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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以台灣名義申請入聯 向國際重申台灣國格

黃致榮 2021年09月27日 07:00:00
台灣政府以「台灣名義」向聯合國祕書處申請成為會員國的同時,亦有在國際法上產生「台灣自我主張或重申『國家地位』或『國格』」的法律效果。(湯森路透)

台灣政府以「台灣名義」向聯合國祕書處申請成為會員國的同時,亦有在國際法上產生「台灣自我主張或重申『國家地位』或『國格』」的法律效果。(湯森路透)

第76屆聯合國大會於9月21日至27日舉行總辯論。今年,蔡政府仍延續其執政以來的入聯政策,由外交部長在各大國際媒體發表專文,並洽請友邦於聯大總辯論仗義執言,呼籲讓台灣加入或參與聯合國體系。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台灣政府本身應更加主動積極以「台灣名義」申請入聯、成為正式會員國,藉以向國際重申「台灣主權獨立」的立場,並反駁「台灣屬於中國」的謬論。

 

聯大第2758號決議被曲解、誤引,以致「台灣」首度入聯申請遭逕行退回

 

自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惡意扭曲該決議,宣稱聯合國已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之「全體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不公不義地將台灣排除在聯合國體系之外已近半世紀。

 

2007年,扁政府首度以「台灣之名」申請入聯,卻遭當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及秘書處「錯誤引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藉口「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逕自退回台灣的申請書,而未依《聯合國憲章》及相關議事規則將台灣的「入會申請案」提交安全理事會決定。

 

聯合國祕書處曲解聯大決議、誤認台灣屬中,隨即被美、日、加等國表達關切,要求予以改正。此外,美國政府亦於《美國對台灣地位的立場說帖》(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中表明:「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事實上並未確立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該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所佔據之席位上驅逐出去……並未提及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

 

不久,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向當時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哈里札德(Zalmay Khalilzad)承諾,以後在提及台灣時,將會更為謹慎用詞,且「聯合國將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the UN would no longer use the phrase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美方近期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聯合國體系的支持

 

然而,隨著中國逐年擴大國際影響力,不僅聯合國至今仍將台灣拒於門外,甚至其體系下的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衛生組織)依然錯誤引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將其曲解為已確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已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體系中代表台灣,藉以拒絕台灣的入會與參與。此外,自2016年5月蔡政府上任至2019年9月之間,中國已先後威脅利誘台灣的七個邦交國與之斷交,使得台灣至今僅剩十五個邦交國。

 

有鑒於此,美國在2020年所通過生效的《台灣友邦法》(TAIPEI Act,亦簡稱《台北法》)以及《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之中,則表達美國政府對台灣維持拓展邦交、參與國際組織的支持。美國國會於今年4月更提出《台灣國際團結法》(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力圖澄清聯大第2758號決議僅決定聯合國體系內的「中國代表權問題」,而未處理關乎台灣及台灣人民的「台灣代表權問題」,亦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之關係」以及「台灣主權爭議」上採取任何立場。

 

此外,目前仍在美國國會審理中的《美國創新暨競爭法》(U.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確保美國全球領導地位與參與法案》(EAGLE Act)、《台灣關係強化法》(Taiwan Relations Reinforcement Act)等友台法案,亦同樣要求美國政府積極支持與推動台灣有意義的參與國際組織。

 

9月9日,美國聯邦眾議員裴利(Scott Perry)與帝芬尼(Tom Tiffany)聯名致函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湯瑪斯-葛林斐德(Linda Thomas-Greenfield),表示毫無道理將台灣排除在聯合國之外長達五十年之久,並呼籲美國政府利用其影響力,確保台灣取得「聯合國正式會員國資格」(full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帛琉總統惠恕仁在聯合國大會上將台灣喻作強韌的刺尾魚,呼籲各國聲援。(合成畫面/湯森路透、aquariumofpacific.org)

 

台灣當然具備申請入聯之資格,惟國際社會對「台灣是否主張國格」仍有所存疑

 

顯而易見地,台灣不僅具備國際法上所有「國家構成要件」(一定人口、特定領土、有效統治的中央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是一個「愛好和平」(peace-loving)的主權國家,亦「確能並願意履行」(able and willing to carry out)《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義務,當然有資格依《聯合國憲章》第4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然而在中國的外交打壓與霸凌下,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體系外已近半世紀,這不僅貶抑台灣的國家地位與尊嚴,剝奪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平等參與國際社會的集體人權,亦違反聯合國自身的「會籍普遍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雖然1949年後位於台北的中央政府「在客觀上」僅是個穩定有效統治「台澎金馬等地」的「台灣政府」,但在兩蔣威權時代卻「在主觀上」長期自認並宣稱係代表「包含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中國政府」,以致在國際間造成「台灣自我否認國家地位」以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錯誤認知與印象。

 

即便李登輝執政後期已提出「兩岸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的「特殊兩國論」,且扁政府上台後明確採取「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一邊一國論」主張、甚至首度以「台灣之名」申請入聯,但其後的馬政府卻刻意捏造「九二共識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一中各表論」,造成國際社會對「台灣是否自我宣稱國格」依然有所質疑與不解,而有待台灣政府積極闡明與澄清。

 

以台灣名義申請入聯具有「重申台灣國格」與「反駁台灣屬中」的重大意義

 

蔡政府上任以來,拒不接受「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各表」以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等有損台灣主體性的說法,亦不時向台灣內部及國際媒體傳達「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明確立場。然而,若要確實扭轉國際社會對「台灣國家定位」的長期誤解與模糊不清,以台灣名義爭取入聯才是最為積極有效的做法。此舉不僅能伸張台灣的獨立主權與國家尊嚴,亦能引起各國政府注意而達到國際宣傳的效果。

 

《聯合國憲章》第4條規定唯有主權「國家」(states)才有資格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也因此,台灣政府以「台灣名義」向聯合國祕書處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同時,亦在國際法上產生「台灣自我主張或重申『國家地位』或『國格』(statehood)」的法律效果。即便未必能因此順利入聯,但以台灣之名申請入聯的做法本身,即能有效反駁部分國際法學者錯認「台灣從未自我主張國格,因此不是國家」的誤解與質疑。

 

此外,以台灣名義爭取入聯,亦是向國際社會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並可釐清「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以及中國政府不能代表台灣及台灣人民的根本事實,藉以積極抗衡中國「扭曲台灣法律地位」、「宣傳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律戰與文宣戰。

 

綜上所述,即便台灣入聯之路必然遭受中國的打壓與反對而困難重重,但台灣政府向聯合國祕書處提出以「台灣名義」入聯成為會員國的「申請」本身,在國際法及國際政治上即具有「自我重申台灣國格」與「反駁台灣屬於中國」的重大意義。這不僅能彰顯台灣國家的主權獨立性、以及台灣政府的國際代表性,且有助於台灣爭取國際承認與擴展外交空間。台灣政府應每年主動以「台灣之名」申請入聯,終有一日能順利使台灣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實現全體台灣人的共同心願與期待。

 

※作者為「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政策研究員;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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