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槍口下的選擇形同強迫 學者籲「利用權勢性侵」加重罰

王怡蓁 2019年04月22日 16:50:00
作者池谷孝司追蹤4起老師對學生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案例中發現,加害的老師以「權勢」向學生施壓。(人本教育基金會提供)

作者池谷孝司追蹤4起老師對學生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案例中發現,加害的老師以「權勢」向學生施壓。(人本教育基金會提供)

在《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一書中,作者池谷孝司追蹤了4起老師對學生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在這些案例中,加害的老師以權勢向學生施壓,例如私下邀約學生,在性侵害學生後,解讀為師生戀,另一起案例則是導師利用國小女學生對對他的好感,希望與學生發生肉體關係,甚至突襲親嘴;更以控制成績、洩漏考題等方式,說服受害學生接受其情感。

 

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群認為,上述的案件中,都有清楚的事實及線索認定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件,且都具有「利用權勢」的因素。當學生面對教練的威嚇,產生恐懼而順服脫下衣服,或模仿小狗叫的行為時,教練明知學生的決定能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且削弱了學生自主做決定的能力。

 

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群。(取自中原大學法學院官網)

 

 

法學教授:利用權勢就是一種結構上的強制行為

 

在許多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中,校園中師生關係涉及權勢結構,因而,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可能落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的範疇。

 

然而,我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與《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刑責相比之下,前者最高可處五年徒刑,後者最高卻是十年有期徒刑。徐偉群指出其中的盲點。他表示,當老師碰觸到學生的隱私處時,被認定適用「利用權勢猥褻罪」,但換成一般人碰觸別人的隱私處時,卻是「猥褻罪」,因為身份的不同,卻讓加害者的懲罰變輕,像是輕饒了加害者。

 

在有上下關係的性犯罪案件中,像是:師與生、上司與下屬等,進入司法程序後,因為「權勢」關係過度被關注,就會落入「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的適用範圍。但徐偉群強調,「利用權勢就是一種結構上的強制行為」。立法者當初在立法時,有注意到利用權勢是結構上的強制行為,卻未意識到這就是強制行為,導致因權勢而屈服的同意,成為了自願,因此立法者認為,受害者既然同意了,受到的傷害也較少,進而稀釋了加害者的責任。

 

「在槍口下的選擇怎麼會是自主的同意呢?」徐偉群直言這是立法者的誤認,這樣的同意,不是自主意識,卻還是制定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中相對較輕的刑責。

 

 

主張刑責應等同「強制性交猥褻罪」甚至加重

 

徐偉群認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減輕的「強制性交猥褻罪」,是立法的錯誤,因此,法定刑應該等同「強制性交猥褻罪」

 

但他也指出並非有師生關係的性騷擾案,就必然發生「利用權勢」的情況。在屏東一起疑似校園性騷擾的案件中,一女學生被同學目睹常跟男導師相擁,且女學生坐在男導師腿上,畢旅時,女學生也曾用嘴餵老師吃水果,女學生也跟同學表示,曾跟老師親過嘴,在男導師傳給女學生的訊息中也曾出現親暱對話:「……妳是特別的,讓我想疼、保護」、「想要讓妳有一個可依靠的力量跟後盾」。

 

經同班學生家長向學校申訴疑似有師生戀的情況,造成其他同學的困擾後,學校通知女學生家長,並申請調查。校方依法組成調查小組後,但因雙方都否認有戀愛關係,最後僅認定老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記過,並完成8小時的心理輔導。

 

在這起屏東校園的案件中,徐偉群認為因調查報告並不完整,若僅從片面的報告中來看,疑似師生戀所造成其他學生的不適感,也許可以認定為校園性騷擾的一種,但很難認定成老師「利用權勢」或是有強制行為。

 

但他指出,法律有其侷限性,在一事件中,若老師行為不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不代表他的行為是對的。

 

 

畏於權勢、舉證定罪難 被害者求助案件少

 

在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2019年提出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的案件非常少。在最高刑度為5年的情況下,多數被告只被判處6個月到1年。而據司法院統計,近5年《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之件數,最低5件,最高12件,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最低5件,最高13件,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自2015年後未有案件,5年合計僅2件,件數非常低。

 

監察委員王幼玲(圖)、林雅鋒及楊芳婉2019年的調查報告指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的案件「非常少」。(攝影:李智為)

 

調查報告指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的案件中,被害者畏於加害者權勢,而不敢向外求助。監委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看見權勢不對等的情況,還有定罪數量這麼少的情況,是否是因為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在「未違反其意願」的要件前提下,是否難以進一步舉證或論斷「利用權勢」的成立。

 

徐偉群表示,的確有可能在類似的案件中,是以強制性交、猥褻罪來起訴,而非《刑法》第228條,但也可能是這些案件根本沒進入司法程序。

 

他認為,從另一種角度思考,「利用權勢」的加害者,像是老師,就是「違反特別信賴關係原則」,從這種角度來看,甚至應該加重處罰

 

 

女師吻學生當懲罰 「應把強制行為當紅線」

 

在另一個性平事件中,有一名國中女教師會趁學生上課打瞌睡時,親吻學生臉頰或脫去學生的襪子,甚至威脅學生再不清醒,就要以親他做為懲罰。在學校的調查中,老師坦承親吻行為,數名學生也都作出指證,且有學生感到不舒服,但老師以「洋派作風」做辯詞。後續調查小組認定,老師的「洋派作風」可能有性騷擾嫌疑,卻又說不成立,僅安排學校輔導。

 

徐偉群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先不論女老師對學生是否有「性」方面的意圖,但突然親吻學生,就是強制行為,有觸犯強制罪的嫌疑。以他的觀點,許多老師就是沒把「強制行為當成紅線」,他舉例最常見的校園強制行為就是體罰,延升到性的層面,就成為強制性行為。他認為在校園中,經常忽略學生的自主性與受害情況,再加上文化的因素及對法律的不了解,導致許多校園中師生強制行為的問題。

 

徐偉群認為校園中常忽略學生自主性與受害情況,加上文化因素及不諳法律,導致衍生許多強制行為如體罰的爭議。(翻攝自人本基金會)

 

「司法有帶頭的效果,如果司法層面可以告訴大眾,不當管教是強制行為,應該畫下紅線,就不會只被當成一般管教」徐偉群指出,如果司法系統不認為這些強制行為有問題,就只會被校園系統內自行解決,更被學校號稱的專業所凌駕,無法適時檢視這些行為是否「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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