人擔任法官工作,對於證據取捨以及法院審判程序,經長期實證經驗,發展出一套嚴密規定。台灣如果要採取人民陪審制,就可能要將我國已經實施數十年的審判制度完全推翻,「打掉重鍊」,建立新制度,對於我國法制的破壞及重新建立,需要花費極長時間。


李宜光表示,制度沒有絕對好或壞,而是價值衡量。如果現行制度下,要儘速引進人民參審制度,可以「接枝改良」,建議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該制度是由職業法官與平民共同擔任裁判者角色的折衷制,兼有職業法官和人民參審的優點。至於人民被告對程序要有選擇權,是由職業法官審判或由人民參與的審判。                      
                                                            
他強調,如要獲得公正審判,在刑事訴訟配套方面,為避免職業法官與人民參審員受到起訴卷證的汙染,而產生不利於被告的預斷心證,不論是否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都應該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即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參審制」特點:

1.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合審合判」

2.人民多元意見觀點,免於恐龍法官出現

3.人民參與更公開透明,審檢辯易讓人民親近

4.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

 


法務部陳述指出,陪審制由國民組成,不受職業法官干涉,獨立認定犯罪事實,可能存在違憲疑慮。其次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國民能否接受,都是問題。由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參審制,可能較無違憲疑慮。


司法院則指出,透過英國海外殖民地,很多國家因而有陪審制,但這些國家馬上面臨與自己國家本土法制、文化不相融的情況,紛紛轉而改成參審制,也有英美法系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廢除陪審制。


此外,即使英美法法系國家,陪審審理範圍也不斷縮減。許多人主張陪審制,沒有提到的是,只有2.5%案子是進入陪審審理,其餘97.5% 是透過被告與檢察官認罪協商處理。


司法院指出,很多國家改採參審制,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合審合判」,帶入人民的多元意見和觀點,刺激法官思考,免於自以為是,可以給司法正面影響。司法院希望審判程序,有人民加入參與更公開透明,審檢辯更易讓人民親近,實現法官與人民溝通對話,在判決中呈現人民的法律感情,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延伸閱讀】

我們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幻想(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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