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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隱憂

盧禮賓 2017年06月02日 12:42:00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以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等案為例,由於法定刑度在3年以下,所以若馬英九二審被判有罪,就不能上訴。(攝影:李隆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以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等案為例,由於法定刑度在3年以下,所以若馬英九二審被判有罪,就不能上訴。(攝影:李隆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法定刑度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輕罪案件,以及竊盜等部分類型案件,禁止上訴第三審法院,導致實務上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實質僅一審判決確定,無法上訴救濟;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等,一審馬獲判無罪,柯上訴二審,由於馬被訴的罪都是3年以下輕罪,未來同樣有一旦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的隱憂。


針對這類案件二審「突襲性」從一審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的情況,司法院提出上訴制度的改革,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並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提案討論。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是依照案件類型,包括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及法定刑度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輕罪案件,禁止上訴最高法院。


刑事廳統計,2012至2016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終結件數,每年大約300至400件。

 

針對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而不得上訴情況,司法院提出上訴制度的改革,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並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提案討論。(資料照片)

 

不管二審有罪或無罪 上訴一定被駁回


最高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黃國忠表示,基於司法資源的分配,不可能所有案件都上訴到最高法院,這是審級制度的設計,也是立法形成自由,現行制度這類二審確定案件,無論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或一審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上訴一定被駁回。


以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等案為例,馬被控涉犯《刑法》第29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之教唆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祕密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修正前《個資法》第41條第1項、第44條之教唆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洩漏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等,法定刑度都在3年以下。


該案台北方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柯建銘提起上訴,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將來如果二審改判馬有罪,即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有違《憲法》訴訟權的保障意旨​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這類案件被告在一審獲判無罪,經上訴二審改判有罪確定情況下,無從循通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表面上看似經過二個審級審理,實際上最後有罪判決因無上訴機會,形同只經過一個審級審理,有違《憲法》訴訟權的保障意旨。


此外,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生效施行,具國內法律效力。而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


2013年、2017年國際獨立專家或國際審查委員會來台,審查我國國家報告後所做成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指出,「在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某些案件類型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在這類案件,被告第一審法院被判無罪而在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就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

 

2017年《兩公約》審查委員會來台,審查我國國家報告後所做成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指出,被告一審被判無罪而二審被判有罪,就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已違反了《公政公約》規定。(攝影:陳品佑)


「根據《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為讓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必須修訂,好讓每位第一審法院被判無罪、但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之被告,得以有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司法院研議可能改革方向,認為透過修法的方式解決,應屬較為可行的改革方案。也就是刪除現行第376條以案件類型及法定刑度,禁止輕罪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改以規範上訴理由方式,使此類案件均有機會上訴第三審,以符合《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及《公政公約》精神。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瑞斌和錢建榮表示認同。


刑事廳說,當初考量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日增,法官不勝負荷,擴大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範圍,因此如廢除此條文規定,必須考量第三審法院所增加的案件負荷。但如果搭配金字塔型訴訟架構的改革,未來上訴第三審的理由規定更為嚴格,相當程度應可減少第三審上訴案件數量,緩和第三審法院案件負擔的原來考量基礎自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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