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釋憲案雖由國民黨38位立委提出,來自綠營的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水利自救會會長黃金春卻才是主攻炮手。(合成畫面/張哲偉、反對水利會黑箱改制臉書)
憲法法庭5月24日舉行農田水利法釋憲案言詞辯論,預計2個月後將做出宣判,儘管該案是由38位國民黨立委和水利自救會代表聲請釋憲,不過國民黨團委請的訴訟代理人是出身綠營的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又一起參與釋憲的水利自救會會長黃金春,不僅是民進黨的前中常委,更是民進黨內「挺英大將」,但24日當天黃金春以擔任前桃園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關係人」身分到庭論辯,直指農田水利會的資產不是公有財產。
這場由國民黨立委們提出的釋憲案,無論是事前提出農田水利法違憲的主張和論述,當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到之後質疑大法官邀請學者公正性的攻勢等和蔡政府的攻防戰,代表提案的國民黨反而淪為了配角,蘇煥智和黃金春才是直指農田水利法違憲的主攻炮手,形成了綠營要角槓上民進黨政府,並指控蔡政府「開民主倒車」的荒謬景況。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蘇煥智持續炮火全開,指控大法官邀請的4位出席專家學者中,3位認為新法不違憲,但他們的背景均與政府部門有關有違公正性,尤其學者吳啟瑞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二所所長及助理院長,長期參與政府的研究案。
蘇煥智指出,該研究院的背後是「財團法人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是非農業專業,專業在經濟領域的吳榮義,該基金會在2016年8月蔡英文就職總統後才成立,短短5年內接受政府委託案件高達55件、委託金額高達2.8963億元。
蘇煥智更以吳啟瑞在2018年7月於政大科法所的碩士論文「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困境與制度續造」指出,吳啟瑞在論文最後強調,「本文大膽指出最終建議:社團公法人仍為農田水利事業體最佳經營模式」,但吳在憲法法庭上卻改口說,「傳統分成17個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秉承政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的經營模式,現在應變已經失靈,改制應屬國家依法行使組織形式選擇的自由」。蘇煥智痛批,「蔡政府用2.9億來收買學者,就是為了沒收水利會!」
蔡政府趕在2020年10月農田水利會改制期程前,由民進黨團於同年6月召開臨時會修訂「農田水利會法」,當時來自雲林的民進黨立委蘇治芬與多位農委會官員和雲林農田水利會會長洪國浩曾共同舉行說明會,蘇治芬的主張和說法,正足以代表民進黨長久以來對農田水利會的看法。
蘇治芬表示,現今農田水利會失能,導致雲林地區有許多水利灌排設施早已老舊不堪,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機能,因此她爭取中央補助經費4360萬元用來整治虎尾、土庫等多個鄉鎮的農用水路系統,這些工作原應由地方農田水利會負責,但長期遭到忽視,希望未來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能有所改善。
黨政高層指出,實際上,蘇治芬認為農田水利會失能,造成農民灌溉設施、農用水路系統長期損壞失修,但農田水利會組織卻又長年成為特定政黨把持的選舉組織動員系統,正是民進黨內長久以來對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的基本看法和普遍認知,也因此蔡英文在2016年接任總統,且民進黨在立法院取得過半席次後,才會積極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組織,畢其功於一役。
不過,父親黃金德是前桃園農田水利會總幹事的桃園立委黃世杰,因長期從法制面研究農田水利會組織,他對蔡政府對農田水利會的改制主張持不同意見,甚至選擇在2020年臨時會的「農田水利法」修法草案的大會投票表決中甘願缺席受罰。
黃世杰認為,雲林或部分南部農田水利會的財務狀況欠佳,或未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的情況,不能以偏概全地代表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的全貌,以桃園農田水利會為例,從清朝就是桃園在地農民在管理,相關農水路土地也都為農民所有,甚至連灌溉渠道的設置都是農民、地方士紳自己出錢,而非政府出資,國家僅被動認可或核准 。
黃世杰指出,很清楚的無論是公共埤圳、台灣水利組合、水利委員會或是農田水利會的法規,都是以人民為發起人、財產來自於人民,也因此國民政府來台,17個農田水利會並不屬於政府「接收日產」的資產範圍,只是因為政府公權力移轉而「接管」,並非「接收」。
黃世杰說到,後來中華民國政府在立法賦予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地位時,亦明知農田水利會並非由政府創設、出資,而為日治時期已設立的「人民法團」,且所有土地皆由會員出資歷年累積購置而成,但顯然現在政府和一些學者在處理水利會改制過程,並未清楚理解農田水利會的歷史沿革和實況。
黃世杰進一步指出,在2020年10月政府逕自決定將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機關時,卻直接將17個農田水利會的資產「接收」,原本登記的17個農田水利會的土地一夕之間在地政事務所中改成「農委會農田水利署」所有,登說原因竟是「收管」,政府公部門直接將人民的私產「接管」,連17個水利會的銀行帳戶也直接失效,成為政府的財產。
黃世杰和桃園農田水利會的訴訟代理人、律師吳欣陽均指出,農委會稱1917年埤圳業主權已全面性徵購,埤圳失去私有財產性質,但他們調閱1917年桃園廳轄下地區的埤圳狀況,卻發現桃園廳「公共埤圳」的灌溉面積為2643公頃,「認定外埤圳」的灌溉面積有32849甲,但屬於「官設埤圳」灌溉面積為0,亦即桃園超過9成以上的灌溉面積並無官設埤圳負責,所以很清楚的桃園農田水利會轄下的埤圳灌溉設施均為「私產」,而非公產,農委會主張「1917年全台埤圳失去私產性質」的說法,「尤其對桃園地區並不適用!」
吳欣陽更指出,過去在陳誠擔任省主席時期,或是1973年蔣經國主政時,1993年李登輝時代,都曾經想要將農水利會改制為政府組織而不可行,最主要原因就是卡在「水利會的財產是私有財產」,如果要將水利會改制為機關組織,將私產變公產,就必須要「政府徵收」。
吳欣陽清楚指出,1993年李登輝時代原本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增訂第39條之1,「行政院應於3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但到了1995年李登輝卻又改絃易轍修改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的修正草案,將39條之1改為,「行政院應於本修條正公布日起2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吳欣陽說,李登輝時期從打算將水利會改制政府機關後一改作法,甚至還修法加編預算將「水利會費由中央全額補助」,當時行政院竟還自言1993年提出的修訂草案是「不合理條款」,再提出的修正理由是,「多年來,水利會一直本自治原則運作其會務,在台灣經濟繁榮史上,功不可沒。唯82年(1993年)對該會組織通則修正時竟加上不合理的條款,規定該通則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3年,且行政院將於3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納編。」
「因此為了讓水利會以自治體制繼續存在,以符合事實需要,並兼顧民眾福祉,爰加以修正之。」早在「農業專家」前總統李登輝時,就已清楚確立了水利會的「人民自治團體」性質了。
吳欣陽認為,現在政府直接將水利會改制並逕行接收資一的作法明顯違憲,政府想要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機關,就應將水利會所有的相關資產進行清算後徵收才是,而非簡單粗暴地以一紙公文就將17個水利會的「私產」改劃為「公有財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