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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兩年以上徒刑就可羈押 司改會:滿可怕的

盧禮賓 2016年11月03日 15:40:0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警告,「為了會跑掉的少數人,剝奪大多數人以自由之身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謀求逆轉權利,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攝影:李隆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警告,「為了會跑掉的少數人,剝奪大多數人以自由之身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謀求逆轉權利,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攝影:李隆揆)

為預防被告逃亡規避執行,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提出重啟強制處分的意見,對非羈押中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重新審查羈押必要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警告「為了會跑掉的少數人,剝奪大多數人以自由之身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謀求逆轉權利,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提出重啟強制處分的修正意見,也就是刑訴法第312條,修正並增加「非羈押中之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依職權重新審查被告有無逃亡之虞,而應予羈押必要性。

 


司改會董事尤伯祥表示,以司法院設計條文,只宣告兩年以上徒刑,就要重新審查是否予以羈押,不用考慮其他理由,「滿可怕的」。(取自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會董事尤伯祥表示,台灣現行訴訟採覆審制,一、二審都是事實審,有罪事實認定是浮動的,一審有罪事實認定可能是錯的,二審可以推翻。即便三審也兼管二審的事實認定。有罪判決確定之前,被告的無罪推定是沒有被推翻的。既然如此,單只有罪判決,即便宣告重刑,都不會是構成羈押的充分理由,還要加上其他理由,才可以有罪羈押,以司法院設計條文,只宣告兩年以上徒刑,就要重新審查是否予以羈押,不用考慮其他理由,「滿可怕的」。

 

尤伯祥表示,無論二審、更審,逆轉改判無罪的案件不少,為了會跑掉的少數人,剝奪大多數人以自由之身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謀求逆轉權利,會不會違反比列原則?且有罪羈押,一審判有罪就關進去的人一定不少,看守所能負荷嗎?有這個條件嗎?

 

防逃應「有罪羈押」

 

不過,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祕書戴東麗檢察官則表示,以她之前擔任北檢執行科主任的實務經驗,曾經發生某金控公司董事長涉犯背信罪,在法院宣判兩年徒刑當天就搭飛機跑了,從此沒回台灣,人犯執行前逃跑,第一個被監察院調查的就是檢察官。

 

她說,這名被告在一審檢察官就限制出境,起訴之後法官沒有裁定限制出境,每次都準時開庭,出國就寫報告給法官,結果在宣判當天跑了,以目前草案有法防範嗎?實務上從法官判決確定到送達檢察官執行,有很大空窗期,檢察官在防逃上,希望朝有罪羈押的立法政策取向,才能真正防逃。

 

戴東麗說,對被告而言,逃亡幾乎沒有成本,可以賭一賭,大不了被羈押,沒有刑事責任脫逃罪,因不符合目前法定脫逃罪要件,所以為何有這麼多人逃跑,被抓回來,最多被關,無論偵查、審判或執行,都沒有損失。

 

 

法務部對防逃也建言,對判刑3年以上被告採行「有罪羈押」。交通大學金孟華教授說,很多人說美國法是採有罪羈押,其實不是,而是判有罪以後推定要羈押。與美國法最大不同,美國法提到判決有罪以後,法官重新考量要不要羈押,應讓被告提出反證,證明除了沒有逃亡或對他人造成危險,同時是可以提出上訴,而不是拖延策略。

 

台高院法官邱忠義擔憂「有罪羈押制度」,在我國採覆審制之下,會不會有冤獄問題,恐徒生爭議,要審慎評估,訴訟制度要有配套。刑事廳長蔡彩貞對此表示,有罪羈押制度在幕僚作業過程中,確有疑難,也就是我國採覆審制的狀況,在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可能翻轉,這是制度會發生的問題。日後全國司改會議,就刑事訴訟制度,要適時調整。

 

強制庭很難實現

 

另外,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案件,因一、二審不同看法,來回抗告、重新裁定。台北地院庭長吳冠霆表示,台北地院9月成立強制處分專庭,9月初樂陞案被告4度4關,強制庭有一位法官因勞累生病,發燒多日,他擔心這種情況會持續下去。如要讓強制庭有效運作,羈押聲請和抗告程序要有合理規畫,最好是由二審作終局判斷,裁定押或不押就結案。

 

吳冠霆指出,「即時抗告」制度在民國九十幾年的刑訴法研修會就有提出,之後不了了之。即時抗告如由地院合議庭處理,在法院組織法規定要成立強制處分庭後,「是不可行的」。他說,以全國第一大院台北地院,強制處分庭勉強擠出5位法官,假設羈押抗告要由地院合議庭處理,扣掉先前一位獨任審理法官,剩四位法官,要湊出三位組合議庭,可行嗎?如果有人請假,根本無法進行。台北地院都如此,無法想像其他法院如成立強制處分庭有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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