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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無期更審】小燈泡父母盼程序謹慎明快 「別耗費在法律研究」

王怡蓁 2019年01月29日 14:42:00
告訴代理人丁穩勝指出,小燈泡父母希望更審程序應謹慎明快,不要淪於法律研討會。(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告訴代理人丁穩勝指出,小燈泡父母希望更審程序應謹慎明快,不要淪於法律研討會。(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小燈泡命案於29日開庭更審。2016年3歲女童小燈泡在內湖街頭被男子王景玉隨機砍殺。一、二審皆判無期徒刑,三審因認為全案有未調查完整的部分,因此發回更審。被法官問及上訴理由時,王景玉表示:「我有精神病,符合減刑規定。」辯護人針對發回理由傳喚5名專家學者,但遭檢方以及告訴代理人反對。

 

針對最高院發回理由,王景玉辯護律師提出聲請5名法律專家學者,但檢方以及告訴代理人皆反對聲請,告訴代理人丁穩勝也指出,小燈泡父母希望更審程序應該謹慎明快,不要淪於法律研討會。

 

行兇時仍具辨識力 二審卻憑思覺失調減刑

 

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認為自己是古代的堯,不受法律制裁,必須殺害一名四川女子,將來才能與女子傳宗交代。105年王男騎車至西湖國小附近,隨機尋找不特定的女童最為行兇對象,剛好女童小燈泡與其母經過,因而將小燈泡推倒,壓制在地,並持菜刀猛砍,導致小燈泡當場死亡。

 

本案在一審中,因兩公約規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處以極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因王罹患思覺失調症,認定他欠缺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也判無期徒刑三審中指出,榮總及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都指出,王景玉在犯罪時,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但二審卻直接以思覺失調症為理由,以《刑法》第19條減刑;另外,對於原判決中,在刑後監護處分的相關規定並未說明清楚;最後則是原判決中並未回應檢方的上訴理由,最高院以上述三點,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3歲女童小燈泡2016年在內湖街頭遭男子王景玉(圖)隨機砍殺,王嫌一、二審皆判無期徒刑,三審因認為全案有未調查完整的部分,發回更審。(攝影:李智為)

 

當被承審法官曾淑華問及上訴理由,王景玉表示有精神疾病,所以符合減刑。但最高院發回的理由中,對於犯案時的辨識能力是否有顯著降低認為有調查必要,因此,庭中的攻防也以辨識能力、兩公約以及《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範作為重點

 

被告辯護人今日當庭呈上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除了要函調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資料,也聲請傳喚5名專家學者進行鑑定。辯護人分別針對最高院提出辨識能力的部分、控制能力、假釋的預防、兩公約來聲請證人的鑑定。辯護人指出,王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但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而導致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就是本案的重點,因此需要聲請法學專家以及醫生進行意見的補充。而過去三審中,都擔任王景玉辯護人的律師黃致豪今天並未出席,由另一名律師出庭辯護。

 

聲請專家調查? 檢方全體否決「資料夠多」

 

對於聲請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的部分,檢方全部表示不同意。檢方認為,在部分學者的聲請中,辯護人未提出該學者是否受過司法精神鑑定訓練,其他學者雖有相關研究,但沒有實務經驗。在兩公約的討論上,目前已有夠多資料,不需要聲請鑑定,至於聲請醫生的鑑定,如果對於鑑定報告存疑,應聲請原單位補充鑑定,而不是第三方

 

被告辯護人則認為,無論是進行科技部的計畫、政策研究還有研討會及論文發表,這些專家學者在各自專業領域都能符合作為證人的資格。而鑑定報告上,的確應該要請原單位進行補充鑑定,但從過去的精神鑑定經驗中,也有必要請第三方提出審查意見。

 

丁穩勝認為,法律學者的鑑定是法理解釋,若非對本案事實作認定的話,就沒必要傳喚,小燈泡(圖)的父母不希望更審程序耗費在法律研究上。(取自「小燈泡-從同理開始,用愛心點亮」臉書)

 

檢方認為,縱使這些學者有參與計畫及演講,但「充其量只是象牙塔的研究資料」,與實務有段距離,如果需要論文參考,合議庭可以直接引用文獻,不需要傳喚證人。

 

最高院盼就兩公約、人權報告、刑法19條釐清

 

告訴代理人丁穩勝表示,就最高院的發回理由,他們希望合議庭能夠就兩公約、人權報告及《刑法》第19條的競合與適用來釐清。對於《刑法》第19條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判斷是二元論,但不是二階,心理鑑定、行為責任的法律評價不應切割,而是對話。他認為,法律學者的鑑定是法理解釋,如果不是對本案的事實來作認定的話,就沒必要傳喚,但合議庭如果需要,可以考慮引用文獻,小燈泡父母不希望更審程序耗費在法律研究上。

 

丁穩勝庭後指出,事實的部分都已調查清楚,因此更審應該要明快,不要淪於法律的研討會。對於被告辯護人聲請專家學者來做鑑定,丁穩勝認為,有價值的文獻都歡迎引用,但事實認定屬於合議庭的權責。關於兩公約及《刑法》的適用討論,他也希望合議庭能做進一步釐清。他表示,對於小燈泡父母來說,也希望更審能謹慎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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