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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記住錢櫃大火 消防人員設備法別又被擋下

蔡家豪 2020年11月18日 07:00:00
今年四月間錢櫃大火就是典型動態違規,如果當時有消防設備師、士來作為監督施工廠商的第三方角色,就不會發生火警而消費者無法即時逃生的憾事。(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今年四月間錢櫃大火就是典型動態違規,如果當時有消防設備師、士來作為監督施工廠商的第三方角色,就不會發生火警而消費者無法即時逃生的憾事。(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日前行政院院會終於在109年11月12日通過審查,將行政院版本之「消防人員設備法」送交立法院審查,將與立法委員林岱樺、楊瓊櫻、張廖萬堅等三個委員各自提出版本合併審查。

 

一、總是以人命作為推動立法進度代價的血淚史,令人怵目驚心:

 

在民國81年神話世界KTV大火16人死亡;82年黑珍珠卡拉OK大火10人死亡;83年巨星鑽KTV大火13人死亡、84年獅子林KTV大火27人死亡、84年快樂頌KTV大火13人死亡、84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64人死亡,在當時短短數年間公共場所火災頻傳,造成人民死傷慘重,才換來政府重新檢視消防專業分工之重要性,促成了消防從警察體系獨立出來而成立消防署,並於84年時修正消防法。

 

當時於消防法第7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當時寄望於透過國家考試方式,讓具備專業消防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的消防設備師、士可以做為第一線監督施工廠商的專業第三方角色。

 

二、暫行人員應為臨時補充之人力,卻暫代了25年之久,內政部自行做成函示來阻止暫行人員退場:

 

在84年消防法第7條修正當時,考量到消防設備師、士制度剛上路,人數可能無法滿足消防市場的需求,故允許暫代人員「暫時」性地補充當時的空缺,詎料如此應該是「暫時」性替代之人員,卻已經暫代了25年之久,穿越了4分之1世紀,直至今日為止仍可暫代,甚至,在87年公布的「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有明文規定,當消防設備師通過考試人數達500人、消防設備士達5,000人時之隔年6月30日,應該就要讓前述暫行人員退場,在104年終於達到上開規定人數時,消防設備師、士滿心期待應該正式讓此一制度上路時,內政部竟然再次自行為一個函示(台內消字第1040823131號函),自行增加限制,將前述達到人數計算,增加必須「扣除死亡」及「具備公務員資格」之人等要件,換言之,此函示阻止了暫行人員退場之發生,想當然爾,是因為退場後會減少收入之利益團體不斷在立法院及行政部門積極遊說,導致了一個暫行人員可以持續穿越25年的時空,從84年暫代至今,實為立法歷程上的奇觀或稱奇蹟。

 

三、消防設備師、士的協助能夠有效避免火災發生:

 

實務上,以今年四月間的錢櫃大火為例,當時的情形是常見的「動態違規」,而動態違規說穿了,就是在消防安檢聯合稽查時,施工廠商均按照消防法規配合檢查,一但聯合稽查結束,在實際施工時,施工廠商就為了貪圖施工方便而關閉相關消防設備,假如施工場所發生火災,將嚴重造成人命損傷,今年四月間錢櫃大火就是典型動態違規,如果當時有消防設備師、士來作為監督施工廠商的第三方角色,對於防止動態違規的發生必然有相當助益,甚至錢櫃就不會發生火警而消費者無法即時逃生之憾事。

 

四、此次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審議,是否會再次因反對力量過於強大而再被擱置?

 

此次消防人員設備法行政院版本送至立法院審查,已經是六進六出,從84年就應該要儘速通過之消防人員設備法,直至109年,仍處於準備一讀審查階段,足足延誤了25年之久,社會大眾應持續關注此法案之審查進度,在行政部門對於公共安全消防的輕忽態度,及立法院一再被遊說團體阻擋立法進度或拖延立法審查進度下,台灣社會是否又要等到下次重大公安火災意外時,再次以人民生命來做為推動立法進展之代價?回首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立法過程跟遭受到的阻力,簡直是一部台灣人民用生命代價去推動立法進程的血淚史。

 

※作者為律師/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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