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軍事合作戰略模糊抑或清晰

劉蕭翔 2021年04月09日 07:00:00
《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續約後的調整關涉印太格局的未來變化,值得我們密切關注。(湯森路透)

《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續約後的調整關涉印太格局的未來變化,值得我們密切關注。(湯森路透)

2021年3月23日俄羅斯外長拉夫羅夫(Sergey Lavrov)訪問中國與中國外長王毅會晤,並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長關於當前全球治理若干問題的聯合聲明》。除對當前國際形勢發表看法外,雙方亦闡明未來進一步合作方向,另表示2001年簽署的《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

 

美中「2+2」高層會談甫不歡而散,兩國便各自尋求奧援。中俄同聲出氣之際,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則訪歐,並指責中俄的攻擊性行為威脅北約成員國及其價值觀。中美對抗儼然漸呈集團對抗態勢,惟關涉中俄兩國未來結盟與否的《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續約卻更值得關注。

 

中俄持續戰略匯合乃現實所迫

 

有別於川普(Donald Trump),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將中國與俄羅斯的挑戰定位為民主與威權的價值之爭後,美國與中俄對抗的升高已能預見,故美中「2+2」高層會談破局並不意外。中俄外長此次會晤所言雖未挑明批評美國,卻仍看出是對美方近來指控的反擊。例如《聯合聲明》即反對將人權政治化、呼籲勿干涉他國內政與搞雙重標準;民主不存在統一標準,而應尊重主權國家選擇發展道路的權利;國際社會應堅持多邊主義與對話,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合作不要對抗。王毅並指出少數國家所謂「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係反映少數國家的規則,並不代表國際社會的意志,而應維護普遍認可的國際法規範。

 

拉夫羅夫則指責西方國家不擇手段欲維持其領先地位,俄中要進一步深化在多邊機構的協調合作,共同反對外部勢力利用社交網路干涉兩國內政。凡此莫不暗批美國干涉他國內政與有意結盟圍堵中國,並顯示中俄迫於現實僅能持續戰略匯合。

 

中俄軍事合作持續戰略模糊抑或清晰

 

中俄藉此說彼而影射美國,乃其一貫標榜中俄戰略夥伴關係為不結盟、不對抗與不針對第三方的套路,而此又其來有自。冷戰後,中俄不滿美國獨霸,故高舉反霸與世界多極化大纛,惟實力仍未能與美國匹敵,復以擔憂招致他國猜忌與引起不必要的紛擾,故對彼此關係向來低調並賦予相當的彈性空間。《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第9條即為最佳例證,該條條文為:「如出現締約一方認為會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涉及其安全利益和針對締約一方的侵略威脅的情況,締約雙方為消除所出現的威脅,將立即進行接觸和磋商。」

 

然而,此一條款向來被外界質疑中俄為彼此留下未來軍事結盟的空間,但兩國依舊不為所動,仍以不結盟、不對抗與不針對第三方說詞為己開脫,此亦不啻為另一種形式的戰略模糊。

 

條款真意因涉及決策黑箱而無從得知,過去亦曾有中俄彼時需要良好國際環境,從而推動國內建設,需要合作維護穩定周邊環境之說,故兩國並無意軍事結盟。惟時至今日,中國已經崛起,俄羅斯亦已再起,兩國軍事合作近年更是進展神速。例如中俄兩國連年於亞太地區進行空中戰略聯合巡航、中國連續三年參加俄羅斯向來不邀請外人參與的最高規格戰略演習,以及俄羅斯協助中國建立飛彈預警系統之舉,在在顯示雙邊目前的軍事合作與軍事結盟可謂僅有一線之隔。

 

拉夫羅夫於此行亦表示俄中兩國元首正準備《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簽署20周年的聯合聲明,而此將反映20年來兩國關係具有的額外特點。顯然中俄有意趁機調整條約內容,以契合彼此所需,但拉夫羅夫此言卻頗令人玩味。

 

首先,《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簽署有其時代背景,其固然係以條約形式鞏固兩國冷戰後關係發展的成果,惟首要任務仍為表達中俄對彼此並無領土要求,並解決兩國尚未勘定的邊界問題。儘管條約規定期滿一年前,任一方未要求終止則將自動延長五年,但彼時未決的邊界問題既已不復存,條約又何需自動延長?若為符合兩造需求,則應與時俱進修訂調整內容,而非刻意留待此時。

 

該約為中俄兩國提供的戰略模糊空間:在未明文結盟的情況下,中俄可進行戰略合作卻又無需承擔相應的壓力,恐怕才是其續存的重要價值。俄羅斯總統普欽(Vladimir Putin)於2020年瓦爾代年會表達俄中目前並無軍事同盟必要,但在理論上卻又是能想像的,更是將此約的戰略模糊發揮到淋漓盡致,而予人無限的想像空間。

 

這一切自然與近年美國與中俄兩國迅速交惡,促使中俄進一步戰略匯合有關。《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續約後的調整,攸關中俄未來軍事合作持續戰略模糊抑或清晰。最低限度自是維持現況,而美國壓力則為中俄軍事合作戰略清晰與否的最大外在變數;反之俄羅斯亦為美國欲圍堵中國「印太戰略」(Indo-Pacific Strategy)的關鍵變數。中俄兩國於此約後續的調整關涉印太格局的未來變化,值得我們密切關注。

 

※作者為國防安全研究院國家安全所副研究員。本文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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