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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過就能無罪!中國歷代這些私刑手法 你撐得住嗎?

陳深名聞明張林 2023年05月29日 07:00:00
范冰冰飾演的武如意在電視劇《武媚娘傳奇》裡飽受酷刑折磨(圖片取自網路)

范冰冰飾演的武如意在電視劇《武媚娘傳奇》裡飽受酷刑折磨(圖片取自網路)

大家大概都知道,勸秦始皇下焚書令的李斯,後來自己也死得很慘。在秦始皇暴斃後,是他和趙高密謀,擁立胡亥為秦二世皇帝,可是後來他又和野心勃勃的趙高發生矛盾,被趙高誣衊為「謀反」,關入大牢,「榜掠千餘」,李斯迫不得已,只好認罪。

 

按照當時的法律,刑訊場影這樣的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的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夠在秦二世派使者來覆審的時候翻案,可是趙高比他更精明,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是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的秦二世使者來覆審時,還是認了這個死罪罪名,終於逃不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李斯屈打成招的冤案在中國古代、乃至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都具有典型意義。中國古代法律認定一個人自己招供認罪是比什麼都要過硬的證據,這在中國古代稱之為「案以招定」。

 

至晚從唐朝起。每個被告被定罪時都必須在一張「服辯」上籤押,服辯的原意是「服罪則服,不服則辯」,可是後來的理解就是「服而不再辯」,成了一張認罪書。有了這張認罪書才可以正式定案。《阿Q正傳》最後的「大團圓」,阿Q糊裡糊塗被抓了起來,過堂時當官的要阿Q在一張紙上畫圖,那就是在服辯上畫押認罪,結果阿Q就被拉出去「咯嚓」了。

 

 

要被告認罪,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動用刑訊逼供,古代俗語「人是苦蟲,不打不招」,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從出土的西周青銅器銘文來看,在西周時就已有了刑訊逼供的案件。在雲夢出土的秦簡裡有關於審訊的制度,其中提到刑訊應該是審訊的最後手段。

 

為了防止濫用刑訊,從漢代起就有了一些限制刑訊的制度。漢初曾規定,刑訊只能採用「榜笞立」,榜和笞都是用竹條或竹板抽打,立或許是逼迫被告站立。

 

後來在南朝時,這一制度發展得更為完善:不肯認罪的被告要「受測」,做法是將被告抽打二十鞭子、三十下竹板,然後給被告戴上枷、(套在手上的戒具),強迫他站在一個高一尺的圓頂土堆上,土堆的頂部勉強容納兩只腳。被告站滿兩個時辰才可以放下來,隔上幾天再來一次,如果被告能夠咬緊牙關不招的,就無法正式定罪,只能作為「疑罪」,要他拿出錢財來贖罪。

 

士大夫、官員犯罪可以不受這種立測,改為斷食:關在監獄裡,不給飯吃,每一百五十刻(古代每一百刻為一晝夜)給一升粥喝,滿一千刻不招,可以作為無罪釋放。

 

 

和南朝對立的北朝,也設法限制刑訊,只是制度沒有南朝這般複雜。北魏規定刑訊拷打不得超過四十九下。後來的隋唐法律就沿襲了北朝的這一制度,如唐朝法律規定,拷打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的間隔應在二十天以上,總體拷打數目不得超過兩百下。

 

挨過了這些拷打仍然不認罪的,除了傷害、偷盜之類的重罪外,一般的輕罪罪名就算是無罪,說明原告是誣告,要按照被告所受拷打的數目「反拷」原告。法官非法拷打被告造成被告死亡的,要處徒二年的刑罰,如果是有意拷打致死的要按殺人罪處罰。清代的壓槓逼供可能是因為唐朝法律對於刑訊限制過嚴,不利於破案,後來的法律對於拷打數目不再有這樣的明確規定。

 

明太祖相信古人所說的「荊能去風」,以為用荊條抽打不會導致破傷風,下令審訊時只能用荊條,可實際上絕大多數衙門使用的是竹板。明太祖親自指揮的特務機構錦衣衛可以使用「夾棍」,這是從宋元時酷吏所用的非法酷刑「夾幫」、「超棍」發展而來的。夾棍又稱為「三尺木」、「檀木靴」,是用繩索抽緊三根硬木棍夾受訊人的踝骨、或小腿、或膝蓋,每抽一次為一夾。

 

後來夾棍成為明清時審訊強盜、殺人之類重罪案件的標準刑具,按照法律每次審訊只能夾兩次,但是往往採用夾緊後不再放鬆,或者再用木榔頭敲擊,或者在夾棍的凹坑裡放上一些碎石子來加重受訊人痛苦的方法逼供。

 

 

對於婦女,除了用小竹板抽打外,還使用「拶指」,這是用五根小木棍夾受訊人的四根手指。和夾棍一樣,拶指只能用兩次,當然酷吏們會用緊夾不放,再用木榔頭敲擊的辦法來逼供,還給這種殘酷行罰取了一個很詩意的稱呼,叫做「玉女穿梭」。

 

清朝的刑訊手段比明朝要多。法律允許的刑訊手段除了上述的這些外,又清酷刑逼供加上了「掌嘴」:打耳光,往往使用皮掌或竹掌為刑具;「壓槓」:要受訊人跪下,腿彎上擱一根木槓,由兩個皂隸站上去使勁往下踩,再進一步的發展是在受訊人膝蓋下加一塊搓板似的有棱板,再把受訊人的兩手綁在一個十字架似的木架上,這叫做「天平架」。另外的刑訊手段是「跪鏈」,要人跪在盤起的鐵鏈上。還允許用藤鞭抽打。

 

人們在受刑時身體和精神上都受到巨大的摧殘,一般人很難咬緊牙關挺過去。西漢時有個叫路溫舒的上書漢武帝,揭露當時濫用刑訊。人的忍耐力畢竟是有限的,實在痛不欲生,只得承認被強加的罪名,「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結果是造成大批冤案。

 

雖然歷代法律上有明確的制度,但是大多只規定刑訊中「邂逅」(非故意的意外事件)致受訊人死亡的最多只是兩年徒刑,而且一般都折合為行政處罰(罰俸、降級等),被害人的親屬要證明被害人是被故意打死的又很困難,所以各級法官都往往濫用名目繁多的酷刑逼供,甚至在找不到線索的情況下將嫌疑人活活打死算數。這樣,刑訊制度不能造成作用,酷刑卻屢禁不止。

 

 

晚清的站籠漢代即有「考掠五毒」(或作「拷訊五毒」)的說法,指當時刑訊普遍使用的鞭、笙、灼、徽、纆𬙊𬙊,除了鞭打外,灼是拿燒紅的烙鐵烙燙受訊人。後兩種都是使用繩索捆綁逼供的方法,𬙊(兩股繩)和徽(三股繩)都是粗井繩,紮緊捆綁罪人時即成為逼供的手段。不過具體的捆綁手法還搞不清楚。以後還有使用種種戒具來壓迫、拘束受訊人身體進行逼供的。

 

最著名的是唐代武則天當政時酷吏來俊臣創設的用十號「大枷」逼供。這種大枷分別號為「一、定百脈,二、喘不得,三、突地吼,四、著即承,五、失魂膽,六、實同反,七、反是實,八、死豬愁,九、求即死,十、求破家」,從這些名稱來看,這十號大枷都是極為沉重的戒具,並「以鐵為冒頭」,壓在人的脖子上,使人渾身發麻,呼吸困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宋元時期的酷吏往往使用「腦箍」(在受訊人腦袋上繞上粗繩,絞緊粗繩進行逼供)。清末推廣使用的最殘酷的刑訊手段是「站籠」。這是一個木頭籠子,頂部開著正好卡住人脖子的圓孔,人關在裡面只能踮腳站立,否則就會被那個卡脖子的圓孔卡得透不過氣。一般人站個一兩天就會被累死。清末的酷吏毓賢在任曹州知府時,僅兩個多月就「站」死了三百七十多人。這已經是在殘殺而不能說是在刑訊逼供了。

 

城旦舂城旦與舂為同一種刑罰,因受刑者性別不同而異,男為城旦女為舂。城旦所服勞役主要是「治城」,即從事修築城牆之類的重體力勞動,所以築城築牆的事役,便是城旦的主要刑具。舂所服勞役主要是舂米,對於女子來說也是重體力勞動,舂米的工:具是杵臼,我想杵臼當是舂這種勞役刑的刑具。但在實踐中,城旦舂也從事其他勞動。

 

 

秦國的《倉律》有「城旦之垣(築牆)及他事與垣等者」,說明城旦可以幹其他像築牆一樣繁重的活兒,還有城旦「守署及為他事」、「城旦的安事」。《秦簡·工舂米是對女犯刑罰的一種,秦朝即有人程》所載還有「城旦與工從事者……」這說明城旦還可以從事勞動強度低於治城的其他勞動。城旦服勞役一般是在拘繫看押狀態下進行的。

 

秦簡《司空律》規定:「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枸卡大之。」這是要求城旦舂服勞役時穿紅色囚衣,戴與常人不同的紅色氈巾,還要戴木枷、黑索和頸鉗。這裡的「赤衣」、「赤」、枷、鉗當是這種勞役刑的附加刑具。

 

但有時「守署」或「為安事」時,又是比較自由的。看管城旦舂除了有司空系統的官吏外,還有「城旦司寇」。按秦《司空律》規定,每二十名城旦舂須派一名城旦司寇看管。有時城旦司寇人手不夠,可以從那些已服城旦勞役三年以上的犯人中選拔勝任者擔任城旦司寇。

 

秦漢時勞役刑一般都可附加體刑。城旦可以附加黥、劓、斬左趾、髡等。如秦律規定:「擅殺子,髡為城旦舂。」漢代樂侯義因犯指使他人殺人罪,被判髡為城旦;汾陽侯周意因犯行賄罪被判髡為城旦。有時城旦刑還可附加兩種肉刑,如《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黥、劓、髡刑須用刀,所以這裡又引出了刀這種附加刑具來。

 

*本文摘自刑律,朕說了算!鞏固君主地位、維持貴族世襲、加強宗法制度,從先秦律令到歷代刑罰,看古人以法「制」天下崧燁文化出版

 

 

【作者簡介】

 

陳深名

 

高中在選擇文組或理組時猶豫不決,最後為了飯碗還是選了理組,但依舊沒有改變他熱愛歷史的文人魂。想要成為像愛因斯坦一樣的科學家,最仰慕的人是關羽,著有《不負責歷史課》、《源起》、《遠距考古課》等多本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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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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