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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教育部認管中閔台哥大2兼職均違法 法律意見主張「沒資格再選校長」

蔡慧貞 2018年04月28日 15:05:00
教育部27日宣布不予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但未排除管中閔的校長遴選資格。(攝影:葉信菉)

教育部27日宣布不予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但未排除管中閔的校長遴選資格。(攝影:葉信菉)

台大校長人事案進入延長賽!教育部27日晚間召開記者會宣布,台大遴委會委員(指蔡明興)和被推薦人(管中閔)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因此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並要求台大重新回到校長候選人推薦資格初審階段,亦即在教育部最後的決定,並未排除管中閔的校長遴選資格,教育部長吳茂昆也表示,管中閔能否再次參選,教育部交由台大遴委會來決定。

 

教育部召開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所做出的「法律研析意見」中指出,管中閔於台大同意之前、台大與台哥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之際,即已兼任台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因此調查後認定,「違法事證明確,且均與教育和倫理事項重要相關、亦未曾於遴選程序揭露,教育部應不予以聘任」;甚至在這份跨部會諮詢小組提出的「法律研析意見」中更直指台大人事單位作業違失說,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間存有重大利害關係,「相關情節卻未經台大適時揭露」,致遴委會無從就有關事證充分檢視審議,以決定本件是否構成法定迴避事由,甚至在欠缺完整資訊的情況下,就管中閔之適任性進行判斷,終以「不適格之候選人為當選人」「其遴選組織、過程與結果顯有失公正,難認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相符」。

 

教育部於「法律研析意見」中指出,管中閔於台大同意前,即已兼任台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教育部提供)

 

因此,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提出的「法律研析意見」,最後更具體建議教育部,「不予同意聘任案」;又以求慎重,重大應重新辦理遴選程序;且認為,管中閔「違法兼職」既然已經事證明確,「依法自不得再參選遴選」,亦即相較於教長吳茂昆以尊重校園自主,將管中閔能否遴選資格交由遴委會來認定,其實教育部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在法律研究和調查後,根本認為管中閔違法在先,教育部不僅不應同意聘任,甚至在台大重辦校長遴選時管亦不具有再參選資格。

 

教育部的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在法律研究和調查後,認為管中閔違法在先,教育部不僅不應同意聘任,甚至在台大重辦校長遴選時亦不具有再參選資格。(教育部提供)

 

教育部打臉台大 校方認管兼職未違法意見「不可採」

 

在教育部公布的這份法律意見書中,完整地陳述教育部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的事證和理由,該份「法律研析意見書」中指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依台大2017年2月18日修訂的「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中「注意事項」第3點明確載明,「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校外兼職」。

 

經調查,管中閔在去年5月2日提出的「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所記載,其申請兼職台哥大獨董期間為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又據國立台灣大學校人字第1060057574A號函,台大係於2017年10月2日正式函知台哥大與管中閔同意兼職乙事。「足見管中閔於台大未正式通知其是否意見兼職申請前,即已自2017年6月14日起違法先行兼任台哥大獨董。」

 

「法律研析意見」認定,管中閔自去年6月14日起違法兼任台哥大獨董。(教育部提供)

 

又教育部對於台大校方有關管中閔兼職的諸多說法,認為「台大說明意見,並不可採」。教育部調查指出,台大聲稱,台大校長楊泮池係於2017年5月17日即指可該申請案,於2017年5月17日核准時即為「核准日」,然產學合作尚未書立,故屬「附條件之同意」,後續簽署之產學合作契約有效期間即為經核准兼職期間,並以「行政流程落差」為由,認「核准同意日常與兼職起日有落差,然核准效力仍生溯及效力」。

 

但教育部調查認為,「簽辦表」屬內部簽呈,尚未對外產生意思表示的效力,管中閔明明是在去年5月提出申請,台大到了同年10月才正式函文台哥大和管中閔同意兼職,管中閔及台哥大又如何得知台大校長楊泮池已在同年5月17日批可該兼職案?而自認在6月14日就可以兼職獨董了?並認為在7、8月參加台大校長遴選資格亦沒有問題?顯見管中閔在去年7月參與校長遴選時是違法兼職台哥大獨董的狀態。

 

針對管中閔兼職台哥大獨董一事,「法律研析意見」認為台大說明意見「並不可採」。(教育部提供)

 

不只任獨董違法  連兼職薪資報酬委員也違法上任

 

又退一步說,根據教育部的調查,台大直到去年9月29日才和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和學術回饋金契約完成,並到了10月2日台大才發函同意管的獨董兼職,但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和台哥大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前,就以台哥大獨董身分參與公司運作,其行為其實已違反相關法令,即使台大校長楊泮池已在5月17日就核准了管的兼職,但台大尚未和台哥大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亦即管中閔在去年6月14日起開始兼任台哥大獨董時,其實仍未符合「專任教師兼職獨立董事」之規定。

 

此外,對於管中閔於台大同意前,及台大和台哥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前,不僅兼任獨董,還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經教育部調查,台大和台哥大辯稱,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全體獨董為審計委員會當然委員、董事會亦委任全體獨董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獨立董事相同。但實際上教育部調查發現,管中閔是在去年8月1日提出的「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辦理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兼任申請案,台大教務處教務長郭鴻基在去年9月22日始代理校長批可,但管中是自去年6月14日起就開始兼任台哥大該職務,又依台哥大的相關紀錄顯示,管中閔在去年8月31日前,已實際出席參與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所以無論如何,管中閔和台大校長即使堅持「校長核准日」就是「同意兼職日」,管中閔在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一案上,亦已屬「違法兼職,事證已臻明確,至為灼然」。

 

「法律研析意見」認定,管中閔在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一案上,亦已屬「違法兼職,事證已臻明確,至為灼然」。(教育部提供)

 

且管中閔是分別向台大送出在台哥大獨董和審計委員會和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兩兼職的簽辦表,且分別由校長楊泮池和教務長郭鴻基簽准後發函,顯見兩案屬不同職稱職位。從教育部的調查可以看出,台大事後向教育部辯稱管中閔兼職合法的諸多說辭,其實漏洞百出。

 

目前監察院亦就台大校長遴選案和台大處理管中閔兼職案的諸多缺失進行調查中,實際上,無論是監委們的調查,或是教育部在27日公布的處理管案結論和調查內容都可以發現,監院和教育部均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產生「重大行政瑕疵」,罪魁禍首應該是「台大校方」,因為台大校方在行政作業過程,未能完整揭露校長候選人的相關資訊,才會造出此次台大校長遴選出現遴選委員和被推薦人間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事後遭外界質疑,台大校方卻不思亡羊補牢,而是一再堅持、宣稱管中閔的兼職無違法,也讓整個校長遴選和產生當選人過程,一步錯步步錯,社會紛擾不已,監察院勢必追究台大校方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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