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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停擺3年 司改會提案監察院為第3條司法救濟管道

蔡慧貞 2020年10月18日 18:56:00
眼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遲未進展,司改會將再提案主張「監察院為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管道」。(司改會提供)

眼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遲未進展,司改會將再提案主張「監察院為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管道」。(司改會提供)

蔡英文總統2017年8月召開並討論完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滿3年,如今更邁入蔡總統連任的任期,民間司改會今年9月召開記者會檢討蔡政府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進度,直指政府只重視如《國民法官法》等少數指標法案的推動,對更多攸關人民福祉的司改議題卻停滯不前。其中有關「司法科學與冤案救援」議題,無論是成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或是訂定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共用的證據法則;還有「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至今沒有任何進度」。

 

民間司改團體認為,蔡政府在強化司法救濟制度上毫無進度,求人不如求己,第6屆監委上任後,民間司改會成員10月初赴監院拜會監委們,說明將CCRC救濟制度由監察院發動的構想,提出《監察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正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訂定的非常上訴和再審2司法救濟管道外,再明文新增「監察院為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管道」,司改會未來也將向立法院展開遊說修法工作。

 

 

司改會​推冤案救濟3管道 監委避嫌只「聲挺」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率相關成員10月初赴監察院拜會時,與會監委們固然對「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的制訂高度重視,也認同監察院長期以來受理民眾陳情,對司法冤案調查與爭取平反具有一定功能,但因值此朝野立委高喊修憲「廢考監」的尷尬時候,為免外界認為由蔡總統提名的第6屆監委們在上任後有「自肥」之嫌,因此監委們只能表達對司改會力推成立CCRC、提出草案的修法動作樂觀其成,但卻對推動修法的行動則愛莫能助了

 

司改會批政府只聚焦《國民法官法》等少數法案,攸關人民福祉的司改議題進度卻停滯。(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司改會批司法院力擋CCRC 「監察院對我們很重要!」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接受《上報》記者訪問時指出,司改國是會議中決議推動成立CCRC「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政府至今沒有任何進度,司法院雖就再審程序提出修法,但與司改團體主張的CCRC冤案特別救濟制度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再審門檻實在太高了,司改會之前曾拜訪司法院,但「司法院根本拒絕就CCRC進行修法」!

 

林永頌認為,現行司法救濟途徑,其一是再審,但法官多不願意開啟再審,非常困難;至於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要最高法院承認法官判錯了,更改判決,更是難上加難,多徒具形式。所以林永頌直言,司改會長期推動司法改革和冤案平反的工作上,「監察院對我們很重要」!

 

林永頌說,監察院過往無論是在監督法官審判違法失職的效果上,還是針對冤錯假案的死刑犯提出調查報告和建請檢察總長和司法院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監察院均和司改會有長期互動和信任關係,因此司改會提出的「刑事特別救濟制度」草案,並提案授權監察院為CCRC的發動主責機關。

 

 

「再審」開啟率遠低他國 修法後不再法官獨斷

 

司改會調查發現,就司法院統計,我國高等法院2015年至2019年,每年准予開啟再審的件數平均為11.4件,平均是千分之1.69,5年前甚至是千分之1.1,這樣的再審開啟率 ,相較其他國家相當低,究其原因,常見討論者有審案負擔同儕壓力、錯誤判例或司法尊嚴等,所以為制度性解決冤案救援的困難,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曾做出決議,建議台灣應仿英國CCRC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或如蘇格蘭、挪威及美國的北卡羅來納州等,透過獨立於司法權外的機構來檢視有罪確定的案件有無冤抑。

 

林永頌指出,司改會所提出的CCRC發動機制,主要的修法精神,「再審的開啟」不再只是由法官來決定;至於能否開啟再審的發動機制則是成立專庭審議,其中包含法官以外的外部委員來共同檢視決定;另外再審案的審判以參審或陪審方式與法官共同審視再審案件。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現行司法救濟途徑之一是再審,但法官多不願開啟再審。(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就司改會提出的「刑事特別救濟制度」草案,擬修《監察法》第24條,「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 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過往依監察法,監察院只能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的工作及設施進行調查和糾正,對司法院、考試院僅能對失職人員提出彈劾,在司改會的修法提案中,增列監察院也可以對司法院及考試院行使糾正權。

 

 

另修監察法 司法院、法試院也會被糾正並質問

 

另監察院第25條則是配套修法,不僅行政院,增列「司法院及法試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簽復監察院,監察院得質問之

 

另新增《監察法》第25條之1,「行政院、司法院,或有關部會接到調查報告後,應為適當之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又「前項清形,監察院確信受判決人受有冤抑,應受無罪判決或認該判決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情節重大者,得向司法院設立之『專庭』提起救濟」;「前項專庭之組織及審理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司改會指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現行監察院運作,受理遭判決有罪確定的人民陳情冤屈,經監察院調查後,如認為有罪判決之人確受冤抑;或相關執法人員有疏失致該有罪判決之結果確有違法侵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者,監院提出調查報告,並函請法務部研處非常上訴、再審事宜,以為個案救濟。

 

 

死囚陳冤無罪案例多 凸顯監院刑事審覆必要

 

在實際運作上,司改會認為,有多起有罪判決確定經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進而重啟審判,改判無罪,其中不乏死刑案件,如蘇建和等3人、徐自強、江國慶、鄭性澤、謝志宏等,顯見現行監察院確有扮演獨立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刑事判決覆審機關的必要。

 

死刑犯重啟審判改判無罪案例不少,如蘇建和(黑衣者)、江國慶、鄭性澤等。(資料照片/沈粲家攝)

 

因此,司改會主張,為增加錯誤判決的「非常救濟」管道,使遭錯判的人民有更高可能重啟審判,增訂「授權監察院」,於確信受判決人受有冤抑誤判,而應受無罪判決者,得向法院提出救濟,明文確認「監察院為獨立於司法之外的刑事審覆機制」,形同新設第3種刑事非常救濟機制。

 

至於「專庭」的組織及審理程序,司改會則建議修改《法院組織法》,新增「司法院應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裁判監察院認應救濟之刑事確定案件。」

 

 

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司改會擬納非法官人員

 

在司改會的設計規劃下,司法院下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的成員組成,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專庭的組成成員為確保其客觀中立審視已判決確定案件,特定加入「法官以外」人員

 

明訂「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必須包括這5大類人員,有現任法官、曾任法官或檢察官10年以上,且現未執行律師業務者;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10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5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還有社會公正人士。該專庭審判長由庭員互推選,審判長及庭員任期2年。

 

另外,還有修《刑事訴訟法》,明訂「監察院認有救濟必要之刑事確定案件,由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院依確定案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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