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報導《反分裂法》三讀後的旺中集團的因應作法,正是第509號釋憲文所接櫫並保障的言論自由。(美聯社資料照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公元2000年大法官做出上述著名的第509號釋憲文,也被視為捍衛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重要文本。根據第509號釋憲文,台北地檢署駁回了《中國時報》提告《上報》一篇〈不爽反滲透法三讀 中國涉台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涉及加重毀謗的刑事告訴,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同一件個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卻也於日前做出《上報》賠償《中國時報》20萬元的判決。
刑事不起訴,民事卻判賠;第509號釋憲文只保障一半的新聞自由,實在令人遺憾。
事情源自於 2019年12月底,本報記者仇佩芬從不同的管道獲悉,為因應《反滲透法》即將三讀立法,旺中媒體集團將以停刊《中國時報》以為反制。仇佩芬隨即以簡訊及電話方式查證中國時報高層,寫出這篇〈不爽反滲透法三讀 中國涉台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最後以記者「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為由,判決本報敗訴,但無論就新聞實務與第509號釋憲文意旨,這項判決大有斟酌的餘地。
首先,民事庭法官認為,本報記者提供的LINE截圖已經隱去被採訪者的姓名、圖像,也未說明提供線索的官員、旺中集團的成員與高幹的真實姓名與身份,無法證明記者所提的人、事的確存在。
有趣的是,時任《中國時報》及《旺報》社長兼總編輯王綽中卻在刑事偵查程序證言(民事庭也引用):「仇佩芬在發稿前有傳簡訊問我旺報或中國時報是否要停刊,但我沒有回簡訊,之後仇佩芬在當天傍晚親自打電話給我,我明確跟她說:『我知道妳要問什麼,但我不能回答妳。』」法官以此認為:「可見王綽中當時係拒絕回答仇佩芬之詢問,自無從逕認仇佩芬向其詢問之行為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從新聞採訪實務來講,地院民事庭對該項採訪動作的解讀實在謬之千里。法官先是斤斤計較於本報記者隱去LINE截圖的姓名圖像,也不告知法院新聞來源;但王綽中的證詞證明仇佩芬早已傳訊致電《中國時報》最高層查證此事。而王綽中第一句話回應:「我知道你要問什麼,但我不會回答你。」對任何資深記者而言更是重要線索,因為這代表相關消息絕非空穴來風,只是採訪對象身為當事人,他無法向記者證實。
事實上,在該篇報導刊出當天,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也親自召開會議討論中時的下一步(見本報報導第二段),時任《中國時報》及《旺報》總主筆戎撫天也向刑事庭表示,中時集團的確就《反滲透法》通過有很多討論,「停刊」是很多方案的一種。
旺中作為台灣重要的媒體集團,其如何因應《反滲透法》?以及是否改變營運模式或停刊?毫無疑問是台灣公共領域的重要事務。而在這場採訪裡,記者有三個不同新聞來源(雖然必須保護新聞來源無法公諸於世),有明確的採訪求證動作並採訪到關鍵人物(《中時》社長兼總編輯),當事人並未明確否認此事;還有一場關鍵會議在討論包括中時停刊在內的方案。在一般採訪流程裡,這三道程序,已足以讓採訪記者有足夠的「合理確信」,相信自己的新聞為真。
法官也認為這些採訪動作與證詞都不能證明「所謂國台辦介入」為真。的確,除非國台辦或蔡衍明,沒有人可以「確切證實」國台辦是否介入此事;不過,作為一個與對岸政府如此「親近」的台灣媒體,在《反滲透法》通過之際,是否會與對岸政府交流未來的「自處之道」,難道不是一件可受社會公評之事?
民事庭法官在此案不採信北檢的不起訴書,並逕稱依比例原則,刑事與民事不必有相同標準,顯然認為名譽侵權的認定標準可低於509號釋憲文意旨。但事實上,在第509號釋憲文通過之後,釋憲文接櫫的「真實惡意」與「合理確信」、「合理查證」原則早已運用到近年的多項民事判決上,諸如: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說道:「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額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民事判決:「基於法秩序的統一性,釋字509號解釋也可以作為民事侵害名譽權的判斷標準。」
《上報》報導反滲透法三讀後旺中集團的因應作法,係基於其為重要的公共事務,並關乎眾多旺中集團新聞從業人員的生計,此事經過經過合理查證,也在報導當下合理確信為真,正是第509號釋憲文所接櫫並保障的言論自由。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如此查證完整的內幕報導涉及民事侵權並判賠20萬,其實正是在傷害言論與新聞自由,《上報》也自當上訴到底,以捍衛自己報導新聞的權利。