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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戒嚴真實上演】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 媒體記者怒槓士檢

盧禮賓 2017年05月12日 19:03:00
司改會委員黃致豪明天將在會議中提案,包括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未報請該管地檢署同意,不得將進行中偵查案件披露,要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者究責。在真實狀況中,士檢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導火線就是偵查不公開。(攝影:李昆翰)

司改會委員黃致豪明天將在會議中提案,包括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未報請該管地檢署同意,不得將進行中偵查案件披露,要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者究責。在真實狀況中,士檢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導火線就是偵查不公開。(攝影:李昆翰)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的衝突「自古有之,於今為烈」?媒體記者採訪司法、警政新聞最常踢到鐵板的就是涉及偵查不公開的案件,長久以來記者與檢警調機關保持「諜對諜」的關係,相互拉鋸,有鬆有緊,維持「恐怖平衡」;最近士林地檢署以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拒絕提供偵查中案件任何訊息,關係降到冰點。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偵查不公開與媒體報導議題著墨甚多,委員和列席的相關單位,將長久以來媒體記者與檢警調機關基於互信建立的互動默契和採訪模式,攤開來談,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對於記者在機關內的採訪方式等,有諸多批判,但有媒體記者認為部分委員的發言內容,與現況不符。

 

事實一:媒體不是愛寫什麼就怎麼寫,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事實上,媒體自律隨著民主法治觀念,不斷精進。甚至過了頭。以不久前民意代表舉行記者會揭露「女作家之死」,涉誘姦女作家的「狼師」全名,即便「狼師」與女作家非親非故,沒有與被害人產生聯結而致被害人身分曝光之虞,幾乎所有媒體還是用「C師」代號,直到衛福部「解禁」,同意此案不必隱去C師與女作家全名。「這不是媒體自律,什麼是媒體自律」?況且媒體報導內容也不能恣意而為,如果涉及不實報導,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事實二:檢警調是「有限度」公開資訊,哪是予取予求

 

反之,檢警調機關也絕非沒有偵查不公開的概念。在主動提供資訊內容或採訪限制上,並非任由媒體予取予求,而是有限度的公開,雖然無法滿足媒體需求,媒體也不能多說什麼,雙方秉持互信和默契,不至逾越紅線。但是,雙方也常常為了取得「平衡」,互相拉鋸,甚至發生摩擦。


例如最近士林地檢署在新檢察長張清雲接任後,作風大變,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有媒體記者抱怨,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都以無關「公益」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資訊,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

 

記者請求提供適當資訊 反被教育要「相互體諒」


在與媒體茶敘時,雙方「開誠布公」溝通,媒體記者提出最低限度的請求,請地檢署適度提供資訊,以利新聞報導。


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也直白地表示,媒體記者在他的辦公室,「吵也好、罵也好、咆哮也好,就是要進一步的資料」,他站在新聞連繫人立場,也想要發表對記者的想法,認為記者要有良好形象,要具備3點,不情緒化、專業用心不草率,互相體諒。


不過,襄閱主任一席話,令線上記者紛紛憤而離席,不歡而散。線上媒體記者駁斥襄閱主任的話,根本與事實不符,記者在他的辦公室,是以近乎懇求方式採訪,「記者誰敢對發言人咆哮,以後不要在線上跑了?


檢察長張清雲則表示,任何偵查中的案子一經媒體報導,都可能造成不可預測的結果,對案件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他曾向上級建議案件偵結以前都不應該發布新聞,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必須遵守。 


司改第一分組委員追加提案為落實偵查不公開,應加重對違反規定的機關的責任立法,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來機關與媒體的互動關係、司法警政新聞的採訪報導等會產生何種改變,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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