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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從漿糊剪貼到複製貼上的草率審判

黃錦嵐 2022年01月24日 07:00:00
裁判書製作在實務上也衍生不少的「草率審判弊端」。(示意圖)

裁判書製作在實務上也衍生不少的「草率審判弊端」。(示意圖)

裁判書製作大約於25年前逐漸電腦化,之前,很多法官是以「漿糊、剪貼」的手工方式,修改前審判決或起訴書來製作裁判書,之後,電腦右鍵(複製鍵)提供了迅捷便利性,不過,實務上也衍生不少的「思考怠惰」兼「草率審判」弊端。

 

例如,以大量複製、剪貼、修改方式製作裁判書,不止使得歷審裁判書的篇幅越來越龐大,裁判書動輒上千頁,已非特例。其中,有相當多判決是未經綜合整理、囫圇吞棗式的卷證資料堆砌,法官究竟是如何審酌勾稽證據、如何論證推理,反而被忽略了。長此以往,不止法官的論證推理、精簡論述能力下降,更離譜的是,大量抄襲前審「舉香跟拜」所滋生的「思考怠惰」兼「草率審判」弊端,更造成上級審繩愆糾謬匡失的能力也逐漸喪失了。

 

以下,筆者擬舉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柯姿佐)判決的李*振家暴殺人案為例,說明以電腦複製剪貼所衍生出來的「思考怠惰」兼「草率審判」弊端究竟有多嚴重。

 

壹: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柯姿佐的草率審判與睜眼說瞎話

 

李*振是台北市內湖區的包租公,民國105年11月15日凌晨2時許,與妻顏女酒後發生口角,持水果刀切斷顏女的頸動脈及氣管,隨即自刺左胸自殘,2人經送醫急救,顏女不治,李*振獲救。

 

檢察官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李*振,士林地院依家暴殺人罪論處,但認定他酒後辨識能力減退,符合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事由,故僅論處有期徒刑8年,並監護3年,案經上訴,高院審判長楊力進認定,李*振濫用酒精而自陷降低辨識能力,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不得適用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故而改判刑14年。李*振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

 

李*振於最高法院審判中,與顏女的母親、女兒達成和解,分別賠償顏母290萬餘元、顏女208萬餘元(合計約500萬元),並取得顏母、顏女的諒解,根據李*振檢具的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等卷證資料,最高法院質疑高院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的採證違法,且有理由欠備之違法,而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柯姿佐)於107年10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有期徒刑8年,並監護3年的原判,因檢察官及李*振均未上訴而定讞。

 

本件李*振家暴殺人案,原本已送執行,3年來並未引起任何波瀾,可是,檢察總長江惠民的非常上訢,及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於去年底的非常上訴審判決卻揭露了張惠立抄襲一審判決理由的離譜違誤。徐昌錦指摘張惠立、柯姿佐的判決違誤之後,改判李*振有期刑7年6月,並監護3年。(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44號判決)。

 

暴露出張惠立怠惰抄襲一審判決理由的關鍵在於量刑欄。在量刑欄中,張惠立、柯姿佐整段的抄襲一審的量刑理由:「審酌被告因受酒精…,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彌補之傷痛,且於犯後未完全坦認犯行,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見原審卷二第98頁)…暨其智智識程度…量處」。

 

以上量刑理由,與士林地院的量刑理由對比,張惠立、柯姿佐只將士林地院的(見本院卷二第98頁,改為(見原審卷二第98頁)而已,其他的完全照抄。

 

和解情狀是刑法第57條量刑應審酌的事項,可是,張惠立、柯姿佐卻完全罔顧卷證中李*振與顏母、顏女達成和解的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也罔顧被告律師在更一審審判程序中提出和解書請求從輕量刑;更罔顧顏母、顏女於審判程序中到庭陳明被告已經賠償的審判筆錄。

 

對照上述卷證資料,張惠立、柯姿佐所謂的:「且於犯後未完全坦認犯行,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云云,根本就是草率怠惰!睜眼說瞎話!真不知張惠立在踐行審判程序時,是否有傾聽並「照起工」的調查審酌被告律師及家害人家屬的陳述?柯姿佐草擬判決書稿時是否檢閱過審判筆錄?張惠立在評議時、在裁判書稿上簽名前,是否曾核閱過裁判書稿?從結果來看,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

 

貳:避免離譜濫判決公開化的實務「偷吃步」

 

在揭露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柯姿佐)的草率怠惰離譜誤判之後,筆者要約略談談裁判書類公開化所隱藏的實務「偷吃步」問題。

 

裁判書公開化,是司法審判接受社會公評、監督的「陽光法案」之一。可是,就筆者所見,陽光普照的範圍,實務上卻是潛藏著不少的「偷吃步」,本件李*振家暴殺人案即是其一。

 

李*振家暴殺人案的歷審判決,司法院的法學檢索資料所公開的只有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判決而已,其他的一、二、三審,只見判決案號,均屬「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李*振家暴殺人案,案發迄今,媒體報導相當詳盡,可是,司法院卻是如此的隱匿判決書,筆者不解,司法院所要保護的究竟是被害人、被告、還是違法濫判的判決書及承審法官?若說是被害人,判決書上根本沒有被害人的姓名年籍資料,連被告的姓名都以「李0振」遮掩,因此,司法院以「依法不公開」為由的隱匿判決書結果,就是避免離譜濫判決公開化!避免判出濫判決的法官公開化!顯屬矯枉過正!

 

再以筆者月前評論的違法裁定更正日益浮濫現象為例。筆者發現,有諸多裁定更正,是以附表方式呈現,可是,附表卻未公開上網(例如高院110原上第10號裁定),這種更正裁定,讓媒體記者無法判斷更正的範圍多寡,也無法判斷所更正的範圍是否純屬誤寫誤算且不影響判決本旨,從常情雖然可以判斷,此類以附表更正的更正範圍應該頗大,可是,媒體記者不可以常情判斷無的放矢,這讓媒體要如何公評?如何監督司法審判?這種裁判書的公開,公開與不公開何異?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雖然並未限制媒體記者評論司法裁判,也未阻攔媒體取得裁判資料,可是,實務運作的結果卻顯有阻攔之意,當然,這是承審法官避免離譜濫判決公開化的「偷吃步」,不能完全責備司法院矯枉過正。

 

總而言之,司法院一方面拒絕監委對審判核心事項行使監察權,即使荒腔走板的離譜誤判,也不讓監委約詢法官,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甚至說:「行使監察權時如果涉及審判核心事項,就有「秋後算帳」之嫌。」;另方面,又在司法裁判書公開化的實務上設下層層拒馬,筆者懷疑,在司法自律機制不彰,又拒絕他律機制介入的情況下,司法院長許宗力長年積極提振司法公信力的諸多司改努力,是否失焦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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