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何懼法院開庭直播

主筆室 2017年03月22日 07:00:00
關於法庭直播技術如何克服訴訟當事人、證人人格權保護,以及牽涉「事實審」與「法律審」孰可孰不可,確實有待辯證。但何以欲藉直播促成「公開審判」和「公平審判」的連結,其實也和台灣過往司法部分內在表現有關。(湯森路透)

關於法庭直播技術如何克服訴訟當事人、證人人格權保護,以及牽涉「事實審」與「法律審」孰可孰不可,確實有待辯證。但何以欲藉直播促成「公開審判」和「公平審判」的連結,其實也和台灣過往司法部分內在表現有關。(湯森路透)

直到去年10月終於完結21年官司,且以「無罪」畫下句點的「徐自強案」,不僅是一部當事人的官司奮鬥史,同時也記述了台灣司法20餘年來的變革。包括本案如何從過往「有罪推定的」邏輯,一路反轉為符合進步人權意識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未再讓「你沒有做,別人為什麼要講你」這一粗魯的罪證成為庭上有力的指控。

 

如今沸沸揚揚的司改國是會議,在法界各方砲聲隆隆中,則仍見司法從精神、制度到技術上,多有待修正調整之處。近期司改委員決議「不同意事實審一概不可以直播」即是一例。此項建議,應該是想透過法庭直播方式,達到公開審判的目的,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兼顧案件本身的公益性與訴訟參與者的基本權保障。

 

關於直播技術如何克服訴訟當事人、證人人格權保護,以及牽涉「事實審」與「法律審」孰可孰不可,確實有待辯證。但何以欲藉直播促成「公開審判」和「公平審判」的連結,其實也和台灣過往司法部分內在表現有關。

 

以徐案為例。徐自強是1996年投案,而後第一庭(準備庭),他在律師並未到場,且現場同時未有將之起訴的檢察官下,法庭裡就他和法官(另有書記官),若以今天的訴訟規則,這是讓人相當不可思議的現象。進而當時法官劈頭第一句話就跟徐自強說:「就是你了啦,趕快認一認,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依照徐自強出獄後回憶描述)。在無律師、檢察官,且未和其他被告對質前,所有訴訟程序還未展開,法官心證已明,被告的官司還需要打嗎?

 

之後,徐案開庭,同案被告及被害者家屬齊至法庭,根據其他被告指控,徐自強和被害者不僅認識,且曾有生意往來,但被害者家屬在庭上親眼見到徐自強,事後卻告訴檢察官、法官他們從來沒見過徐自強,也從未聽過被害者提過徐自強的名字。但儘管關係連結被切斷,法官仍未採信徐的辯解,傷心欲絕的被害者家屬,則是在法庭內向法官大聲疾呼「所有在這個案子裡有嫌疑的都要死」。就算犯罪情節罪無可赦,我們仍很好奇,如此心態是否某種程度影響了最後判決。

 

徐自強雖然一路被判處死刑。不過,攤開徐案卷宗,直至更六審(死刑),卻可見歷審法官不僅多有照抄前審法官判決,甚至前審誤植的事實錯誤,後審繼續謄寫,因而便很難讓人不懷疑法官對案情和證據的掌握是否完備。其中某一審的法官,則在宣判徐自強死刑後,立刻把他叫到跟前,要他趕快上訴,因為連法官也認為「這個案子還有空間」。而既然如此,當時讓徐自強不解的是,法官既然認為他的案子還有空間,且鼓勵他上訴,又何以非得判他死刑?

 

關於徐案,還有一令人不解的插曲。其案關鍵之一,在於徐自強究竟有沒有事前買硫酸,以圖預謀殺人滅屍。根據當年法醫楊日松的報告,被害者屍體未能證明遭硫酸潑灑,徐案律師據此反駁「預謀殺人滅屍」的指控。惟法官卻又找來另位法醫驗屍,而後得出「不排除有遭硫酸潑灑」的說詞。法官於是不採楊日松的判斷,再以後至法醫的認證,判其預謀殺人。而這名法醫曾在律師界傳頌的名言即是:「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可為完好。」

 

過往法庭審理,其實頗多不足為外人道的篇章。當中還包括被告出庭,未得辯解,即遭法官連番咆哮辱罵,徐自強避開了刑求的陋習,但也曾被法官罵得狗血淋頭,這是許多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即必然接受的懲罰開始。徐自強在過往司法體系下熬過21年活到今天,最後無罪開釋,某種程度算是種奇蹟。

 

只是,奇蹟之外,也不能忽略人為的變革,才得以讓整體情勢漸次改觀。除大法官釋憲、學者判決評鑑等等拉長了訴訟戰線的力量介入外,對於案件的改判(從死刑到無期徒刑,再到無罪),很重要的因素還包括科技法庭的技術性革新。後期訴訟審判,法官不再僅僅於庭上低頭翻閱卷宗、證據,而是有機會讓一張張的訴訟資料,清楚呈現在法庭的投影牆上,確保法官對證據本身不是虛應故事。

 

另外,就是徐案開始受到社會注意,雖然相對知道這起案件的人比例仍在少數,但他們一個個走入法院旁聽開庭,間接促使審理的過程,能依照既有的標準進行,而非以法官個別性格恣意揮灑。一如徐自強事後所言,「有很多人旁聽的時候,法官就比較會照步驟走,講話也比較客氣,跟沒有人旁聽的時候差很多。」當時,旁聽者雖非「陪審」,則一旦參與訴訟開庭,多少都會認為徐自強被判死刑顯有疑義。只是,茫茫訟海,又有多少人可以像徐自強這般幸運,能在熬過21年後,以更精準進步的法庭遊戲規則行之,最後獲判無罪重得自由。

 

徐案不僅為案例,或可為司法積習的縮影,許多法界中人便是以過去10餘年或20餘年的法庭主觀經驗,提出今日法庭直播的訴求,論述批判雖有時空上的錯置,但公平審判除了受進步法理精神、觀念所影響,技術上的修整,其實也可達到這樣的效果,對司法的信任也可由此而生,同樣的,讓民眾更易親近法庭,對這個社會長期薄弱貧乏的法律常識和素養,應該也會有正面改善作用。

 

愈進步的社會,又或者期許朝進步方向前進的社會,本來就會對「公開」、「透明」給予更大的包容,「法庭直播」算是既有法庭旁聽的延伸和擴大(之前曾有過319槍擊案選舉訴訟和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的直播先例),心態無懼,則涉及「人格權」、「隱私權」、「事實審」、「法律審」的辯證,便不難找出技術上克服辦法,又或者那其實可以激盪出這個社會更深一層,且最為迫切關於整體人權保障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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