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外役監 沒被看見的那一面

木槍 2021年03月16日 00:00:00
在外役監服刑的收容人,在此期間要克服的已然不是那圍牆、鐵窗等物理限制的痛苦,而是在適度的自由下,學習如何自制、自律等心理上的課題。(取自明德外監臉書)

在外役監服刑的收容人,在此期間要克服的已然不是那圍牆、鐵窗等物理限制的痛苦,而是在適度的自由下,學習如何自制、自律等心理上的課題。(取自明德外監臉書)

近日某電子媒體連發數篇文章數落法務部矯正署外役監的脫逃案件,甚至以外役監管理失控等字眼打擊監所人員士氣,難道外役監存在的目的就如同該媒體所述的「爽牢」、「有心人的逃獄跳板」?

   

在管理強度上屬於低度管理的外役監,其存在最大的目的與價值就是讓經過層層嚴格遴選的收容人,得以在類似中間處遇的環境下,逐步適應監所外的世界,強化家庭連結,盡可能降低復歸社會後的不適應,進而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因此,在處遇上給予收容人適度的活動自由,原則上就屬於必要條件,何來管理失控之說?

   

筆者再以外役監條例進一步檢視其核心內涵,從該條例第4條便訂定遴選資格要件,除三款積極要件外,更羅列了六款消極要件,排除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類型及有脫逃可能的情形。而在法務部矯正署的澄清稿中,自100年至109年十年間共遴選11,245人,返家探視未歸或擅離作業處所者39人,所占比率僅0.35%,已是難能可貴的表現,實不應以刻意渲染的用詞抹滅法務部及矯正署之努力,更甚造成民眾對治安的恐慌。

   

而對於「爽牢」一說,看似作業時免施用聯鎖、縮刑及返家探視等管教及處遇措施較為寬和,然而其作業處所多為農作、技能訓練等為主,且必要時機關首長得令其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相較於一般監獄在室內作業、例假日休息之作息,顯得略為繁重。此外,若外役監收容人在外役監服刑期間有違規行為,且情節重大而被解送其他監獄,其在外役監已縮短之刑期全部回復,又或在外役監經假釋核准出監後遭撤銷者,其縮刑亦全部回復。因此,在外役監條例的框架下,雖然給予收容人較寬和的管教及處遇措施及自由度,同時也賦予他們更為沉重的責任,「爽牢」一詞似乎有待商榷。

   

另倘若收容人在返家探視後,未於指定時間內返回機關,應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8條移送檢察署,並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由檢警體系進行偵辦,發生機關則進行重大事件通報、案件追蹤與內部檢討,是屬於正常的權責分立表現,而該媒體卻以「甩鍋」、「擦屁股」等字眼打擊監所士氣,更甚造成矯正機關與檢警機關間隔閡之可能,恐有失第四權查證之責。

   

以巨觀論之,綜觀國內外矯正處遇制度,中間性處遇定位模糊也難以執行,而外役監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一方面可以讓收容人在學習負責的情況下,逐步往回家的路邁進;另一方面,亦可在審慎評估下,讓民眾了解到,對於犯罪,除了打擊外,預防再犯更是不可少的社會安全網的一環。而以微觀的角度而言,在外役監服刑的收容人,在此期間要克服的已然不是那圍牆、鐵窗等物理限制的痛苦,而是在適度的自由下,學習如何自制、自律等心理上的課題,而這也是多數在監收容人離開監所後,要面臨的第一道難關。

   

綜上所述,十年期間計39人返家探視未歸或擅離作業處是事實,而餘一萬多人在低度管理的外役監自律服刑亦是事實,實不應以極少數個案的失敗,掩埋法務部及矯正署在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及犯罪預防的努力。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長期關注刑事司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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