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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蔡總統司法改革成功嗎──從美國陪審制的實踐談起

陳師孟 2023年04月27日 07:00:00
美國近期三大案在訴訟程序上都依法採用了陪審制,對堅持抗拒陪審制的台灣司法當局極具啟發性。(翻攝自網路)

美國近期三大案在訴訟程序上都依法採用了陪審制,對堅持抗拒陪審制的台灣司法當局極具啟發性。(翻攝自網路)

近來躍上美國媒體最熱門的司法話題有三個:首先是前總統川普付給A片女星大筆封口費涉及報假帳,被紐約市曼哈頓地區法院的大陪審團 (Grand Jury) 起訴,如果其後再經陪審團判定有罪,將是史上美國總統被刑事定罪的第一人;川普還有一托拉庫的其他案件浮上檯面,包括多年前他在百貨公司的女士更衣間性騷女作家、在其「海湖山莊」 (Mar-a-Lago) 私藏白宮機密文件、以及他在選後急電喬治亞州州務卿要求「喬選票」之事等,都會陸續由各州法院進行審理。

 

陪審制是對一般平民良知良能給予沒上限的信任

 

另一個世紀大案是福斯有線新聞網 (Fox News) 被「多明尼昂投票系統公司」 (Dominion Voting Systems) 控告的誹謗官司,如果福斯新聞網被認定有罪,將是傳媒因為節目主持人與來賓的不實言論而被定罪的首例,突破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門檻、同時賦予「傳播假訊息」一個新的定義。不料就在陪審團都已宣誓就位的最後一刻,官司兩造在法官鼓勵下達成庭外和解,福斯新聞網付出近8億美元天價賠償原告的商譽損失,換取免道歉了事。不少新聞與法律專業人士對這場難得的好戲匆匆下片,難掩「反高潮」的失望。

 

第三個眾所矚目的是一系列的案件,通稱「1月6日審判」(Jan.6 Trials),起因於2021年1月6日上千名川普支持者不滿敗選結果,闖入國會山莊 (Capitol) 破壞並襲警。該案自2022年1月底到今年4月中旬已經有近20位被告一一被判重刑;而目前仍在接受審判的是極右組織「我驕傲」(The Proud Boys) 的五位頭目,他們辯稱只是在場表達對選舉不公的抗議、沒有暴動。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的陪審團必須釐清這些人要不要對當天的暴動負起煽風點火的責任,是否該當「預謀叛亂」的罪名。

 

以上三個案件顯然都「茲事體大」,不論最後判決如何,其所代表的實質法律意涵非常值得深究,但這不是本文重點;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這三案在訴訟程序上都依法採用了陪審制 (Jury Trials),因此對堅持抗拒陪審制的台灣司法當局極具啟發性。質言之,在陪審制下,不論貴為一國元首或強如媒體巨鱷,也不論在政治光譜上的位置是左是右,他們在法律之前的清白或有罪,都掌握在一群非親非故、無權無勢的平民素人手中;他們所涉及的罪嫌可能困難到抽象的憲法法理爭議、也可能低俗到「凡男人都會犯的過錯」,但都用不著職業法官來定奪、也不需要飽學之士或道德領袖才能服眾。這種對一般平民的良知良能給予沒有上限的信任,就是陪審制的精髓,也是對「人民做主」的最佳詮釋。

 

在陪審制下,不論貴為一國元首或強如媒體巨鱷,他們在法律之前的清白或有罪,都掌握在一群非親非故、無權無勢的平民素人手中。(美聯社)

 

這一年多來,幾乎所有被〈華盛頓郵報〉刊載的美國司法案件,每一件都是陪審制的「產物」,程序上都是由職業法官主持陪審員遴選,隨即展開庭訊,由檢辯雙方依序提供証據、傳喚証人、交互詰問,最後由陪審團以「全數決」方式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法庭秩序井然、檢辯雙方理性、審判結果公正。試看近一年來的另外幾個全國性案件,例如強尼戴普與前妻安柏賀德 (J. Depp vs A. Heard) 互控誹謗案、發明血液檢測新技術而騙倒季辛吉等政經界大咖的賀姆斯 (E. Holmes) 詐騙案、創設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與避險基金的科技新貴班克曼-弗萊德 (S. Bankman-Fried) 惡性倒閉與背信詐欺案、販售「愛瑪仕柏金包電子影像 (NFT)」的羅士柴爾德 (M. Rothschild) 侵權案、拍片時槍擊副導的男星包德溫 (A. Baldwin) 過失殺人案、冷血殺害髮妻與兒子的前律師默爾道 (A. Murdaugh)、獨立製片家韋恩斯坦 (H. Weinstein) 與搖滾歌手凱利 (R. Kelly) 性侵累犯案、27年前被控性侵並殺害大學同窗的弗羅雷斯 (P. Flores) 及協助滅屍的父親、被誣指性騷男學生的高中女老師溫特斯 (K. Winters) 平反案、驅車在自行車道輾壓路人的伊斯蘭份子賽波夫 (S. Saipov) 等等,犯罪型態不只是一般的凶殺或性侵案,還包括投資、智財、科技、恐攻等專業領域,但最後都「殊途同歸」交給尋常百姓去審判。

 

只要是對案件沒有成見的在地居民都可能入選陪審員,在檢辯雙方律師理性解惑與感性說服之下,評斷証據、查明真相、做出判決。一旦全體陪審員認定有罪,職業法官才有介入量刑的空間;任何一位陪審員對於被告是否有罪還心存合理懷疑時,法官必須依法將其當庭釋放,所以是「無罪推定」的徹底落實。難怪美國實施陪審制200多年,沒有聽到「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恐龍法官」、或「法官不接地氣」的譏諷,也少有「司法改革」的呼聲。

 

既「審」又「判」的國民法官制

 

回頭來談我們司法院對民間長期以來要求「司法改革」如何做回應:司法院今年開始實施所謂「國民法官制」,號稱是改良式的陪審制。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開宗明義第一條的第一句,就顛覆了陪審制「審」與「判」分離的特色,「國民」與「法官」並不是「問罪」與「量刑」各司其職、互不干預,而是大夥一起審又一起判,所以這個所謂「新制」充其量是讓法庭比以往熱鬧些,原先開庭只有職業法官唱獨角戲,現在多了「國民」擔任合音天使、但「法官」仍是主唱,到頭來「判生判死」的大權依然牢牢抓在職業法官手中。這一點可以再由同法第84條潛藏的職業法官「否決權」、以及第69條有關「証據調查、法令解釋專屬法官決定」等語,得到進一步証實。

 

既然國民法官法不過是「換湯不換葯」,以上所稱「提升透明度、反映感情、增進瞭解與信賴、彰顯理念」云云,都是些中國官場文化愛用的華麗詞藻,不要當真;新制真正反映出的不是司法高層對人民的體貼,而是對人民打心底不信任,萬不得已要分權給人民的話,一定得要限縮範圍,並安排「褓姆」隨時在旁監督,以免人民脫軌演出、不好收拾。

 

台灣國民法官制不僅與陪審制處在「平行空間」沒有交集,而且整部法規處處劃地自限,好像生怕有「生意上門」。(司法院刑事廳提供)

 

國民法官制不僅與陪審制處在「平行空間」沒有交集,而且整部法規處處劃地自限,好像生怕有「生意上門」。該法第5條規定,國民法官審理只適用於刑事案件、而且需符合「故意犯罪致死」之罪,「故意」是前提。由於目前只有酒駕造成的死亡車禍,被法務部在2019年認定駕駛人有「不特定故意」或「當然故意」,其他如傷害致死、遺棄致死、強制性交致死、或強盜致死等,則都必須能認定犯嫌害死人是出於故意,才能交付國民法官審理;問題是:這些犯嫌在審理之前就被斷定其出於故意,豈不是擺明了「未審先判」?所以除了酒駕,這一項根本就碰不得,想要挑軟柿子給國民法官,卻害他們沒有柿子可吃。另外,同條雖提到「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也符合國民法官審理,但這一項卻被推遲到2026年初才啟動,至少在未來兩年半,重大刑案仍是職業法官的禁臠。

 

充滿「官僚司法」的遺緒

 

司法院對國民法官的緊箍咒還不只如此,該法第6條訂有更多概括性的條款在為職業法官「圍事」,例如「對國民法官本人或八親等內血親及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等等,法官都得裁定不准國民插手。單是「八親等、五親等」就令人瞠目結舌,又不是古代抄家滅族,會不會太誇張?至於說「不適當」的認定,有哪些「事實」、哪些「情節」、哪些「其他」、怎樣算「足認」、多大算「危害」、多久算「長久」?反正司法院說了算,識相的就閉嘴!

 

最後要檢討「國民法官制」可以為台灣司法帶來多少改變呢?「質」的改變無可期待已如上述,但「量」的改變又是如何?在2017年8月「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剛結束時,為了對抗陪審制的支持聲量,司法院曾初估每年會有1,200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來正當化新制的採行。這個數字到2020年7月「國民法官法」一經立院通過,立即砍半剩下600件,似乎是每到一個新制的「里程碑」就會發生案件數的「半衰期」。那麽到今年1月1日該法正式實施時,照理至少應有300件才說得過去吧?錯!直到目前全台實際適用的只有4件,全是酒駕致死案。案件數少得離譜,除了司法院,大家該不會以為是國民守法精神突飛猛進吧!

 

我們相信小英總統就任之初喊出「司法改革」是真心的;很遺憾,她緊接著把這個重責大任託付給官僚體系的既得利益者,所託非人的後果就是一個充滿本位主義的「國民法官制」,這個新制在表面上有所讓步、實質上是原地踏步,在名義上有「庶民司法」的元素、主體上仍是「官僚司法」的遺緒,使得小英司改腳步一開始就誤入歧途,離司法正義的理想漸行漸遠。雖是如此,我們這些被愚弄的改革派因而得到一個活生生的警惕:要求被改革者自我改革,其實就是一種「與虎謀皮」的愚蠢,戒之慎之。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

 

編者按:

 

司法院來函:有關今日貴報刊出以下文章,內容指出「直到目前全台實際適用的只有4件,全是酒駕致死案」,但經統計,目前為止共有14件,包括殺人,傷害致死等案,且檢方近期已有諸多案件準備起訴。

 

作者回覆:文中所列4件畧低於司法院之14件,係因作者無從得知司法院未對外公佈之即時資訊,而係私下詢問所得;唯即使以4個月14件計,要達到該院預估的每年600件,仍是差距驚人,不知做何解釋?再者,所稱14件中包含「殺人、傷害致死」案件,如何確認為行為人有「故意」?是否涉及「未審先判」?如果審後不能斷定其故意,有無違反國民法官法第五條規定?亦請說明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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