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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陳同佳自願「投案」也可減刑 但遲遲不來未顯誠意

王怡蓁 2019年10月26日 18:30:00
港人陳同佳來台受審,至今仍遙遙無期。(湯森路透)

港人陳同佳來台受審,至今仍遙遙無期。(湯森路透)

潘曉穎命案凶嫌陳同佳23日出獄,香港政府稱陳同佳願意赴台「自首」,陳也在出獄當日表達自首意願。日前總統蔡英文表示,陳同佳遭通緝,沒有自首問題,如果來台就只有逮捕。知情人士透露,蔡陣營傳出港方對台灣法律認知不同,在得知陳不符合「自首」得減刑的要件後,不斷延後來台時間。勸說陳赴台投案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甚至表示,可能在台灣大選前都不會來台


 

陳同佳受審案 王東元:根本不符「自首」要件

 

在陳同佳案中,光是台港不同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爭議,就讓人霧煞煞。港府及陳同佳在投案部分,皆是以「自首」二字,但台灣法界人士指出,陳同佳根本不符合台法規的「自首」要件,要不是港方弄錯,就是用語上有差異。

 

曾任書記官的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東元表示,根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他強調,自首的要件是:嫌疑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王東元表示,向法院自首也可以,但通常法院都會請嫌疑人先到地檢署自首。

 

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承辦的士林地檢署經傳喚、拘提嫌疑人未到案後,才發布通緝,非常明顯地,陳的犯行已遭偵查機關發現,並不具「自首」要件。王東元表示,只能稱為「投案」,但他也表示,刑法上並沒有「投案」一詞,這是口語的用法。

 

曾任書記官的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東元(如下圖)表示,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承辦士林地檢署經傳喚、拘提嫌疑人未到案後發布通緝,陳犯行已遭偵查機關發現,並不具「自首」要件。(取自香港有線新聞)

 

王東元指出,在他任職書記官時,曾遇到來自首的家暴案件加害人以及內線交易案的嫌疑人,他說會來自首的嫌疑人大多理由都是為了減刑。

 

 

自首定義港方誤用 「自願」投案可能對減刑有幫助

 

律師黃帝穎也表示,按照台灣刑法對於「自首」的定義,陳同佳並不符合自首。他認為港方不理解台灣對自首的定義,因此誤用。他也表示,曾看過一些自首的案例是「伴屍」案件,可能手刃親屬後伴屍多日,後來才報警自首。

 

若非「自首」,那「投案」是否能減刑?王東元表示,不管其他因素,只從表面上來看,陳同佳是自願來台投案,在法官量刑上,《刑法》第57條的減刑規定,可以參酌犯罪後態度來作為減刑的考量。他認為,「自願」投案可能對減刑有所幫助,但犯後立即逃亡也同樣是犯後態度的一環,法官也不會指參酌這兩項因素,一增一減,可能差距不會太大。

 

律師黃帝穎(下圖右一)表示,按台灣刑法對「自首」定義,陳同佳並不符合自首。(湯森路透/張家銘攝)

 

外界指出,香港已廢死,但台灣尚未廢死,陳同佳犯下殺人重罪何須跑來台灣接受司法審判。王東元認為,該案已非單純法律爭議的案件,還涉有高度的政治因素在裡頭。從台灣的《刑法》規定來看,無論是外國人在台灣犯下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或台人在外國犯下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台灣都具有司法管轄權。王東元表示,政治因素讓該司法案件變得很複雜,目前台灣掌握殺人物證,只差人來台灣,如果說缺乏港警訊問的自白,那就人來台再問一次就好。

 

至於通緝犯身份是否來台就會遭逮補?王東元表示,通緝是強制被告報到的作法,一但發布通緝,就是請全國領土內的執法者,含陸海空單位都一起尋找被告,一找到人,不需拘票就可以拘提或逮捕到案。因此,陳同佳若是真的自行投案,一進到台灣領土,就會被航警逮捕。

 

陳同佳赴台時間不斷延期 黃帝穎:這就是政治理由

 

黃帝穎表示,從目前港方的說法來看,在在顯示香港已非正常法治狀態。港府在聲明中,否認「政治操作」,但管浩鳴也表示沒有政治操作,更表示陳同佳赴台「自首」時間不斷延期,甚至稱暫緩三個月,待選後才來台。黃帝穎認為這就是政治理由,甚至稱管的說法打臉港府跟他自己。

 

黃帝穎認為,港府的矛盾作法不止一樁,台灣提出檢警赴港押人的要求,但港府以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拒絕,港府也表示,根據香港法規,陳同佳出獄後就是自由人。但黃帝穎說,陳現在住在警方安排的安全屋,代表不是真正自由人的狀態,港府說法不斷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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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陳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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