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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強摸6分鐘竟然只論性騷擾─這些法官真該上性平課程

黃錦嵐 2021年03月03日 06:00:00
觀察審判實務,離譜的缺乏性平意識判決還是偶有所見。(湯森路透)

觀察審判實務,離譜的缺乏性平意識判決還是偶有所見。(湯森路透)

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的區別,不止侵害法益不同,構成要件也有明確的定義,司法審判向無爭議或歧異見解。可是,觀察審判實務,離譜的缺乏性平意識判決還是偶有所見。

 

筆者4年前曾評述過一件「撫摸未滿13歲少年的生殖器才1、2秒鐘,一、二審竟然均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6月」的離譜畸重案例;近日,筆者又發現一件「計程車司機深夜強摸微醉女乘客約6分鐘,竟然只依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論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的離譜畸輕案例。諸如「摸一下比打到腫刑更重」、「加重強制猥褻竟論性騷擾」之類的畸輕、畸重審判案例,不止彰顯出承審法官的「審判基本功」有問題,也暴露出承審法官嚴重缺乏性平意識的缺陷。

 

4年前評述過的離譜畸重案例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受命法官莊珮君)審判的《曾*慶妨害性自主案》,該案經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發回更審後(參見106年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公訴不受理定讞,筆者不再贅述。

 

以下,筆者擬評述的離譜畸輕案例是高院審判長王復生(受命法官張紹省)於民國108年12月審判的《高福先加重強制猥褻案》。

 

壹:案情大要─從重判3年10月到輕判4月的司法翹翹板

 

《高福先加重強制猥褻案》的基本事實是:計程車司機高福先於106年9月14日深夜載微醉女客A女返家,途中,先由駕駛座出手往後撫摸後座A女的膝蓋至大腿處,A女將腳縮起閃躲,高福先停車於涵洞中,從駕駛座轉進後座接續撫摸及親吻A女的左手臂、肩膀等處,前後約6分鐘之久,經A女推開並以腳踼踹才罷手。A女於車上已先通知其男友蔡某在下車地點等候,並於下車向蔡某哭訴,蔡某立即報警處理。

 

據報案錄音檔勘驗筆錄,A女先是向警察表示她剛在計程車內遭性侵害,其男友則向警察表示A女是被性騷擾,警方受理報案後,調閱沿路監視器發現,高福先的計程車停在台北橋下涵洞約6分鐘。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玟瑾是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高福先,新北地院原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但王復生、張紹省於上訴審改依強制觸摸罪輕判4月有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雄於109年10月29日撤銷發回後(參見109年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高院更一審已於今年1月27日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10月有期徒刑。

 

貳:強摸6分鐘竟然只論性騷擾?睜眼說瞎話?

 

以上的基本事實,從一審、二審到更一審,並無不同,王復生、張紹省改判的關鍵,並不在於他們不知道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的區別,而是在於他們對於以上事實的法律評價與判斷顯然欠缺性平意識。例如:

 

首先,對於被告高福先於駕駛座開始觸摸A女之腿部時,A女即有閃躲、撥開之排拒動作,被告不顧A女之閃避及撥拒,仍先後於A女踢踹時,撫摸、親吻A女之手臂、肩膀及膝部,綜合這段強摸A女的過程,王復生、張紹省竟然還無法得出「被告高福先有猥褻A女以滿足其性慾之犯意及行為」的心證。

 

其次,從整體過程觀之,被告高福先的先後行為,時間持續約6分鐘,與性騷擾防治法上的強制觸摸罪法定構成要件:「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突襲式、短暫性的不當觸摸行為」,顯然不同,可是,王復生、張紹省竟然僅擷A女部分的證述內容及報案時曾泛稱遭性騷擾,即逕行認定A女僅是遭性騷擾,被告高福先不符合強制猥褻罪要件。

 

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王復生、張紹省的論證方式,似乎是罔顧檢察官的起訴證據與罪名是「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猥褻罪,也罔顧被告在深夜密閉空間內強摸、強吻A女的犯行前後持續約5、6分鐘的事實,也罔顧A女曾抗拒、踢踹被告的事實,更罔顧被告高福見曾有類似的性侵害前科,只憑A女的不明法律的通稱說法,就認定本案只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突襲式、短暫性的不當強制觸摸行為」。

 

筆者無憑無據,不敢誅心式的揣測王復生、張紹省是故意枉法輕縱,只能說他們的「審判基本功」有問題,他們是在「睜眼說瞎話」,而且,顯然缺乏性平意識。

 

參:餘論─這些法官真該上性平課程

 

評述完《高福先加重強制猥褻案》之後,筆者想略談審判長王復生其人。王復生,是司法官訓練所29期(80年)結業,筆者對他的審判印象最深的是,他於103年6月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調升最高法院辦案之前大約2個月,擔任《吳東翰等貪污案》的高院更一審審判長,犯了割裂審查證據的謬誤─即「隧道視野」,改判被告無罪;待調最高法院辦事前6天,他擔任《鄭凱威妨害性自主案》的高院上訴審審判長,又犯了相同的割裂審查證據謬誤,改判被告無罪,這兩件誤判,後來都被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發回更審;如今,他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回任高院庭長之後,又以離譜論證方式改判了本件《高福先加重強制猥褻案》無罪,仍被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發回更審,綜觀王復生的審判品質與調遷,筆者不禁懷疑:割裂審查論證弊端之所以猶如頑癬般難治,司法院如此的人事調遷考評,恐怕難脫縱容之責。司法院不是曾經有過委請最高法院退休(或優遇)庭長(或法官),檢討指正裁判書類嗎?不知如今安在?

 

最後,筆者認為,包括前述的黃壽燕、莊珮君、張紹省等人,這些法官真該上上性平課程!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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