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陳怡成,也是一名律師,她認為,修復是化解衝突,促進者以中立及同理的方式。(攝影:張哲偉)
修復式司法推動9年以來,在台灣已收案近2000例,其中大小刑事案件都有。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的陳怡成,也是一名律師,她認為,修復是化解衝突,促進者以中立及同理的方式,協助當事人渡過「卡關的人生」,讓他們找回力量,解決衝突。
陳怡成說,有人誤以為修復式司法是調解、原諒或賠償,都不只是這些,重點是「看到全人」,看見他們後,才會理解在你面前的兇手、壞人,跟我們一樣都是活生生的人。陳怡成強調,受傷是帶有個人經驗的,有些人可能覺得沒什麼,卻造成當事人一輩子的生命創傷,甚至改變對社會的看法。
陳怡成曾經處理一起情殺割喉案件,被告不滿女友提分手,因而殺害對方。2013年,該案透過犯罪保護人協會轉介,已在高院審理中。雖然在一審法庭中,被告有向被害人家人下跪道歉,被害人母親也表示原諒兇手,看似雙方和解,但並非如此。
該案啟動修復的程序中,由於司法程序還在進行,而且涉及嚴重的刑責,某種程度上,是會影響當事人投入修復的程度。像在一審刑事庭中,當法官問被害人母親,會希望法院怎麼判刑時,被害人母親順從內心回答了「不希望一命換一命」,同時卻又感覺到自己背叛了親友的情感與期待。當被害人母親得知對方律師民事庭中要求被害人家屬對求償金額舉證時,甚至表示被告家境清寒賠不出錢,無異是二度傷害,甚至質疑起被告懺悔是否真心?
陳怡成當時接案家訪時,發現被害人母親雖然表示願意原諒對方,但是還在創傷期中,有明顯的創傷症候群的現象,所以決定讓修復程序慢下來,也等司法程序告一段落。過程中,陳怡成持續和雙方互動,也透過探視被告時,向他表達被害人母親對他的期待,鼓勵他用自己實際的行動,臝得原諒。
修復過程中,被告藉由促進者的引導,學習覺察情緒,理解情緒後面的需要,平靜自己的念頭,一年多來,被害人母親透過被告對外徵文的投稿,了解他的成長故事與內心想法的轉變,又經由被告寄出自己在獄中長達半年以上的情緒日記,看見被告努力在日常生活中降伏自己的情緒,轉變自己的行為,由於被告前後大概2年的努力,終於讓被害人母親同意與其見面,進入修復會議。修復會議上是種理解與告別,雙方都帶著勇氣繼續往人生的下個階段前進。
「要回到當事人身上去看衝突點」陳怡成說,每個人創傷期的長短不一樣,如果在創傷階段進行修復得太急,可能對被害人是二度傷害,人在受傷卡關時,無法聽進對方說的話,甚至會將對方妖魔化。
執業超過30年的陳怡成,過去接的多是民事、商事案件。自從進入修復式司法後,她慢慢理解人們不信賴司法的原因,因為在司法程序上,只論犯罪當時行為的一個切面來判斷,但犯罪的成因不是從當下一個行為刊使,而是一連串的生命經驗所造成。「司法程序對人不感興趣,被害人想多陳述些心情,法官就會說『與本案無關』。」陳怡成認為,某種程度上,加害者在司法程序中也會「被害化」,當個人的生命故事被漠視,就形同「人性被抹滅,只剩犯罪行為」,促使行為人啟動羞恥的羅盤,升高防衛,就更不願主動承擔責任。
「被害人要的真相跟法律上的真相有時是兩件事」陳怡成說,她曾遇過受害者家屬想了解的是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家人遇害當下有沒有受苦?家人最後的一句話是什麼?但從法律的構成要件上,這些問題無法獲得解答,有時這些困惑會加深被害家屬的自我譴責,不斷地問自己,如果哪一個點多做些什麼?或不做些什麼?是否就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被害家屬甚至會認為是自己的錯,造成家人遇害。
律師陳孟秀擔任過犯罪被害保護人協會主委,也是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她認為,在司法程序中,無論是法庭還是調解,都不太講感情,調解過程有時像在喊價,她說在車禍案件中,如果被害方知道對方肇事的原因,可能因為工作太累或是趕著接孩子而肇事,通常就能理解,而不是只有冷冰冰的賠償金額,有時不是金額的問題,而是情感面卡關。
陳孟秀也認為,被害人在司法程序可能會不舒服,在司法過程中,都只討論加害者的犯罪要件,最後才問被害方一句,希望怎麼量刑?但許多被害人希望在司法程序中陳述意見,或表達內心的悲痛。當問到被害人還有其他管道表達想法,但根據陳孟秀的經驗,多數被害人認為,在法庭上表達才是正義,卻往往被忽略。而修復式正義也許能夠彌補現行司法程序在情感照顧上的不足。
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助理教授朱惠英指出,修復式司法的主要精神在於讓加害者同理受害者的感受,過去的研究也認為,同理被害人感受後,會降低犯罪。朱惠英表示,但從近年美國在性犯罪的研究指出,加害者要同理被害人並不容易,但如果讓加害者意識到犯罪的代價,也許就會認為犯罪行為不值得去做。從這個結果來看,朱惠英認為:「也許同理自己比同理別人容易吧。」
雖然修復式司法目的很好,但目前也尚不能看到具體成效。在司法程序上,朱惠英認為,只有判刑對被害人的傷痛修復來說,沒有太大的作用,被害人真正在乎的是,加害者有沒有真心悔悟。朱惠英說,修復式司法是否真能達成同理對方的效果並不知道,但還是要持續去做。
在許多重大刑案中,往往還不知道兇手為何犯下該案就已伏法。北檢修復式司法促進者陳韻琴認為,不只是律師想知道為什麼,受害者家屬也想知道為何兇手痛下殺手,這是死刑也沒辦法做到的事,受害家屬沒有機會了解為什麼,也許讓他們更難走出悲痛,她呼籲政府機關應抵擋社會輿論,在找出原因前,不要貿然執法。
修復式司法並不限於偵查階段進行,在法院審理或是定讞案件都可以進行。陳怡成認為對於在監者進行修復,應優先做與家庭或重要他人的修復,為社會復歸做準備,她認為修復,是種基本人權。但在殺人案,或重大死亡案件,修復應由受害方主動提出,因為這類案件比較敏感,應先考量受害方的意願與狀況,這也是對被害人的尊重。至於死刑犯的修復,國外有利用被害人團體做角色扮演或空椅或書寫的方式進行,這樣的方式維護被告的人權也兼顧被害人的權益。少年事件的修復,她也強調,應該多致力於少年與原生家庭的親子修復方案,較加被害的調解,更加重要。
經過修復式司法程序的案件,如何才算是達到成功的修復呢?陳韻琴說:「從促成事件當事人對話的角度而言,有時很難以有無達成協議,來論斷修復成敗。」曾經有一起因父子失和的家暴案件,進入修復程序,令陳韻琴印象特別深刻。當事人雙方雖同住一屋簷下,但長期缺乏良性互動,不理解對方的真實想法,因此,當雙方進入修復會議時,透過對話,讓親子雙方有機會聽見對方的心裡話,姑不論對話會議最後的協議有無成立,但修復程序所建立的對話平台,已發揮了協助雙方當事人坐下來對話、溝通的功能了。
陳怡成則認為,修復式司法的成功與否是光譜般的呈現,從部份修復到完全修復,但是否修復不應只由促進者判斷,而是要有客觀的指標。陳怡成認為,看見加害與受害方的完整生命故事,而不是犯罪當下的事件,讓人們渡過「卡關的人生」,找回生命的力量,也許就是修復式司法中最重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