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伴侶的母國需要承認同婚,目前僅有26個國家的人可與台灣人登記結婚。(攝影:李景濤)
2019年5月17日,台灣正式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然而,在跨國同性婚姻上,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伴侶的母國需要承認同婚,因此目前僅有26個國家的人可與台灣人登記結婚。
根據內政部統計,同婚正式開放登記從5月24日至6月22日,共有1173對,其中包含28對跨國伴侶。然而,等待結婚的跨國伴侶遠遠超過28對。許多來自亞洲國家,除了像日本、韓國等尚未開放同婚登記的國家,在某些國家如馬來西亞,同性性行為甚至違法。
在同婚開放登記的第一天,許多跨國伴侶明知會遭到拒絕,仍是到達戶政事務所。他們希望,在一起分享喜悅之外,被拒絕登記後取得證明,仍有進行行政救濟的機會。但他們更希望的是,能有暫行的行政措施,讓分隔兩地的伴侶可以相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跨國同性伴侶來台相聚,需要想盡各種方式,除了申請學生簽證、工作簽或是觀光簽來台,特殊身份者甚至只能在第三地見面。至於在台戀愛的移工,則是受限於12年的限制,時間一到,便不能再來台灣,若是不想出境而逃逸,則需面臨隨時被逮遭遣返的風險。
上報曾採訪過一對台灣、馬來西亞的跨國伴侶,凱俐與阿唐。一開始,開設出版社的凱俐希望以工作簽證讓阿唐來台進行翻譯工作,卻礙於工作簽證中對學歷的限制,無法申請。她們也曾嘗試觀光簽證,凱俐指出,台馬的觀光簽是30天免簽,最多可以申請60天的簽證,得延長兩次,她倆的朋友成功延長,在台待了半年,但阿唐卻未成功。
最後阿唐決定就讀台灣的大學,以及考取馬來語導遊證照,成功以學生簽證在台居住邁入第三年。阿唐說,馬來語導遊是專業人士,在她畢業後,可以留在台灣工作。兩人為愛申請簽證的過程,看來浪漫,卻是燒錢又費時。她們也參與跨國同婚平權聯盟,從聯盟中,接觸過至少100對的跨國伴侶。
簡至潔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在跨國伴侶的部分會形成四種情況。跨國伴侶若來自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如荷蘭、美國、南非等26國,跨國婚姻便可成立;對方若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的國家,像日本、義大利等,跨國婚姻無法成立;對方若來自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婚姻不但不能成立,連伴侶註記都有困難;若對方來自中國,婚姻雖能成立,但需要陸委會提出行政配套才有可能進行婚姻登記。
司法院為主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機關,對於跨國同婚的問題,司法院於六月份開會研議。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象為外國人,至於港、澳人士則是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而中國對象則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於陸委會的主管範疇。
而「涉外民事適用法」規範,婚姻的成立,需要雙方本國法皆成立。
李國增指出,會議中主要討論方向有兩點,一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直接適用或根據該法的第24條第二項準用「涉外民事適用法」。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個討論方向為是否放寬「涉外民事適用法」的範圍,以便開放母國沒有同婚合法化的外籍人士可登記同性婚姻?李國增指出,有學者認為,不需要放寬,應該與異性婚的規定一致;也有學者基於公平性,認為應該給予放寬,才能符合司法院釋字748解釋的婚姻平等自由的保障。李國增表示,目前司法院尚未有定見,還會辦理第二場會議,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
李國增強調,司法院並非處理跨國伴侶是否能登記結婚,而是同婚合法化後,跨國同婚是否還需要修法,以及當同性伴侶在台上法院處理紛爭時,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簡至潔則認為,也許不需要修法,而是透過行政機關函釋,給予暫行措施。她指出,「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規範,適用外國法時,如結果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過去台灣、柬埔寨通婚因禁婚令之故,台灣的行政機關放寬證明要求,讓台柬伴侶能夠申請來台。
簡至潔認為,這證明政府機關認為婚姻權是基本人權。她直言,台灣政府既然已挺過輿論壓力,就應該讓婚姻有真正的自由平等,不要拿掉性別後,還有國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