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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淪性侵犯】陳龍綺定讞後「逃亡」 被蒸發的時光該怎麼賠?

王怡蓁 2019年03月03日 10:57:00
圖為去年遭撤銷無罪判決的林金貴(右3)、獲冤獄補償1728萬元的鄭性澤(右2)與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左1)。(資料照片)

圖為去年遭撤銷無罪判決的林金貴(右3)、獲冤獄補償1728萬元的鄭性澤(右2)與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左1)。(資料照片)

「DNA鑑定不排除涉案,而遭判有罪」,這是冤案平反者陳龍綺涉入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原因。2010年,陳龍綺與朋友聚會,而遭控性侵陪酒女子,當時DNA鑑定結果不排除陳龍綺涉案,最終他遭判4年徒刑。2013年義務律師團以其他鑑定方式資料開啟再審,確認排除「陳龍綺的DNA」,最後陳在2014年獲判無罪確定。

 

陳龍綺在聽到有罪判決後,他便帶著妻小逃亡,歷經8月,近5年的訴訟,最終獲得平反,但在現行的《刑事補償法》下,皆是當事人曾遭受人身自由的限制,才能獲得補償。在國是司改會議中,陳龍綺也參與第一分組的討論,最後決議,應減低冤錯案件產生,並且強化救濟機制。

 

陳龍綺因「DNA鑑定結果不排除」而被控性侵女子,遭判4年徒刑;陳歷經近5年訴訟後終獲平反。(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民團提修法草案 助重返社會並刪不當法令

 

有鑑於此,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初步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現行的《刑補法》,僅在人身自由、生命受侵害者,提供補償。其中兩個主要方向為,非金錢的補償方式,如何協助冤獄平反者在復歸社會後,得到協助。另外則是應刪除現行法令中,對於被害人的「可歸責」程度來決定補償金額。

 

冤平執行長羅士翔指出,司法誤判有罪確定後,透過非常救濟獲判無罪者,都是經過艱辛的過程才得到改判,但現行法令,僅以人身自由遭限制作為補償的基準,未考慮到判決受害者的其他損害。因此,修正草案中擬修訂經非常救濟程序改判無罪者,可依法請求國賠、慰撫金及無罪確定證明。

 

 

「可歸責」讓補償打折 變相羞辱被害人

 

在現行法規定下,補償請求的當事人如果具「可歸責」事由,法官可酌減補償金額,降為一日1千到3千元。可歸責事由的定義是,自招犯罪嫌疑或誤導偵查、審判者,像在另一名平反者鄭性澤的刑事補償案例中,法官指出案發時,鄭性澤帶著槍出現在現場,因此打個折,將請求的最高金額5千減為4千元。羅士翔認為,「可歸責」認定等於是再度檢視受害的犯罪嫌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他認為:「此條文形同再次羞辱被害人,應該將羞辱式的可歸責審查條件刪除。」

 

對此,司法院根據司法院釋字670號解釋及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曾召開修法公聽會。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指出,國家在行使刑罰權的公共利益下,讓人民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的特別犧牲時,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合法的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自由情況下,應給予補償。

 

據現行法的具「可歸責」事由,在鄭性澤刑事補償案例中,因他案發時人也在現場,因此請求賠償最高金額從5千減為4千元。(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在司法院修法草案的方向,預計將原條文的第7條「可歸責」的部分刪除,並將補償金額調整為一日3千到5千元,不會有酌減到1千元的情況。

 

「逃亡自清」無補償規範 德國日本不賠

 

對於陳龍綺案是否要補償,蘇素娥指出,因陳龍綺的人身自由未受限制,這與法規範意旨不同。她指出,如果人民可接受,國家財政可負擔,也是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但類似陳龍綺定讞後逃亡的案例,通案來說,數量很龐大,因此要考慮補償的原則及國家財政是否能負擔。蘇素娥指出,德國與日本在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況下,原則上沒有補償或是慰撫金的機制,也就是說,德、日立法以人身自由遭限制作為立法基礎。

 

由於冤案受害人不屬於更生人,也不屬犯罪被害人,因此他們無法享有任何社會復歸機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也指出,應加強冤案受害人的救濟機制。蘇素娥指出,由於此部分是跨部會的議題,需要衛福部、勞動部、法務部等有關單位的協調,因此,司法院也跟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討論,責由行政院協調。法務部則表示,冤案受害人並非更生人也不是犯罪被害人,因此要等到司法院修法,才能進行下一步動作。

 

至於已研議刪除的第7條「可歸責」事由,卻在司法院版本第8條中再度出現,條文指出,「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此條文遭羅士翔批評為「好像借屍還魂」。

 

林金貴2007年涉槍殺計程車司機遭判無期徒刑,入監逾9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26日最高院撤銷再審的無罪判決。(取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對此,蘇素娥認為,這是經過實證研究指出,過去刑補判決中法官會考量的依據有,當事人的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等,因為有前述的事由,導致國家不得已羈押當事人,但後來做出無罪判決,也耗費許多人力物力,因此,條文中明定,只是將可歸責事由具體化,許多法官也認為還是需要保留可歸責事由。

 

司法院​:不當刑求加碼賠 金額擬上調3-5千元

 

至於公務員行為違反或不當情節,像是刑求的情況,蘇素娥表示這當然就要多賠,但無論增加或減少,未來修法都擬在3千到5千元的範圍內。

 

蘇素娥說:「冤案零容忍,但像陳龍綺的類似案件,是否能一律適用《刑補法》,應該要詳細區分。」她表示,由於再審與非常上訴後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例不少,如果《刑補法》未來修法沒有時間的規定,可能導致,有《刑事訴訟法》以來,在非常救濟後無罪的人,都可以請求補償,將對國家財政造成負擔。目前相關的數據資料還在統計,且還有大量資料需要研究,因此會再跟民間團體開會討論,她指出:「司法院沒有反對修法,但必須有法理基礎。國家的錢,人民的錢如何規劃使用,要審慎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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