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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親中」拒收,核准港人移台標準何在?

戴世瑛 2021年01月28日 00:00:00
作者質疑,難道我方的核准移民標準,難道是「反中」才收,「親中」一概拒收?(圖片取自向太Tiffany陳嵐微博)

作者質疑,難道我方的核准移民標準,難道是「反中」才收,「親中」一概拒收?(圖片取自向太Tiffany陳嵐微博)

香港影視名人向華強申請依親移民台灣,因被認有「中共任務性移民」疑慮,連日遭國內政論節目輪番質疑。姑不論指涉是否屬實,如此的曝光隱私、媒體公審,與縱容審查進行中案件洩密,程序上已足讓人心寒。

 

論者多謂本案駁回機率甚高。惟依法論法,按港澳關係條例第14條3項、港澳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簡稱辦法)第9條1項,若有事實足認港人犯罪或涉嫌重大犯罪、任職大陸地區行黨、政、軍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港、澳投資之機構,或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原得不予入境、撤銷廢止入境許可,或強制其出境。

 

雖有報稱向氏「有案底」。但倘港府已核發良民證,且從其他相關報導來看,向氏在台購屋置產、娶妻娶媳、探親訪友,多番入出我國門均未阻攔,足證並無前述負面事實,或因時空變遷,原負面事實業已消失。上開不許入境要件既核與辦法第22條1項、第31條規定不予許可在台居留或定居事由,並無二致。從而倘無正當理由,我方仍拒絕向氏來台居留或定居,裁量是否合法,誠不無疑問。

 

次就通案檢討,為防堵「假投資,真移民」,去年3月投審會悄悄提高了港、澳來台投資移民的門檻,導致去年港人來台投資案件數,較前年不增反減。不啻是對當局信誓旦旦宣示的「挺港」自我打臉。另緊急人道援助與循正常管道申請居留定居固有不同。然若拿先前據傳偷渡來台被安置高雄的5名港人,與本案待遇相比,實讓人不禁懷疑:現行法規之外或通過中共代理人法之前,我方的核准移民標準,難道是「反中」才收,「親中」一概拒收?

 

鑑諸歷史,國府自大陸撤退,除黃金與軍隊,伴隨而來的一批知識分子,為今日台灣安定與經濟增長奠定基礎。當時美國如未接納逃離納粹德國的愛因斯坦,二戰歷史或將改寫。香港經濟發達,教育先進,高資產者眾,人均所得優於台灣,更擁有我向來欠缺的金融與南向人才資源。近期美、英、加各國積極廣納香港移民,除反對國安法實施,聲援民主外,或別有藉機吸引該地人才與投資的用心。從興利的角度,孰知此波香港移民潮,不能成為我發展的大好機會?動輒防弊,以國安理由或政治立場,懷疑看待港民入台,誰能保證沒有「漏網遺珠」?

 

山不厭高,海不厭深。若違法駁回本案,惡例一開,恐讓有心移台者望而卻步,致失「挺港」初衷美意,盼我主事者慎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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