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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心】法務部修法:被害人不滿刑事判決  可自行上訴

盧禮賓 2017年04月28日 17:18:00
追求真正司法公平正義,不只是對被告做出懲罰,邱太三認為,也應該讓被害人在過程中了解被告犯行,和表述自己看法。(圖片取自民視新聞)

追求真正司法公平正義,不只是對被告做出懲罰,邱太三認為,也應該讓被害人在過程中了解被告犯行,和表述自己看法。(圖片取自民視新聞)

法務部28日發布第四波自我改革系列「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就刑事訴訟程序傳統上處於邊緣地位的被害人權益,將透過《刑事訴訟法》增定被害人訴訟參加的相關法制,賦予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納入包括參與訴訟程序、聲請調查證據、對量刑表示意見,以及單獨提起上訴等。法務部邱太三表示,精進改革方案在強化追訴效能、保障被告人權的同時,檢察體系將更努力照顧犯罪被害人權益,讓訴訟制度更加圓滿。


法務部為提升被害人訴訟上地位,規劃在刑事訴訟上引進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並提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5月2日第五次會議「評估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被害人的參與」版本,具體提出改革方案,將在分組員議中討論。


法務部表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主要圍繞被告權利保障,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主要是以證人身分參與偵查與審判程序,被害人及家屬聲音常被忽略。傳統觀點認為給被害人錢就夠了,讓被害人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只是提供被害人機會,在法庭上擔任復仇者角色,目的只是要使被告刑期更重;但隨著時代演進,世界各國都已跳脫這種傳統觀念,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益,已是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改進方向,我國《刑事訴訟法》欠缺完整思考,規範仍嫌不足。


法務部擬定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列專章,賦予被害人訴訟主體的地位。明列以下事項:特定類型的案件被害人方得為訴訟參加;符合案件類型犯罪之被害人,仍應於法官徵詢檢察官意見後,經法官認為適當而裁定許可後,方得參加訴訟。提起公訴後,為參加人代理人之律師得閱覽卷證,審判期日,應通知參加人及律師到場,參與整個訴訟過程。


為釐清事實或被告犯罪動機,如檢察官或被告未聲請調查證據,參加人得聲請調查該證據。於審判期日得對事實、量刑表示意見。對判決不服者,得單獨提起上訴,上訴後仍由檢察官負責公訴。


法務部28日舉行「一路相伴.我懂你心」自我改革系列第四波記者會。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 精進被害人保護作為,將在《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參加訴訟的法制,參考德國、日本法制,將被害人當成告訴人,已在研擬相關草案最後階段,預期在半年內提出法制。


邱太三表示,訴訟審判的刑罰不只是單純對被告懲罰,也要回應社會對被害人公平正義的要求,被害人在過程中了解被告犯行全貌,表達自己心聲、對追求公平正義的期待,對生理、心理重建有一定幫助,可讓訴訟制度更加圓滿。


在法制完成立法前,法務部也啟動配套作為提升被害人訴訟能力,包括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在起訴書附上「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或由專人協助告知案件偵查、訴訟程序資訊,讓被害人感覺在任何過程都有相關人士協助。


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無論起訴或不起訴,主動以最迅速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家屬,避免被害人在媒體報導得知案件偵查結果,有意外突襲的壓迫感。


此外,實施社會矚目案件加害人動態及出監通知機制,矯正署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由保護協會於必要時,徵詢被害人對加害人假釋的意見,提供矯正機關作為假釋審核參考。但為避免造成被害人困擾,會在案件初始先確認被害人接受徵詢的意願,體恤被害人需求與感受。


被害人或其家屬有知悉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需求者,得透過保護協會向矯正機關申請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通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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