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洋可能觸法 凸顯台灣建立運動經紀制度的重要

李志峰 2021年08月27日 07:00:00
麟洋配的經紀人除了具備羽球運動之背景外,未有其他運動經紀人應有的專業知識,導致相關的代言接洽可能違法。(圖片由中華奧會提供)

麟洋配的經紀人除了具備羽球運動之背景外,未有其他運動經紀人應有的專業知識,導致相關的代言接洽可能違法。(圖片由中華奧會提供)

甫落幕的東京奧運賽事,乃是近年來普遍注目事項。除了本次奧運是新冠肺炎疫情下所舉辦的世界級的綜合賽事,讓國人於疫情下得以舒緩對疫情的焦慮外,台灣選手於本屆奧運表現是歷來最優,從本屆獲得2金4銀6銅等首次有二位數之獎牌即可得知。本屆賽事獲得金牌,除了舉重女神郭婞淳外,最受矚目即屬由王齊麟與李洋組合所奪下的羽球男子雙打的金牌。由於麟洋組在賽場上的拼勁,及獲勝後會有一前臥一後倒如同聖筊的姿勢,更造就了人們談論的話題與其等明星光環。麟洋組自賽事之後,邀約代言不斷。

   

然而,近日來,麟洋組卻發生相關爭議,即他們的經紀人未經二人所屬之土地銀行許可,就私下幫二人接下數個代言。由於麟洋組所屬土地銀行為百分之百國有的公營行庫,故其雇員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據媒體報導,麟洋組由經紀人私下接洽商業代言,已違反相關令,恐有令麟洋二人被迫離開土銀。此一事件涉及多重問題,然而,因筆者研究領域之關係,注意到是其中有關經紀人制度的問題。

 

麟洋組在賽場上的拼勁,及獲勝後會有一前臥一後倒如同聖筊的姿勢,更造就了人們談論的話題與其等明星光環。(湯森路透)

 

頂尖運動員由於大多時間專注在競技比賽及訓練等相關事務上,若其有突出成績,隨之而來即有各種競技以外之事務,如商業代言、職業化與所屬球團洽談薪資福利等事項,所以,需要有專人來協助處理,運動經紀人即因此而生。運動經紀人除了要有運動領域之知識外,更需要有處理相關事務之專業知識,如洽談合約、承接代言、公關行銷、紛爭解決等,才能提供運動員所需求之全面性的服務。如,美國職棒大聯盟最著名的經紀人,人稱吸血鬼的Scott Boras即因具有曾打過職業棒球的背景,再加上他具有律師資格與藥學專業學位的關係,故能獲得妥善處理相關事務而獲得多數球員的信賴。因此,運動經紀人的專業能力對於運動員事務的處置,即屬具有最根本的重要性。

 

於目前對於運動經紀人的專業性的確保,主要有二種制度,其一為運動產業自行規範而政府不涉入;其二為政府設置專業證照考試,確保運動經紀人有應有的專業知識。前者,多係在運動產業發達且規模夠大的國家或地區盛行,如美國因運動產業發達,對於運動經紀人的資格認定,多由運動產業自行為之,如美國的四大職業運動都有由球員工會所訂立的經紀人的規範,要成為該運動的運動經紀人,即必須通過球員工會的認證。後者,即是因為雖有部分運動盛行,但產業規不大,無法由運動產業界自行規範,為了保護運動員而由國家自行或委由相關單位舉辦證照考試,以證照作為執業條件或以證照證明其有運動經紀人應具之基本專業知識,以作為運動員在選擇經紀人時之考量。

 

我國於2017年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明文將運動經紀業列為運動產業之一,故運動經紀人制度之良窳,除攸關運動員權益之保障外,更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走向,息息相關。從本次麟洋組之經紀人所生之紛爭事件,從媒體的報導上看來,該經紀人除了具備羽球運動之背景外,似未有其他運動經紀人應有的專業知識,故其在為麟洋組處理相關事務之前,根本沒有能力就麟洋與土銀間的關係等為分析判斷,進而做出對麟洋組最為有利的諮詢建議。我國近年來運動產業雖已在發展當中,但因我國市場不大,對於運動經紀人的資格認定,似難以採取如同美國此等運動產業具相當規模國家之制度;而由政府或相關單位舉辦運動經紀人證照考試之制度,應更能符合我國之現實市場規模。期待因為本次麟洋組之經紀人爭議事件,我國相關單位能加快腳步建立健全的運動經紀人制度,以使得優秀的運動員於競技場外之權益,能獲得最佳的保障。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 / 東吳大學法學院運動暨娛樂法研究中心籌備處召集人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