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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國民法官的創世紀

張娟芬 2021年04月05日 00:02:00
國民法官制度」的創世紀,各方都在摸著石頭過河。(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法官制度」的創世紀,各方都在摸著石頭過河。(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上路,司法院近期開始試辦模擬法庭,挑選真實案件後稍加簡化,然後用國民法官的制度來審理,讓審、檢、辯三方藉此摸索這個新的制度該怎麼運作,也逐步累積所需的技術與經驗。這是「國民法官制度」的創世紀,大家都在摸著石頭過河,應該是正需要各界關注討論的時刻。我將士林地方法院模擬法庭的觀察所得略說一二,希望對這個成形中的制度會有一些幫助。

 

「國民法官制度」在案件伊始,是更明確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法官往後退一步,扮演程序事項的主持與仲裁角色。檢方與辯方各自研究卷證,約時間見面釐清雙方爭執與不爭執的事項,然後檢方準備起訴書,雙方各自提出證據清單。這些審理前的協商,法院都不參與。因此當法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只有檢方辯方知道案件詳細內容,法官們完全狀況外。國民法官的制度設計是希望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資訊上是平等的,也就是審前同樣維持對案情的無知,這是「資訊平等原則」。

 

起訴書只能夠記載案件核心事實

 

士林地院選了一件殺妻案來做這次的模擬法庭。檢察官的起訴書是相當可讀的白話文,可見不需要法律術語,也可以把事情說清楚。簡單說就是一個有許多次家暴紀錄的男子,因為犯別的罪去坐牢,出來以後發現妻子要離開他。他帶著槍找到妻子要她回家,她拒絕,男子用槍指著妻子,妻子撥開他的手,他就開槍了。

 

雙方的攻防從這裡精彩展開。辯方主張,上面這個敘述裡的「家暴記錄」與「犯別的罪去坐牢」都應該刪除,因為這些訊息雖然重要,但應該在審理當天,才向法官們揭露,否則就違反了《國民法官法》。起訴書只能夠記載案件的核心事實,不可以有任何與犯罪事實無關而使人容易對被告產生偏見的資訊,這是「預斷排除原則」,要讓審判者以一張白紙般的心證進入審理階段。

 

檢察官主張這是本案核心,而且本案被告已經認罪,所以這些資訊並不會使得法官的心證受到污染。辯方律師回答,必須先有一個合乎程式的起訴,然後才有被告是否認罪的問題,不能反過來主張說既然被告認罪了,就表示起訴書可以逾越法律。

 

準備程序只有受命法官一人,所以休庭十分鐘回去合議。再回來時,法官直接將起訴書刪修以後交給檢辯兩造。如果是因為「模擬」之故要節省時間,此舉勉強可以理解;但新制正式上路之後,實不宜出現這種混淆院檢角色與界線的作法。

 

此時出現了這次模擬法庭最大的驚奇:辯方主張本案不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整個法庭瞬間凍結,又隱隱騷動。台下有好幾個法院的院長在場,許多法官、檢察官都來觀摩,這場模擬法庭不知道動員了多少人力,結果辯方居然主張不要用國民法官?這太好笑了,好像戲才開演未久,演員就產生了自主意志,要反抗編劇與導演,逃出舞台。

 

「國民法官制度」是更明確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法官往後退一步,扮演程序事項的主持與仲裁角色。(圖片取自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網站)

 

辯方的理由是被告已經認罪,雙方並無重大爭議,那麼基於訴訟經濟,就不需要國民法官。熟悉英美法庭的人應該會想到許多例子:當「人人皆曰可殺」的時候,律師常常主張不要陪審團,例如丹諾辯護的「芝加哥綁架案」就是一例。

 

不該再讓檢方贏在起跑點

 

檢察官顯然嚇了一跳,說話變得很小聲。法官又回去合議。休庭的時間裡,辯方律師私下跟我說,其實這一招還有另一用意是希望檢方可以亮出底牌——既然論罪部分沒有爭議,那麼要續行國民法官的話,可能的理由就是量刑部分還有爭議,而檢方至今還沒有明確地說他們希望求什麼刑。如果檢方要求處死刑,那正當程序的要求就會拉高,例如其他刑罰的量刑調查只要自由證明,死刑案件的量刑調查要做到嚴格證明,所以為了知道正當程序為何,必須要知道檢方對量刑有何想法。不過檢方顯然策略上已決定不到最後關頭不揭露他們的求刑,還是沒說。法官合議的結果倒不意外:因為量刑可能有重大歧見,所以續行國民法官審判。

 

旁聽準備程序的感想是:「本來就應該這樣」。現行制度是檢方把所有卷證——當然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因為如果都對被告有利的話,檢察官根本就不會起訴了——全部送給法官,法官看了以後先形成對被告的偏見,然後每兩個月開一次庭分散審理,這樣審個一年、兩年;也就是說,檢方的證據集中、先給法官,辯方的證據分散、後給法官。檢方不僅贏在起跑點,也贏在整合度;辯方的證據就被長時間的審判切割成碎片,不容易在法官腦子裡凝聚出一個可與檢方相抗衡的敘事。

 

國民法官制度正式實施以後,現行制度還是會繼續施行。但是國民法官的「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預斷排除原則」,必然帶出一個問題:那現行制度為什麼還在卷證併送?為什麼不排除預斷?在國民法官制度的演練裡,很容易感受到:「這才是公平法院。」將來兩制並行,現行制度就要面對更大的衝擊,也必須面對更強烈的質疑:職業法官就不會預斷嗎?卷證併送又加上分散審理,系統性地讓辯方的證據屈居下風,這樣的安排在形式上已經明顯有失公平,將來用現行制度審理的被告能甘服嗎?

 

又例如《國民法官法》規定,證據能力之有無,必須在準備程序的階段就做出裁定,也就是不具證據能力的東西排除在審判之外,國民法官不會看到。這本來就是唯一合理的作法!現行制度的實務習慣卻是:法官對於證據能力的爭執,聽完以後默不做聲,即使律師要求法官裁定,法官也不裁,只說:「判決書裡會交代」。於是那個有問題的證據,仍然在審判裡(當作有證據能力一般),對法官心證發揮不該有的影響力,完全違背區分「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初衷。這就好像煮火鍋時,有一顆蛤蜊是壞的,卻不即時把它挑出來,到最後才說:「噢,蛤蜊是壞的,那不要吃好了,吃別的。」但壞蛤蜊的腥味已經煮進那鍋湯裡了。將來兩制並行,現行制度還要繼續吃壞蛤蜊煮的湯嗎?

 

「國民法官」什麼都想知道

 

國民法官選出來以後,案件就進入正式審理。這個案子論罪部分沒有爭執,重點在量刑,檢方的結辯做得言簡意賅,又很動人。由於是「模擬」,所以國民法官評議的部分全程直播。這個案件的審判長態度溫柔親切,解說法條也不厭其煩。法律素人如何適應法院審判所需的思維,應是國民法官制度成敗關鍵,在此提出一些觀察與建議。

 

現行制度是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之後,法官可以職權訊問。國民法官制裡,國民法官的職權與職業法官一樣,因此國民法官也可以問。英美制裡的陪審員原則上不發問,僅就檢辯雙方提出的資訊來做判斷,例外要發問時則將問題寫在紙上,由職業法官訊問證人。至於台灣法庭怎麼問?各地方法院還在摸索,有的是蒐集問題後仍由審判長訊問,也就是審判長過濾問題,士林地院這一次則是讓國民法官直接問。

 

國民法官可以問問題的結果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審理程序完全破功,因為國民法官什麼都想知道,什麼都問,法庭瞬間變成一個最職權主義的法庭。國民法官的思維完全可以理解,手握生殺大權的他當然想要全知全能再做決定,但是國民法官的任務其實不是全知全能,而是在檢辯雙方呈現的訊息裡做出最好的判斷。

 

也有國民法官對案件中的相關人物進行道德評價,有一位當眾責備被告,另一位責備被害人,都是與本案核心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事情。這也完全可以理解,我們平常也會很自然地對於人或事有道德評價:這人讓座好有愛心,那個人講話沒有口德。對於犯罪者產生嫌惡,也很自然。但是國民法官的任務不是對案中人進行道德評價。尤其審理階段,國民法官的任務是透過詢問釐清事實,不是教訓被告或者主持正義。

 

法庭運作與日常生活的思維,在經驗與邏輯上是相通的,但是也有違背直覺之處。因此,審前說明宜對症下藥,特別向國民法官說明「不必全知全能」,「不可教訓被告」。而且在審判中如出現這樣的行為時,審判長應該立刻制止,並且再次提醒所有國民法官。審判長可能會顧慮怕傷及國民法官的自尊,不過,態度懇切地糾正這樣的行為,仍然十分必要。

 

這次評議在量刑時,很清楚聽到好幾位國民法官有重複評價的問題。本案的男子持槍殺人,因此有殺人罪,也有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罪;殺人罪部分大家先判了十八年半的有期徒刑,然後槍枝部分呢,有人說應該判重一點,「因為他有傷害到別人。」但「傷害到別人」的部分已經判了十八年半啊。現行審前說明完全集中在論罪時應注意的法律原則,沒有談到量刑時應遵守的法律原則,難怪國民法官不知道。禁止重複評價,也就是同一件事情不可以處罰兩次,應當寫入審前說明。國民法官不小心犯錯時,職業法官也應禮貌地立刻提醒。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評議,最令人擔憂的就是職業法官會不會因專業知識與經驗,而壓倒性地主導了審判結果?(圖片取自司法院網站)


審判長的提問可能不當誘導

 

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評議,最令人擔憂的就是職業法官會不會因專業知識與經驗,而壓倒性地主導了審判結果?知識與經驗的落差是事實,因此,職業法官在評議室裡的一言一行,都需謹慎。這次評議大家歧見不大,但是量刑時,審判長忽然問國民法官:「會不會考慮告訴人的意見?」本案的告訴人是被害人的妹妹,而且演這個角色的人演得極好,她哽咽著說,希望大家「能判多重就判多重」。量刑可考慮的因素那麼多,審判長特別挑出任何一個因素,都可能對國民法官產生暗示,那個因素會被放大,即使用的是問句。這位審判長主持訴訟程序給人溫暖與信賴的感覺,她可能是希望引導國民法官討論與思辯,但是這樣的問題仍可能造成不當的誘導。

 

檢察官在量刑論告的最後才亮出底牌,對被告求處無期徒刑。法官們評議時,關於是否處以死刑,九票一致反對,最後兩罪合併判二十年。但這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評議結果是死刑呢?死刑必須適用最嚴謹的程序,例如要有「量刑前調查鑑定」,但是檢察官並未求處死刑,所以本案沒有適用最嚴謹的程序,那麼評議結果會很弔詭地使得本案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這時是否應視為審判無效?還是在檢察官沒有一開始就求處死刑的案件,評議時不得判處死刑?現行《國民法官法》似乎沒有相關規定。

 

另外一個附帶的問題是:如果國民法官認為某一條法律違憲,是否可以停止審判,提起釋憲?《國民法官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法官的職權與法官相同,那麼答案應該是可以。不過要幾分之幾的人才能做成這樣的決定,《國民法官法》沒有規範,立法時應該沒有想到這一題。如果哪一次真出現了這樣的情形,法庭大概也會瞬間凍結,又隱隱騷動吧。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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